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何國麟
被 告 熊程敬
被 告 吳峻毅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償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被 告二人與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原告新台幣228萬5000元,刑事詐欺犯行經檢察官起訴,由鈞院審理中,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228萬5000元及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參照。
二、查熊程敬、吳峻毅與許忠祐、邱乙仁等人,於民國108年5月 至6 月間,陸續加入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無法無天」之人 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由許忠祐、邱乙 仁擔任俗稱「收水手」之工作,負責將人頭帳戶金融卡發放 予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並向「車手」回收金融卡及提領 所得贓款,而熊程敬、吳峻毅(下稱被告2人 )則擔任提款 車手工作,嗣被告2 人遭警查獲,員警並循線查獲許忠祐、 邱乙仁,經許忠祐、邱乙仁坦承犯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遂將許忠祐、邱乙仁提起公訴(被告熊程敬、吳峻毅 2人所涉詐欺犯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判決後,檢察官及邱乙仁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 9 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審理,已於109年4月30 日辯論終結,同 年5月7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原告遲至108年5月29日,始對被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原告郵寄本院信封上之郵戳日期可憑,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上開規定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