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湯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世承通運有限公司、胡智傑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41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5號判決提起 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 訟救助,並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度救字第9 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訴訟救助 卷宗可稽。依首揭規定,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 件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 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