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安宏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8 年度訴字第678 號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4425號、移送併
辦:同署108 年度偵字第9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顏安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仍分別基於 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且以其所有、門號0000 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為聯繫工具,各為下列犯行: ㈠民國108 年1 月7 日19時5 分許,顏安宏之堂弟顏峻瑋以其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本案其餘交易亦同), 與顏安宏上開行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嗣於雙方通話結束後 約1 小時(即同日20時許),在顏安宏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 號住處外,由顏安宏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小包予顏峻瑋,並同意價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可暫緩 給付,迄於同年1 月10日18時30分許,雙方另相約在臺中市 梧棲區三順路與港埠路交岔路口,由顏峻瑋將前揭價金3000 元交付顏安宏。
㈡108 年1 月14日3 時38分許,顏峻瑋以同上行動電話,與顏 安宏同上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某 時,在顏安宏上址住處外,由顏安宏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小包予顏峻瑋,顏峻瑋將3000元價金當場交付顏安 宏。
㈢108 年1 月19日21時38分許、同年月21日2 時32分許,顏峻 瑋持同上行動電話,陸續與顏安宏同上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 易事宜,嗣於雙方通話結束後某時,在顏安宏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 號住處外,由顏安宏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小包予顏峻瑋,顏峻瑋將價金3000元當場交付顏安 宏。
㈣108 年1 月26日0 時47分許,顏峻瑋持同上行動電話,與顏 安宏同上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顏峻瑋嗣於同日5 時 許至6 時許間,前往顏安宏上址住處外,由顏安宏交付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顏峻瑋,並同意價金3000元暫 緩給付,迄於同年1 月30日11時47分許,雙方另相約在臺中 市清水區建國路之建國國小前,由顏峻瑋將前揭價金3000元 交付顏安宏。
㈤108 年1 月10日20時5 分許、同年月12日11時23分許,陳亨 龍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陸續與顏安宏同 上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陳亨龍於108 年1 月12日 通話後某時,在顏安宏上址住處外,由顏安宏交付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陳亨龍,陳亨龍將價金2000元交付 顏安宏。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上訴人即被告顏安宏(下稱被告)於原審法院受理檢察官聲 請羈押之訊問、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於案件繫屬後接押訊問等 程序所為之歷次自白,均係出於任意性: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之自白若 非出於訊問者之非法取供,且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 證據。被告之自白倘非出於訊問者之非法取供,即無礙其供 述任意性之判斷,至於被告係基於如何之動機或訴訟策略而 為不利己之陳述,無關乎自白任意性之判斷(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81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先前因牙齒不好,幾個月 都無法好好吃飯,倘遭羈押處分則無法依預定計畫換裝假牙 ,且羈押庭時經法院指定之辯護人告知,因伊於警詢時並未 坦承犯行,極有可能遭受羈押處分,要先認罪才有機會交保 ,伊始為不實之自白云云(見本院卷第117-118 頁)。然經 本院當庭曉諭被告提出換裝假牙之相關診斷書、單據或其他 證明方法供本院調查時,被告於審理終結前均未提出具體事 證(庭後並由辯護人具狀改為認罪之陳述);又本院質之被 告是否有將無法正常進食之情事告知看守所人員時,被告旋 推稱:所方人員並未詢問伊,且伊是牙齒咬合不正常,難以 充分咬碎食物而已云云(見本院卷第118頁),足認被告所 指牙齒問題影響進食乙節,縱認屬實,亦無達極度不適之程 度,足認其於前揭偵審訊問時之自由意識,顯未受身體狀況 等其他客觀情事之干擾。至被告另陳稱:先前一度認罪係受 原審羈押訊問之辯護人建議云云,然被告於原審於108年1月
31日羈押訊問自白後,仍經原審法院依法裁定羈押,此顯與 其事先預期之結果(即認罪可獲交保)已然不同,被告並未 有所懷疑,反而於同年2月19日偵訊時仍對全體犯罪事實自 白不諱【見偵字第4425號卷(本判決所引卷證均同,下稱偵 卷)第382頁),益見被告係基於訴訟策略考量,以圖求日 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之適 用,而為供詞反覆之答辯,其自白既非出於訊問者之違法取 供,客觀上亦查無足以影響被告自由陳述之特殊情事,其上 開歷次偵審自白具有任意性無誤。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 ,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 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 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 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 面陳述,均未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4-166 頁) ,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前揭說明 ,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 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 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均得作為證 據。
貳、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說明: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於原審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之 訊問、檢察官偵訊、原審於案件繫屬後接押訊問及本院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聲羈卷第13-15 頁、偵卷第381-38 2 頁、原審卷第31-32 頁、本院卷第169 頁),並經原審法 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實施通訊監察,亦有原審法院108 年度聲監字第13號通訊
監察書暨門號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3 頁、本案交易 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後),且查:
㈠被告與顏峻瑋關於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㈣所示交易過程,業經 證人顏峻瑋於警詢、偵查證稱綦詳,並有各對應之通訊監察 譯文在卷可參:
⒈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經證人顏峻瑋於警詢、偵查證稱:10 8 年1 月7 日之譯文是伊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之 對話,伊說「先支援,禮拜四再處理啦」,意思是要先跟被 告拿取甲基安非他命,星期四(即1 月10日)再拿錢給被告 ,該通電話結束大約1 小時後,伊前往被告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 號之住處拿毒品;1 月10日伊則與被告相約碰 面,清償該次毒品交易價金3000元,卷附警方現場蒐證照片 即為雙方碰面交付價金之情形等語在卷(見偵卷第155-166 、323 頁),並有警方蒐證照片及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 參(見偵卷第157-160 頁):
┌─┬──────┬───────┬───────┬─────────────┐
│編│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對象A │ 通話對象B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一│108年1月7日 │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B:喂。 │
│ │19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A:嘿。 │
│ │ │ │ │B:你有在,在外面? │
│ │ │ │ │A:嘿啊,我在外面啊。 │
│ │ │ │ │B:幾點會回去? │
│ │ │ │ │A:等一下就回去了。 │
│ │ │ │ │B:差不多幾點?我在竹南。│
│ │ │ │ │A:啊? │
│ │ │ │ │B:我現在在竹南啦。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我會先轉回去家裡。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先支援,禮拜四再處理啦│
│ │ │ │ │ 。 │
│ │ │ │ │A:禮拜四是多久?初10? │
│ │ │ │ │B:初10啦,嘿啦。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我等一下快到的時候再打│
│ │ │ │ │ 給你。 │
│ │ │ │ │A:好啦好啦。 │
├─┼──────┼───────┼───────┼─────────────┤
│二│108年1月7日 │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喂,你到了啊? │
│ │19時5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建國、國華這,要轉過去│
│ │ │ │ │ 快到了。 │
│ │ │ │ │A:啊~什麼? │
│ │ │ │ │B:建國、國華這了啦,轉過│
│ │ │ │ │ 去就到了。 │
│ │ │ │ │A:好啦,等一下我在梧棲啦│
│ │ │ │ │ ,馬上回去。 │
│ │ │ │ │B:你往後面那喔? │
│ │ │ │ │A:啊? │
│ │ │ │ │B:在停車那啦。 │
│ │ │ │ │A:我停車的那喔? │
│ │ │ │ │B:我在停車的那裡啦。 │
│ │ │ │ │A:好啦好啦。 │
├─┼──────┼───────┼───────┼─────────────┤
│三│108年1月10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喂。 │
│ │17時4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你在哪? │
│ │ │ │ │A:龍井怎樣? │
│ │ │ │ │B:你有要回來嗎? │
│ │ │ │ │A:要等一下,怎樣? │
│ │ │ │ │B:我跟你說我現在在香山,│
│ │ │ │ │ 等一下我會再打給你,你│
│ │ │ │ │ 西濱,埔里那個樓梯12甲│
│ │ │ │ │ 那個樓梯那。 │
│ │ │ │ │A:現在又沒有。 │
│ │ │ │ │B:我拿錢給你。 │
│ │ │ │ │A:喔~喔~ │
│ │ │ │ │B:等一下搞不好半夜。 │
│ │ │ │ │A:你是說你要從西濱的那開│
│ │ │ │ │ 下來喔? │
│ │ │ │ │B:你說怎樣? │
│ │ │ │ │A:你是說你要從西濱的那開│
│ │ │ │ │ 下來喔? │
│ │ │ │ │B:嘿啦。 │
│ │ │ │ │A:喔~好啦。 │
│ │ │ │ │B:我開下來是不是要轉走,│
│ │ │ │ │ 因為我......,不然我到│
│ │ │ │ │ 時候又搞下去三更半夜,│
│ │ │ │ │ 搞不好今晚又沒辦法出去│
│ │ │ │ │ 。 │
│ │ │ │ │A:好啦好啦。你說高美溼地│
│ │ │ │ │ 要轉的那,紅綠燈那。 │
│ │ │ │ │B:嘿對對,那個樓梯。 │
│ │ │ │ │A:好啦。 │
│ │ │ │ │B:我打給你你在過去。 │
│ │ │ │ │A:好啦。 │
│ │ │ │ │B:因為我還沒過去,我現在│
│ │ │ │ │ 還在新竹。 │
│ │ │ │ │A:好啦。 │
├─┼──────┼───────┼───────┼─────────────┤
│四│108年1月10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喂。 │
│ │18時6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你回去家裡了啊? │
│ │ │ │ │A:我現在在家啊。 │
│ │ │ │ │B:你差不多再5分鐘出發, │
│ │ │ │ │ 我說的那邊你過去那。 │
│ │ │ │ │A:好啦。 │
│ │ │ │ │B:我現在到,要去通宵這。│
│ │ │ │ │A:好啦。 │
│ │ │ │ │B:我南下,我滑下去我會左│
│ │ │ │ │ 轉過去喔,因為我要走往│
│ │ │ │ │ 埔子去。 │
│ │ │ │ │A:南下的? │
│ │ │ │ │B:我南下是滑下來就紅綠燈│
│ │ │ │ │ 。 │
│ │ │ │ │A:嘿。 │
│ │ │ │ │B:西濱的是不是那個路口是│
│ │ │ │ │ 紅綠燈,要北上爬上去和│
│ │ │ │ │ 南下滑下來是不是都紅綠│
│ │ │ │ │ 燈那個旁邊。 │
│ │ │ │ │A:嘿嘿,你要國道4就對了 │
│ │ │ │ │ ? │
│ │ │ │ │B:嘿啦,紅綠燈我會左轉,│
│ │ │ │ │ 會停在旁邊。 │
│ │ │ │ │A:好。 │
│ │ │ │ │B:你如果先到你也停在旁邊│
│ │ │ │ │ 。 │
│ │ │ │ │A:好啦。 │
│ │ │ │ │B:你差不多再5分鐘出發就 │
│ │ │ │ │ 可以了。 │
│ │ │ │ │A:好啦。 │
└─┴──────┴───────┴───────┴─────────────┘
⒉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經證人顏峻瑋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108 年1 月14日譯文內容,係伊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 000 元之交易聯繫,碰面地點在被告住處外,伊當場交付現 金予被告,被告交付毒品予伊等語在卷(見偵卷第161-162 、323 頁),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6 1 頁):
┌─┬──────┬───────┬───────┬─────────────┐
│編│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對象A │ 通話對象B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一│108年1月14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喂。 │
│ │3時3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在睡了啊? │
│ │ │ │ │A:沒啊,我現在在梧棲自助│
│ │ │ │ │ 洗衣。 │
│ │ │ │ │B:我要去上班了。 │
│ │ │ │ │A:你要去上班了? │
│ │ │ │ │B:嗯,還是你要轉往家裡那│
│ │ │ │ │ ? │
│ │ │ │ │A:這要幾10分。 │
│ │ │ │ │B:......等一下上班,再來│
│ │ │ │ │ 我會進去那個,臺中港。│
│ │ │ │ │A:......叫好了。 │
│ │ │ │ │B:沒,等一下不是要北上呢│
│ │ │ │ │ ,我先去......,就梧棲│
│ │ │ │ │ 臺灣大道一直去那個碼頭│
│ │ │ │ │ ,......那個。 │
│ │ │ │ │A:......到時候再拿去那就│
│ │ │ │ │ 好了。 │
│ │ │ │ │B:嘿啊,我會從那走。 │
│ │ │ │ │A:你幾點會那個? │
│ │ │ │ │B:睡著,7、8點左右吧。 │
│ │ │ │ │A:7、8點我不知道睡到幾點│
│ │ │ │ │ 了,我現在回去就好了。│
│ │ │ │ │B:好啦,不然你回來,你到│
│ │ │ │ │ 家裡的時候打給我,我先│
│ │ │ │ │ 去買菸。 │
│ │ │ │ │A:好。 │
└─┴──────┴───────┴───────┴─────────────┘
雖證人顏峻瑋於上開通話結束時,向被告表示:「不然你回
來,你到家裡的時候打給我,我先去買菸。」等語,被告再 回以「好」,之後同日即無後續通話記錄,然被告於通話過 程,即將預計離開所在地點即自助洗衣店之估算時間告知顏 峻瑋,被告並詢問顏峻瑋何時睡覺,雙方對於彼此稍晚之作 息互有掌握,且顏峻瑋當時住處係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 ○0 號」(參照卷附警詢、偵訊筆錄當事人欄),與 被告之住處相距不遠,衡諸雙方為堂兄弟關係,素來必有相 互往來之交誼,再依本案其餘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其等平日 聯繫頻率甚高,則對彼此日常作息及活動範圍亦多所瞭解, 則顏峻瑋自行拿捏時間前往被告住處外碰面,尚不違常情, 無足影響此部分成立毒品交易之認定,附此敘明。 ⒊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經證人顏峻瑋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108 年1 月21日之通話是伊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伊原先與被告相約108 年1 月20日交易,但後來伊睡著了 ,故實際交易是於108 年1 月21日,地點也是在被告住處外 ,現場就交付價金及毒品等語在卷(見偵卷第162-163 、32 4 頁),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62-16 3頁):
┌─┬──────┬───────┬───────┬─────────────┐
│編│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對象A │ 通話對象B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一│108年1月19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喂。 │
│ │21時38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哪? │
│ │ │ │ │A:在梧棲。 │
│ │ │ │ │B:梧棲? │
│ │ │ │ │A:嗯。 │
│ │ │ │ │B:什麼時候要回來? │
│ │ │ │ │A:晚一點啊,你還有要出車│
│ │ │ │ │ 嗎?沒有吧。 │
│ │ │ │ │B:沒,我現在在家裡。 │
│ │ │ │ │A:好啦,我回去再打給你,│
│ │ │ │ │ 我跟那個啊,跟嘉成仔。│
│ │ │ │ │B:你不要說我打的。 │
│ │ │ │ │A:我知道啦。 │
│ │ │ │ │B:你先回來一下啊。 │
│ │ │ │ │A:沒啦,人家一群朋友在這│
│ │ │ │ │ ,還有外邊的朋友。 │
│ │ │ │ │B:搞下去不知道幾點了。 │
│ │ │ │ │A:不會啦,不然你也天亮再│
│ │ │ │ │ 打也沒關係,你要出門之│
│ │ │ │ │ 前再打也沒關係,我回去│
│ │ │ │ │ 打給你,差不多11、12點│
│ │ │ │ │ 而已吧。 │
│ │ │ │ │B:嗯,好啦。 │
├─┼──────┼───────┼───────┼─────────────┤
│二│108年1月20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B:喂。 │
│ │1時1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 │B:你還沒回來喔? │
│ │ │ │ │A:快完了快完了。 │
│ │ │ │ │B:回去再打給你啦。 │
│ │ │ │ │A:好。 │
├─┼──────┼───────┼───────┼─────────────┤
│三│108年1月21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喂。 │
│ │2時3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我快到了,你走出來│
│ │ │ │ │ 就好。 │
│ │ │ │ │A:哪裡? │
│ │ │ │ │B:啊? │
│ │ │ │ │A:你就來口這啊,你開車喔│
│ │ │ │ │ ? │
│ │ │ │ │B:嘿啊,要上班了。 │
│ │ │ │ │A:嘿啊,你過來口這。 │
│ │ │ │ │B:你先走出來就好了咩。 │
│ │ │ │ │A:好啦好啦。 │
└─┴──────┴───────┴───────┴─────────────┘
⒋犯罪事實一之㈣部分,經證人顏峻瑋於警詢、偵查中證稱: 108 年1 月26日通話是伊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編號四所示之通話結束後,伊即前往被告住處外,向被告拿 取價值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編號五譯文即1 月30日伊與 被告碰面,即清償本次毒品之交易款項3000元等語在卷(見 偵卷第163-165 、324 頁),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 參(見偵卷第163-165 頁):
┌─┬──────┬───────┬───────┬─────────────┐
│編│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對象A │ 通話對象B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一│108年1月26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喂。 │
│ │0時47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在睡了啊? │
│ │ │ │ │A:沒呢,我人在埔里呢,怎│
│ │ │ │ │ 樣? │
│ │ │ │ │B:你在埔里。 │
│ │ │ │ │A:嘿啊,快天亮那才,晚一│
│ │ │ │ │ 點才會回去吧,沒那麼早│
│ │ │ │ │ 吧。 │
│ │ │ │ │B:吼。 │
│ │ │ │ │A:你早不打,我想說你9點 │
│ │ │ │ │ 多會打,結果你沒打啊。│
│ │ │ │ │B:打打打,不就休息了,現│
│ │ │ │ │ 在才休息。 │
│ │ │ │ │A:休息,你先回去啊,天亮│
│ │ │ │ │ 左右那就差不多會回去了│
│ │ │ │ │ 吧。 │
│ │ │ │ │B:睡了又爬不起來了。 │
│ │ │ │ │A:睡了又爬不起來我哪有辦│
│ │ │ │ │ 法。 │
│ │ │ │ │B:頭髮多於貓毛喔。 │
│ │ │ │ │A:你如果早打,我要出門我│
│ │ │ │ │ 就說看要拿去那什麼的,│
│ │ │ │ │ 你不是,你就都沒,我哪│
│ │ │ │ │ 知道。 │
│ │ │ │ │B:好啦好啦,我問看看。 │
│ │ │ │ │A:嗯。 │
├─┼──────┼───────┼───────┼─────────────┤
│二│108年1月26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B:喂。 │
│ │1時53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怎樣? │
│ │ │ │ │B:幾點會到? │
│ │ │ │ │A:什麼幾分鐘會到?4、5點│
│ │ │ │ │ 看會不會回到那。 │
│ │ │ │ │B:好啦,你再打給我。 │
│ │ │ │ │A:嗯好啊。 │
├─┼──────┼───────┼───────┼─────────────┤
│三│108年1月26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B:嗯。 │
│ │3時50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到家了。 │
│ │ │ │ │B:好,等一下,我用一用我│
│ │ │ │ │ 再打給你。 │
│ │ │ │ │A:啊? │
│ │ │ │ │B:我等一下要出門我再打給│
│ │ │ │ │ 你。 │
│ │ │ │ │A:等一下是幾點? │
│ │ │ │ │B:現在幾點了? │
│ │ │ │ │A:快4點了。 │
│ │ │ │ │B:差不多再1個小時吧。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A:嗯。 │
├─┼──────┼───────┼───────┼─────────────┤
│四│108年1月26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A:嘿。 │
│ │5時19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我要上班,你走出來│
│ │ │ │ │ 就好了。 │
│ │ │ │ │A:好啦,你出來了嗎? │
│ │ │ │ │B:嘿啊,要出來了。 │
│ │ │ │ │A:喔。 │
├─┼──────┼───────┼───────┼─────────────┤
│五│108年1月30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顏峻瑋 │B:喂。 │
│ │13時12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A:嗯。 │
│ │ │ │ │B:再10分鐘在建諾仔那等。│
│ │ │ │ │A: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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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再關於被告與陳亨龍間就犯罪事實一之㈤之交易過程,業據 證人陳亨龍於偵查中證稱:108 年1 月10日之通話係伊向被 告洽購甲基安非他命2000元,實際交易係1 月12日,在被告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住處外,以2000元之價格當 場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等語在卷(見偵卷第331 頁),並 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見偵字卷224-226 頁):┌─┬──────┬───────┬───────┬─────────────┐
│編│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對象A │ 通話對象B │ 通訊監察譯文 │
│號│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一│108年1月10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陳亨龍 │A:喂。 │
│ │20時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海口仔。 │
│ │ │ │ │A:嘿嘿。 │
│ │ │ │ │B:我摳米啦。 │
│ │ │ │ │A:嘿。 │
│ │ │ │ │B:明天去找你還是怎樣? │
│ │ │ │ │A:一樣你那個喔? │
│ │ │ │ │B:嘿啦嘿啦,一樣的啦。 │
│ │ │ │ │A:現在漲到那麼高。 │
│ │ │ │ │B:多少? │
│ │ │ │ │A:外面快到4萬了呢。 │
│ │ │ │ │B:喔~ │
│ │ │ │ │A:怎麼能拿,不過人家他那│
│ │ │ │ │ 是讚的是真的。 │
│ │ │ │ │B:是不錯對啦。 │
│ │ │ │ │A:不過他那是要訂啊,今天│
│ │ │ │ │ 我朋友有來找我,他本來│
│ │ │ │ │ 拿東西給我看,他那個都│
│ │ │ │ │ 真空。 │
│ │ │ │ │B:你給他降價看看。 │
│ │ │ │ │A:要怎麼降價,要降價多少│
│ │ │ │ │ ? │
│ │ │ │ │B:你就問他啊,你就跟他說│
│ │ │ │ │ ,看怎樣啊。 │
│ │ │ │ │A:你正經跟我說,你要整件│
│ │ │ │ │ ,要怎樣什麼。 │
│ │ │ │ │B:一樣這樣啦。 │
│ │ │ │ │A:半件喔? │
│ │ │ │ │B:嘿啦。 │
│ │ │ │ │A:人家那整個沒拆。 │
│ │ │ │ │B:喔~這樣喔。 │
│ │ │ │ │A:嘿啊。 │
│ │ │ │ │B:你有要約別人看看嗎? │
│ │ │ │ │A:約別人,我現在也沒那個│
│ │ │ │ │ ,這種的我也沒那個,另│
│ │ │ │ │ 外那個他那天那次有拿,│
│ │ │ │ │ 我們自己有去那個啊。 │
│ │ │ │ │B:沒啦,電話中不要,不然│
│ │ │ │ │ 見面再說啦。 │
│ │ │ │ │A:嗯,我是說你如果有那個│
│ │ │ │ │ 你就去約,還是那個,我│
│ │ │ │ │ 才打叫他留下,不然他等│
│ │ │ │ │ 一下又給人家你就又沒有│
│ │ │ │ │ 了。 │
│ │ │ │ │B:你是......?你是今天要│
│ │ │ │ │ 到那裡喔? │
│ │ │ │ │A:啊? │
│ │ │ │ │B:要到那喔? │
│ │ │ │ │A:你說什麼我聽不懂。 │
│ │ │ │ │B:沒啦,你說就要4...... │
│ │ │ │ │ 就要4嘛。 │
│ │ │ │ │A:差不多啦,在這個門檻,│
│ │ │ │ │ 上下而已。 │
│ │ │ │ │B:你看能不能比較那個。 │
│ │ │ │ │A:頂多也降個1000,他說那│
│ │ │ │ │ 個也差不多降價個1000而│
│ │ │ │ │ 已,你看你3萬6你看能不│
│ │ │ │ │ 能接受,不然就不要了,│
│ │ │ │ │ 是說他的東西是真的保證│
│ │ │ │ │ 讚的,他說下去馬上麻了│
│ │ │ │ │ ,真的讓你馬上感應的。│
│ │ │ │ │B:嗯嗯。 │
│ │ │ │ │A:你如果要正經跟我說,我│
│ │ │ │ │ 趕快打電話跟他說,不然│
│ │ │ │ │ 他如果。 │
│ │ │ │ │B:你整件我也沒辦法。 │
│ │ │ │ │A:你趕快去找看有沒有人可│
│ │ │ │ │ 以那個啊。 │
│ │ │ │ │B:好啦,我晚一點再打給你│
│ │ │ │ │ 。 │
│ │ │ │ │A: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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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8年1月10日│被告顏安宏 │證人陳亨龍 │B:喂,海口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