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65號
TCHM,109,聲,1365,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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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文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文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龔文福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98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1、552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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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