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筱錚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浩與
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
告鄭筱錚之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9年6月5日
具狀,表示被告鄭筱錚已於民國109年6月5日賠償被害人陳羽涵
新臺幣(下同)5,000元、賠償被害人溫宜璇9,500元、賠償被害
人劉浩宇5,500元、賠償被害人林雅風4,000元、賠償被害人狄宜
彣16,500元、賠償被害人林秀眉3,000元、賠償被害人李珮禎4,
000元、賠償被害人陳冠華3,000元、賠償被害人顏可欣4,000元
,因此部分涉及被告量刑因素與犯罪所得沒收範圍,尚有進行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上午
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