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14號
TPHV,109,聲,314,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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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 黃明臣
郭天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謝智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定國劉素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九五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九日、同年二月十四日、同年三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以及同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具體瞭解相對人之陳述,及相對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對於本案各證據具體意見陳述,聲請准予交付民 國109年1月9日、同年2月14日、同年3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 ,以及同年5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 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109年1月9日、同年2月14日、同年3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 ,以及同年5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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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