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理由欄二、關於「109年度抗字第432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年度聲字第172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裁定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