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68號
TCHM,109,聲,1468,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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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HMAD SOBIRIN (中文名:阿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HMAD SOBIRIN(中文名:阿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HMAD SOBIRIN(中文名:阿曼)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5月12日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 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 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 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 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 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 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 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 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 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 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 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 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刑事判決,就 不得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之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合併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動之 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經提 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 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 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 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 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 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 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
 




 
 
 
 
 
 
 
 
 
 
 
 
 
 
受刑人AHMAD SOBIRIN(中文名:阿曼)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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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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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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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5月26日 │108年6月3日 │108年6月3日、 │
│ │ │ │108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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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8年度偵字第15706│108年度偵字第15706│108年度偵字第15706│
│ │號、第15942號 │號、第15942號 │號、第159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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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2567號 │2567號 │2567號 │
│ ├────┼─────────┼─────────┼─────────┤
│ │判 決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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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台上字第 │
│判 決│ │1720號 │1720號 │17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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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109年4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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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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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9年度執字第6228 │109年度執字第6228 │109年度執字第6229 │
│ │號 │號(編號1-2定刑4年│號(2罪定刑4月;執│
│ │ │;執行中) │行期滿日112年10月 │
│ │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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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