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楊壹棆
上列聲請人因與駱秋英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4
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四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46號清償借款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已於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惟系爭事件卻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伊已提起第 三審上訴,故為確認筆錄內容,爰依法請求交付系爭事件10 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 ),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 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 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次按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並經最高法院104 年台抗字第648號裁定著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其請求調取系爭錄音光碟,旨在釐清本院所為一造辯 論判決是否合法,以維護聲請人權益,核其請求交付系爭錄 音光碟,係為保障其訴訟權益所需,且無涉其他依法令得不
予許可聲請閱覽,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 項,揆諸前開規定,法院自應許可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 之系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