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8年度,66號
TPHV,108,重上更二,66,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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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瑋彤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且請兩造就附件所詢問事項,於民國109年7月
6日前各自具狀到院,暨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附 件

【上訴人應補正事項】
一、依系爭租約第7條所約定「租賃物屆期」之意為何?是否包
括終止租約?
二、系爭租約第7條第1項所約定回復至「起租日」時之「原狀
」,該「起租日」之「原狀」是否係指無裝潢狀態之毛胚
屋?
三、被上訴人何時完成系爭租賃物之全部裝潢?
四、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裝潢未營業期間,是否曾減免租金?原
因為何?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五、兩造既於系爭租約第7條第2項約定於租賃物屆期時,被上
訴人應將「所有物品」自租賃物「搬離並騰空」租賃物,
惟同條第3項復約定被上訴人遷離時,上訴人得要求被上訴
人「保留租賃物外觀」,請問:
⒈是否屬於被上訴人所有之物品,均可自系爭租賃物搬離?
⒉如是,屬於被上訴人出資施作或採購之裝潢、設備及物品,
倘可拆卸搬離,如何與同條第3項所約定之「保留租賃物外
觀」區別?
⒊兩造就系爭租約第7條第3項所約定之「租賃物外觀」,究指
系爭租賃物何部分之外觀?請上訴人具體指明,並說明其
如何向被上訴人行使該「保留租賃物外觀」之權利?
六、請上訴人提出起租時(即98年1月1日)交付被上訴人使用3
至11樓之陽台現況相片到院。
七、系爭租賃物之陽台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增建金屬、
玻璃等新違建為由所拆除之費用及回復費用,係由何人支
付?金額各為若干?如為上訴人所支付,請提出單據及回
復陽台原狀之相片到院。
八、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後,何時通知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物?
何時會同被上訴人點交系爭租賃物?何時取回系爭租賃物
?被上訴人何時依約將系爭租賃物回復至起租日之原狀返
還予上訴人?請上訴人提出具體事證詳實說明。

【被上訴人應補正事項】
一、依系爭租約第7條所約定「租賃物屆期」之意為何?是否
包括終止租約?
二、被上訴人何時完成系爭租賃物之全部裝潢?
三、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裝潢未營業期間,是否曾減免租金?如
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四、兩造就系爭租約第7條第3項所約定之「租賃物外觀」,究
指系爭租賃物何部分之外觀?請被上訴人具體說明。
五、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增建金屬、玻璃等新違建為由
所拆除之系爭租賃物之陽台,是否為被上訴人所增建?
六、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後,何時通知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物?
何時會同被上訴人點交系爭租賃物?何時取回系爭租賃物
?被上訴人何時依約將系爭租賃物回復至起租日之原狀返
還予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提出具體事證詳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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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