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趙宗英 趙宗冠 趙宗根 趙木生 趙令鍊 趙世裕 趙仁宏(即趙世鐘之承受訴訟人) 趙世敦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蕭秀莉 被上訴人 趙碧汝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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