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 吳文成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 上列聲請
人與相對人中華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羅靖宜、陳建超間排除侵
害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五一八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攻擊、防禦之必要,聲請准予交付民國 109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18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09年5 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