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646號
TCHM,109,上訴,646,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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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盈萱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捷楓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盈萱劉捷楓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盈萱劉捷楓(下稱被告)2人因加重詐欺等 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 案,檢察官及被告2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為其等 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9年6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2人期間即將屆滿,於109年6月1日訊問被 告2人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均應自109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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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