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保險上易字,108年度,6號
TCHV,108,保險上易,6,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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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納森(Jonathan Graybill)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周宜樺 
被上訴人  林娸君(原名林怡華)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陳慧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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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