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翁立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及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 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本案上訴撰狀暨研究案情需要,聲請本案 於本院歷次開庭所有錄音檔案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