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玟萍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周平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161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877、2636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陳奕銓(綽號漢堡;經另案判處罪刑)、張志諒(綽號胖 虎;經另案判處罪刑)共同謀議成立電信詐欺機房以詐騙大 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之財物,而自民國106年4月28日起,由陳 奕銓負責提供設立及運作電信詐欺機房所需費用,張志諒負 責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作為電信詐 欺機房及擔任機房現場負責人,並委請蔡文雄(經另案判處 罪刑)擔任該機房外務及兼任一線機手,而組成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並陸續召 募陳建帆、劉○○、王○○、宜○○(經另案判處罪刑)、 馬佳庭、杜志浩(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姊」、「沛」、「比」、「希」、「順」、「Q」 、「米」、「漢」、「柯」、「天」、「賢」、「偉」、「 財」、「熊」、「近」、「寶」之成年人加入。陳玟萍【綽 號「蚊子」、「玟子」,LINE及微信均暱稱「香奈兒」,微 信ID:0000000;陳奕銓手機通訊錄記載通訊資料為「香奈 兒(玟子)」】即自該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 前開詐欺集團,擔任一線機手,而與陳奕銓、張志諒、蔡文 雄、陳建帆、劉○○、王○○、宜○○及所屬前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自106年4月28日起至6月9日止(5月16、17日休息 ),先由電腦手張志諒上網與同具犯意聯絡之系統商『MR』 、『NK』等聯繫,發布群呼語音包予不特定之中國大陸地區 民眾,並引導轉接電話至前開機房,再由該機房一線機手接 聽假冒大陸地區電信公司客服人員,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
電信欠費需報案處理云云,復轉接至假冒公安人員之二線機 手,續向民眾詐稱:須申報名下帳戶及財產以配合調查是否 涉及不法洗錢云云;再轉接至假冒檢察官或刑事調查科科長 之三線機手,要求該民眾將錢匯至國家公正帳戶以配合調查 或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支付寶藉此解除管制,致使不詳 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將款項轉匯至名稱為「金色」、「 千軍」等具犯意聯絡之資金流集團所控制之人頭帳戶,經層 層轉匯及提領並扣除網路流及資金流之報酬後,其餘贓款即 交予陳奕銓,陳玟萍則領得其該段期間詐騙金額6%即人民 幣4萬2633元作為報酬(依該段期間最有利之匯率換算結果 約為新臺幣18萬8864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另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 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 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 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 之5 之規定。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至於共犯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 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727號、 102 年度臺上字第3990號判決參照);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仍 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照)。查:證人A1、A2(真實姓 名年籍均詳卷)及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依前揭說 明,於被告陳玟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不具證 據能力;另證人A1、A2於警詢中之陳述,對被告陳玟萍而言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 外之罪部分,復查無前開證人之警詢陳述有何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例外規定,亦無證據能力。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 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
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 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 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 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 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 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 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A1、 A2、A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偵查中之陳述,均經檢察官 諭令具結,渠等證詞之憑信性已獲擔保。且前開證人均未曾 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亦 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再者,本院審酌前開 證人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能自由陳述,又查無證據 顯示證人A1、A2、A3於偵查中之證詞係遭受強暴、脅迫、詐 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渠等 自由陳述情況下所為,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是證人 A1、A2、A3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 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 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 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 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 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關於加重 詐欺取財部分,除上開關於證人A1、A2、A3之證據能力說明 以外,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陳玟萍固坦承綽號為「玟子」、微信暱稱為「香奈 兒」,且和陳奕銓為國小同學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 欺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辯稱:我不認識張志諒,也不知 道為何會和張志諒加入同一群組,只是曾經和陳奕銓一同出 席聚會,我沒有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沒有犯罪云云。經查:㈠、張志諒有於106年3、4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籌組電信詐騙集團,詐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成員可從騙取 之款項中獲得6%之利潤等情,業據張志諒於偵查中證述屬 實(見偵15877號卷一第220頁反面至221頁反面)。且依本 案高工路機房績效表顯示,該機房係於106年4月28日至同年 6月9日間運作而有績效等情,亦有該績效表在卷可稽(見偵 15877號卷一第25至27頁)。又被告應即為該高工路機房績 效表上所載之「蚊子」,其所涉前開犯罪事實,復據證人A1 、A2及A3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績效表 、張志諒持用手機內微信通訊錄翻拍畫面、群組成員翻拍畫 面、被告持用手機內微信帳號翻拍畫面、原審法院搜索票、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機房 照片、陳奕銓持用手機內通訊錄翻拍畫面、微信通訊錄及對 話紀錄翻拍畫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數位 證物勘察報告、原審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判決在卷可 稽(見偵15877號卷一第25至27、34至35、37頁反面至38、 141至151、162頁;偵15877號卷二第64至68、97頁反面至13 0頁;原審卷第77至123頁)。而證人A1、A2及A3分別於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如下:
⒈證人A1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依據第一期4月28日業績 表〉團員內有綽號蚊子之人,業績第一名,蚊子是男或者 女?)是女生,跟寶哥是以前同學,幾年次不知道。」、 「(綽號蚊子之人為何在機房?)不清楚,我跟她比較沒 有交集。」、「(她幾線?)跟我一樣,一線,平常上班 會看到。」、「(你們都如何稱呼綽號蚊子之人?)蚊子 ,後來有人聽到有人叫她陳玟萍,有胎記的阿文這樣叫她 。」、「(綽號蚊子之人業績如何?)當時好像綽號蚊子 之人跟飛機表現不錯,但是綽號蚊子之人更不錯。」、「 (你知道有人稱她叫『陳玟萍』,如何寫?)不知道,只 知道是這個音,也沒有強調過她的『文』是哪個『文』, 我們都是用中文叫她『蚊子』。」、「(綽號蚊子之人做 幾期?)高工路有做一次,後來就沒有進來,後來就沒有
跟我們一起做。」、「(為何知道綽號蚊子之人是寶哥同 學?)後來聽他們說。」、「就聽說他們是同學。」、「 (你們當時在高工路上有無群組?)有。」、「(你知道 綽號蚊子之人在群組內暱稱?)好像是『香奈兒』。」、 「〈提示照片〉有無看過?)有。這個就是綽號蚊子之人 ,就是一起在高工路機房的蚊子使用的微信大頭照。」等 語(見偵15877號卷一第77至78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參加高工路的詐欺機房嗎? )有。」、「(你是這個機房一開始106年4月28日成立的 時候就加入的嗎?)對。」、「(你在機房的期間有曾經 看過機房的業績表嗎?)我們每個禮拜天都會對帳。」、 「(對帳的方式是怎麼對?)就是會來看業績表,就是我 們會跟我們桶子主就是『胖虎』會核對那個業績表。」、 「(是各人跟桶子主核對,還是有一張業績的總表,大家 在一起看?)是在電腦裡面。」、「(電腦裡面的業績表 ,機房裡面的成員每一個人的名字都在上面嗎?)我不是 很清楚,因為我只有核對我自己的。」、「(你有你自己 的部分的業績表,每個禮拜跟桶子主核對?)對。」、「 (你有在這個機房裡面有跟名字叫陳玟萍的人認識嗎?) 有,他也是有接電話的。」、「(你怎麼知道陳玟萍也是 在接電話?)因為她算是『寶哥』的朋友,來我們桶子裡 面,就是有參加機房的那個機子手。」、「(你說她是『 寶哥』的朋友?)對,有聽我們桶子主說她是『寶哥』的 國中同學。」、「(你是聽誰說?)『胖虎』張志諒。」 、「(『胖虎』說她是『寶哥』的國中同學?)對。」、 「(事實上陳玟萍跟『寶哥』是國小同學,不是國中同學 ,這個你知道嗎?)我忘記是說是國中還是國小,反正就 是有聽說,不過因為時間已長,所以自己也有點忘記了。 」、「(你有看到陳玟萍在裡面接電話,你的意思是這樣 ?)對。」、「(你怎麼會知道她的本名叫做陳玟萍?是 誰告訴你的?還是陳玟萍自己告訴你的?)不是陳玟萍自 己說的,是同事都有在講,她在裡面的綽號是叫『玟子』 。」、「(你知道她的本名陳玟萍,還是你知道她的綽號 是『玟子』?)我知道她的綽號叫『玟子』。」、「(你 不知道她的本名?)本名是聽裡面同事說的我才知道。」 、「(你在機房裡面有跟綽號「玟子」的人講過話嗎?) 比較少。」、「(有講過還是沒有講過?)跟她比較沒有 什麼話講。」、「(沒有交談?)對。」、「(你們這個 機房是不是有成立一個『微信』的群組?)有。」、「( 『微信』的群組裡面,所有的成員都在裡面嗎?)因為時
間真的有點長,我也忘記了。」、「(你有在這個『微信 』的群組當中嗎?)有。時間真的有點長,我自己也忘記 了。」、「(你在這個『微信』群組中,你有跟這個群組 當中暱稱叫『香奈兒』的人聊天過嗎?)沒有。」、「( 暱稱『香奈兒』的人實際本名是誰,或者綽號是誰,你知 道嗎?)就是『玟子』。」、「(你剛才說你沒有跟綽號 『香奈兒』的人聊天過,你怎麼會知道『香奈兒』就是綽 號『玟子』的人?)因為那時候我有跟我同案的,就是他 有,就是有跟他,我不知道是不是有跟她,但是我知道的 是,因為那時候我是跟我同案的是有在一起,所以我有, 我的意思是說,那個叫『香奈兒』的就是『玟子』,因為 那時候我跟我男朋友就只有用同一支手機,所以他有沒有 跟他聊天我並不清楚,所以我知道那個照片上面的那個『 香奈兒』就是『玟子』本人。」、「(既然你沒有跟暱稱 『香奈兒』的人聊過天,你怎麼會知道『香奈兒』是誰? )因為我對她印象很深刻,我們一起在高工路一起作業的 ,所以我印象很深刻的就是有看過她本人接過電話。」、 「(現在是問你:你怎麼有辦法判斷,『微信』暱稱『香 奈兒』的人就是綽號『玟子』這個人在使用的?你是怎麼 判斷的?)看照片,上面有她的照片。」、「(上面有她 的照片?)對,她當時是自己,就是,嗯,這要怎麼講。 」、「(你剛才最後一句話講什麼?)我是說我不知道怎 麼表達,就是,我的意思是說,『香奈兒』就是『玟子』 。」、「我說你剛才問的在群組的那個,其實,我說事實 上忘記是說,因為時間真的有點長,在群組裡面我有看過 『香奈兒』的照片,所以我知道那個人是『玟子』。」、 「(這個是你們高工路機房的『微信』群組嗎?)對。」 、「(你看一下,這個群組當中第三行右邊起算第二個『 香奈兒』,上面並沒有放『玟子』?)對,沒有照片。」 、「(或者是你剛剛所提到的照片,這個部分你有什麼意 見?)我記得當時看的時候確實是有她的照片。」、「( 依照你的印象,那個照片是長什麼樣子?是旅遊照,她跟 人家的合照,還是怎麼樣?你有印象嗎?)有,自己單獨 個人的照片。」、「(請問那個印象,是什麼照片?)她 自己的個人單獨照片。」、「(是全身照、半身照,你還 有印象嗎?)時間真的有點長了,所以我也不是很清楚, 但是我印象中就是有她個人的照片。」、「(你繼續看一 下這個機房成員的『微信』群組,第一行中間有一位『蘋 果』,這位『蘋果』也是機房成員嗎?)這有點模糊,看 不清楚。」、「(『蘋果』是機房成員嗎?這個『蘋果』
是誰?)我不知道。」、「(『蘋果』是不是機房成員? )這有點模糊,我真的看不清楚。」、「(這個『蘋果』 是機房成員還是酒店小姐?)我不知道。我不認識。」、 「(第二行右邊起算的第二位『唐老…』,這個人是誰? )沒有印象。」、「(這個人是不是酒店小姐?)我不清 楚。我不知道。」、「(第三行『香奈兒』的左邊有一個 『Li』還有兩個愛心,這個人是誰?)我不清楚。不知道 。」、「(這個人是不是酒店小姐?)我不知道。」、「 (是不是機房成員?)我沒有印象。」、「(這個群組裡 面,你到底有沒有在使用?)有,但『微信』我不常用, 因為我跟我男朋友是用同一支。」、「(你說你不常用, 你怎麼會剛剛回答說這個就是機房成員群組的『微信』? )因為我跟我男朋友是用同一支手機,這一支手機都是他 在使用的。我會對『玟子』有印象,是因為那時候我男朋 友有喜歡她,所以我非常,印象很深刻。」、「(你會不 會因為你男朋友喜歡她,所以對『玟子』本身會有敵意? )這是一碼歸一碼的事情吧,而且有參加就是有參加,我 也覺得我不需要說這個謊,因為我也在裡面執行了,我沒 有必要說這個謊。」、「(你會不會因為這樣而對『玟子 』有敵意?)頂多就是點頭之交,沒有跟她多說話,就會 避開。我是說,我看到她的時候就是都會點頭這樣子,並 不會有多深交,就是交談之類的。」、「(繼續看『微信 』群組的這個畫面,請問:『Li』左邊暱稱『維維』的這 位是誰?)我不清楚。」、「(『維維』是不是酒店小姐 ?)我不知道。」、「(是不是機房的成員?)其實名字 我都沒有印象,不是。」、「(你的回答是什麼?)不是 ,這個我不知道,我真的沒有印象了。」、「(是不是機 房的成員?)這個我不知道。」、「(剛才總共提示了『 蘋果』、『唐老…』、『Li』、『維維』等四位,你都不 知道是不是機房的成員也不知道是誰?)對。」、「(事 實上你有沒有在使用這個機房群組?)我用『微信』這個 群組,真的很少在使用。」、「(『微信』群組都是你男 朋友在使用,不是你在使用,是不是?)是的。」、「( 如果是這樣的話,你怎麼會有印象,『微信』群組裡面『 香奈兒』有一個大頭照?因為既然你都沒有在用群組了? )因為我當時看到我男朋友在跟她,就是有看到『香奈兒 』這個人的時候,我就很。」、「(因為你男朋友有在跟 『香奈兒』用私訊聊天,是嗎?)我只知道印象很深刻就 是有她的照片,所以我會非常的反感。」、「(所以你的 印象就是你男朋友有跟『香奈兒』用私訊在聊天,你有看
到『香奈兒』上面有大頭照,是嗎?)應該是說,就是點 進去,就是加入好友,這個不就是會有照片嗎。」、「其 實這一段我真的有點忘記,但是我印象非常深刻,就是有 看到她個人的照片。」、「我說印象很深刻的是有看過她 的照片,而且『香奈兒』,我就很,非常知道她就是『玟 子』。」、「(是什麼?)她是『玟子』,就是陳玟萍小 姐。」、「(你在進機房之前認識綽號『玟子』的陳玟萍 嗎?)沒有,不認識,是在機房後才認識的。」、「(在 進機房之前,有見過面嗎?)沒有。」、「(都沒有見過 面,是不是?)都沒有。」、「(你說你男朋友喜歡她, 是什麼時候開始喜歡她?)在我們作業期間的時候。」、 「(作業期間是在進機房之後,是不是?)對。」、「( 你認識她、看過陳玟萍是在機房裡面看過她,對不對?) 對。」、「(你所謂的機房是高工路的機房嗎?)對。」 、「(你在進機房之前認識陳玟萍嗎?見過面嗎?)機房 之前沒有,是參加機房之後才有認識她。」、「(機房內 是不是還有一位綽號一樣也是叫『玟子』的人,暱稱是『 姊』,叫『玟姊』〈音譯〉?)有。」、「(她的綽號也 是叫『玟子』?)不是,她是叫『小玟』〈音譯〉。」、 「(你在機房的這段期間有沒有因為聚餐去『大肥鵝』聚 餐或者是去金錢豹酒店,在這樣的場合去認識到『玟子』 ?)我們有去『大肥鵝』聚餐過。」、「『金錢豹』那次 我沒有去。」、「(在『大肥鵝』聚餐的時候,『玟子』 在嗎?)在。」、「(在『大肥鵝』聚餐是在機房的運作 期間,機房還沒有結束,是嗎?)我只知道那是我們休息 過後的聚餐,就是作業休息。」、「(機房的休息時間過 後的聚餐?)對。」、「我的印象深刻就是有去『大肥鵝 』聚餐,然後也有去烤肉,然後時間點,真的有一點長了 ,所以我也不能確定是哪一個時間去的。」、「(你會看 到或認識『玟子』,除了機房以外,你剛才說還有『大肥 鵝』的聚餐有看過?)有。」、「確實那天烤肉她沒有去 。」、「(你會把綽號『玟子』的陳玟萍跟你剛才講的『 小玟』(音譯)就是『玟姐』(音譯)這個人搞錯嗎?) 不會。」、「(你明確知道這是兩個人,對不對?)這是 兩個不一樣的人。」、「(所以你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 你的指認真的指的是陳玟萍,是嗎?)是。」、「(現在 法庭中間發言台的這位小姐是不是就是機房裡面綽號叫『 玟子』的人〈請被告陳玟萍起身脫下口罩供證人A1當庭指 認後落座〉?)是〈證人A1當庭指認在庭被告陳玟萍〉。 」、「(『玟子』是不是就是群組裡面暱稱『香奈兒』的
人?同一個人,是不是?)是。」、「(『玟子』在機房 裡面做哪些工作?)跟我一樣都是接電話的,跟我一樣都 是拿電話的,一線機子手。」等語。
③證人A1上開證詞已明確證稱被告即是「玟子」(業績表上 記載為「蚊子」)之人,微信之暱稱為「香奈兒」,且被 告確有參與高工路詐欺集團機房,係從事一線機子手工作 ,且雖然證人A1之男友有喜歡被告,但其並未因此挾怨誣 指被告。
⒉證人A2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依據第一期4月28日業績 表〉團員內有綽號蚊子之人,業績第一名,蚊子是男或者 女?)是女生,跟寶哥應該是國中或高中同學,好像是74 年次。」、「(綽號『蚊子』之人為何在機房?)我是聽 說是來打工的,因為跟寶哥熟所以進來,不清楚他們有沒 有其他關係。」、「(你們都如何稱呼綽號蚊子之人?) 蚊子,胖虎他們有時叫她陳玟萍,萍好像是萍水相逢的萍 ,玟的部首不確定,因為他長得滿不錯的,在裡面大家會 開玩笑說他是寶哥的朋友要對他尊重一點,他也有寫過自 己的名字。」、「(綽號蚊子的人業績如何?)很好,很 常成功轉上去。」、「(綽號蚊子之人做幾期?)高工路 有做一次,後來就沒看過她,有來大肥鵝的聚餐,烤肉沒 有來,大巨人也沒有來,後面我沒有跟他聯絡,所以不知 道他為何沒有來。」、「(你知道綽號蚊子之人在群組內 暱稱?)不太記得。」、「(提示照片,有無看過?)有 。她叫香奈兒,當時群組不是這張照片,但確定是香奈兒 。」等語(見偵15877號卷一第81頁反面至82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前曾經有加入這個高工路的詐 欺機房嗎?)有。」、「(你有印象這個詐欺機房裡面曾 經有設立一個『微信』的群組嗎?)『微信』的群組,群 組名不太清楚,因為有時間了。」、「有加入群組,但是 群組的名字已經不太清楚了。」、「(當時機房的群組, 是不?)是。」、「(在這個群組裡面,最上面那一排中 間的這個『蘋果』是誰?)沒有印象。」、「(她是不是 酒店小姐?)我不是很清楚。」、「(第二行右邊起算的 第二位『唐老…』,是一個女生的圖片,這個是誰?)我 沒有記的沒有錯的話,應該是裡面的人帶進來的一個小朋 友。」、「(我聽不太清楚,能不能請你再講一次?)如 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是裡面有人帶進去的人。」、「(有 人帶進去的什麼?是小姐嗎?)工作的人。」、「(帶進 去工作的?)對。」、「(第三行中間『Li』然後兩個愛
心,這個是誰?)不清楚。」、「(她是不是酒店小姐? )這我不知道。」、「(這個『Li』旁邊的這個『維維』 是誰?)我沒有印象。」、「(這不是你們機房的群組嗎 ?怎麼會連續四個你都不確定是誰?)有群組並不代表都 有聯絡吧。」、「(在這個群組裡面,最下面那一排右邊 算起來第二個的『香奈兒』是誰?)在現場。」、「(第 三排右邊算起來第二位的『香奈兒』是誰?)也是裡面的 人。」、「(這個人在裡面是叫什麼名字?)『蚊子』。 」、「(你知道她的本名嗎?)陳玟萍。」、「(之前你 有沒有曾經跟機房裡面的成員去過『阿秋大肥鵝』聚餐? )有。」、「(當天在聚餐的時候有沒有張志諒?)有。 」、「(有蔡文雄嗎?)有。」、「(有陳奕銓嗎?)有 。」、「(有陳玟萍嗎?)有。」、「(當時在『阿秋大 肥鵝』聚餐後,你們是不是有去金錢豹酒店喝酒?)有。 」、「(有沒有再去Q Bar喝酒?)應該先是去Q Bar喝酒 ,然後再去『金錢豹』。」、「(是先去Q Bar然後再去 『金錢豹』,是不是?)我沒有記錯的話是這樣子。」、 「(在Q Bar的時候你有沒有灌陳玟萍喝酒?)我們是大 家一起喝的。」、「(張志諒之前說在『金錢豹』的時候 有一個人一直灌被告陳玟萍喝酒?)我們那時候都坐不同 桌。」、「(當時警方提示綽號『香奈兒』的『微信』, 是提示這張照片給你辨認嗎?)我印象中好像不是這一張 。」、「(是提示別張給你辨認,是不是?)對。」、「 (他提示給你辨認的『香奈兒』大頭貼長什麼樣子?)我 記得那時候是,背景有行李箱。」、「(...可是你剛剛 卻可以直接指出『香奈兒』就是『蚊子』,為什麼?)她 確實在群組裡面就是叫『香奈兒』。」、「(可是你當時 說沒有照片、不確定,為什麼你今天有辦法確定?)我就 是有辦法。她在『微信』裡面確實是叫『香奈兒』。」、 「(你剛才回答辯護人這麼多問題都可以明確指出陳玟萍 就是『香奈兒』也就是『蚊子』,你到底有沒有跟陳玟萍 共事過?)有。」、「(在哪裡?)高工路。」、「(高 工路機房嗎?就是本案的機房,是不是?)是。」、「( 所以你剛剛一路都可以回答辯護人所問的問題,那就是因 為你本身就認識陳玟萍,而且一起共事過,所以才可以明 確的指認,是嗎?)是,我們是在公司裡面認識的。我們 是在機房裡面認識的。」、「(一起的時間。」、「(對 ,就整段時間都在一起嗎?)對。」、「(剛才辯護人問 你說這個群組裡面有一張沒有照片但是寫『香奈兒』的人 ,為什麼你可以明確指出她就是陳玟萍?)因為她在群組
裡面就是叫『香奈兒』。」、「(你是因為她叫『香奈兒 』所以可以認出那個『香奈兒』就是陳玟萍,是嗎?)是 ,沒有錯。」、「(請你當庭指認在法庭的這位小姐是什 麼人〈請在證人席之被告陳玟萍起身脫下口罩站立於法庭 中間供證人A2指認〉?)陳玟萍(證人A2當庭指認在庭被 告陳玟萍)。」、「(也就是你剛才所說的綽號『蚊子』 、群組裡面稱為『香奈兒』的人嗎?)沒錯。」、「(陳 玟萍在機房裡面負責什麼工作?)一線機子手。」等語。 ③證人A2上開證詞已明確證稱被告即是「玟子」(業績表上 記載為「蚊子」)之人,微信群組內之暱稱為「香奈兒」 ,且被告確有參與高工路詐欺集團機房,係從事一線機子 手工作。
⒊證人A3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6年4月28日業績表,上有一位 綽號蚊子之人是男是女?)女生,年籍資料不知道。我也 不知道她為何到機房,我跟她不熟,那期進去兩個禮拜左 右,後來就沒有看到她了。」、「(你工作時會看到她? )有吧。」、「(裡面的人如何叫她?)蚊子。」等語( 見偵15877號卷一第85頁反面)。
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什麼時候進入高工路的集團? )去年的5月份,106還是107年的5、6月份。」、「(該 機房裡頭是不是有一個叫做『蚊子』有時候人家會叫她『 蚊姐』,是住在臺北的?有沒有?)沒有吧,我不清楚, 因為第一次進去的時候還不熟,不知道住哪裡,也不知道 他們叫什麼名字。」、「(高工路那個機房有沒有成立群 組?)好像有吧。」、「(〈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請求 同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15877號卷一第161頁及107年度偵 字第26368號卷四第111頁供證人A3閱覽〉到底所提示這二 張裡頭的哪一張才是你們的群組?)107年度偵字第26368 號卷四第111頁。」、「(第111頁這裡頭哪一張是『蚊子 』的照片?)『香奈兒』。」、「(『香奈兒』跟『蚊子 』有什麼關係?)第111頁那一個是她。」、「(根據所 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四第111頁,這裡頭很多都 是高工路機房的成員嗎?)有些我不認識。」、「(這個 『蘋果』,你知道是誰嗎?)不知道,不認識。」、「( 這一頁第二行的第四個『唐老…』,這是誰?)這個我也 不認識。這個我也沒看過,不認識。」、「(第三行第二 個的『維維』是誰?)這我也不知道。」、「(第三個所 謂的『Li』是誰?)我也不知道。」、「(她們是不是酒 店小姐?)我都不認識。」、「(你們這個聊天機房是在
作什麼用的?)就好像員工聚餐會在這裡講,就是我們去 聚餐的時候會聯絡的。」、「(有沒有在所謂的詐欺方面 在聯絡的?)就是下一期要去的時候會用這個聯絡。就是 說,我們下一次什麼時候要開始,有的時候會用這個軟體 聯絡。」、「(聯絡什麼事情?)就是開始,就是什麼時 候開始工作。」、「(這已經是你們高工路機房已經成立 之後你們成立的群組,是不是?)應該是吧,我也是被拉 進來的,就是我也是被裡面的同事拉進來這個群組的,這 個很少在使用。」、「(所提示筆錄上載,你說:『我也 不知道她為何到機房』,這是什麼意思?)這段我有點忘 記了,但是後面這個我比較有記憶就是說,我跟她不熟, 進去二個禮拜左右我就沒看到她,這個我比較有印象,前 面這一段,我不知道她為何到機房,這個有點忘記了,我 記得沒有這麼講吧,還是講錯。」、「(你說:『不知道 她為何到機房』,你的意思是什麼?)我說這句話我比較 有印象就是後面:我跟她不熟,那期進去兩個禮拜左右, 就沒看到她,這邊比較熟,前面可能是我講,我也不知道 怎麼講,忘記了吧,忘記有講這句話。」、「(檢察官又 問你,你工作時會看到她嗎,你說有吧,你有看到『蚊子 』在做什麼?)講電話,接電話。」、「(講什麼電話? )就跟我們接電話、講電話。講什麼,內容我不知道,我 沒有在她旁邊,我不知道,只是有看到。」、「(你剛才 回答辯護人的時候有講到『蚊子』也就是陳玟萍在機房裡 面打電話,你所謂的『打電話』,是不是也跟你一樣是做 話務手,在打電話做行騙的動作?)不是打,講錯了,是 接,接電話,因為那個是。」、「(接聽電話?)對,接 聽電話。」、「(是不是接聽被害人打進來的電話?)是 。」、「(請你當庭指認在法庭的這一位小姐是不是就是 你機房裡面所稱綽號叫做『蚊子』的人?)是(證人A3當 庭指認在庭被告陳玟萍)。」、「(這一位小姐,也就是 『蚊子』,她在機房裡面負責哪些工作?)一線。」、「 (『一線』是什麼?)就是接聽電話。」、「(接聽誰的 電話?)怎麼形容,就,被害人。」、「(被害人的電話 ?)對。」等語。
③證人A3上開證詞已明確證稱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四第 111頁之群組成員照片,為高工路機房之群組無誤。而被 告即是綽號「蚊子」之人,亦即微信群組內之「香奈兒」 ,且被告確有參與高工路詐欺集團機房,係從事一線機子 手工作。
⒋前開證人A1、A2、A3之證述互核相符。且依卷證資料顯示,
本案係於106年12月14日查獲張志諒,及於同年月15日查獲 陳奕銓。而陳奕銓及張志諒經扣案之手機通訊錄均有被告「 香奈兒(玟子)」、「香奈兒」、「WeChat ID:yooywen」 之資料(見偵15877號卷二第65至66頁)。而由上開查獲時 間可知,證人A1、A2、A3指認之上開群組資料是否為106年4 月28日至6月9日期間之原始群組資料?群組上之成員是否有 更替?成員使用之照片、名稱是否有更改?均無法確認,自 難以警方查獲張志諒、陳奕銓之後所取得上開群組資料內之 「香奈兒」成員並無照片,即認證人A1、A2曾見群組上之「 香奈兒」照片而指認被告即「香奈兒」、「玟子」等情為不 實。況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你綽號為何?朋友都如何 稱呼你?)綽號蚊子跟小萍。二個綽號都會叫。」、「(你 目前〈之前〉使用的LINE通訊軟體暱稱為何?ID為何?)暱 稱是香奈兒。」、「(你目前〈之前〉使用的微信通訊軟體 暱稱為何?ID為何?)也是香奈兒。」、「(經警提示由金 主陳奕銓手機翻拍照片暱稱香奈兒〈玟子〉是否為你本人? )是我本人及我微信的ID〈0000000〉,...是看到照片是我 的沒錯。」等語;及於偵查中供稱:「(你綽號?)蚊子。 也有人叫我小瓶(台語)。我的玟有一個文字,大家叫我玟 子或小瓶。」、「(你使用通訊軟體的暱稱?)香奈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