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
附帶上訴人 沈柏耀
莊于葶
上 列二 人 尤伯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秀芳律師
附帶上訴人 沈喬玫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附帶上訴人 劉庭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洳律師
胡珮琪律師
附帶上訴人 陳玥靜
郭叡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附帶上訴人 童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訴訟代
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
48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萬6,000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9,070元。茲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附表(單位:新台幣)
編號 附帶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附帶上訴請求本金 A 沈柏耀 臺北市政府 37萬元 B 莊于葶 臺北市政府 36萬元 D 沈喬玫 臺北市政府 34萬元 F 劉庭安 臺北市政府 34萬元 G 陳玥靜 臺北市政府 39萬元 H 郭叡 臺北市政府 36萬元 P 童智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36萬6,000元 合計 252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