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麗景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美
訴訟代理人 張瑋津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 訴 人 魏銘宏
蔡鍠書
鄭偉致
王寶珠
黃朝陸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 訴 人 林玉霞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宏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康
訴訟代理人 郭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魏明宏、黃朝陸、王寶珠應於5日內提
出上證5即106年12月21日錄音光碟完整全部譯文(勿節錄),繕
本逕送上訴人麗景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上訴人麗景山水大廈管
理委員會收受上開譯文後,自行核對並於5日內具狀對該譯文與
錄音是否相符,表示意見,如認不符,並應就該不符處表明錄音
之正確內容;另應查報張瑋津於上開錄音時間前,已取得之會計
師查核結果(查核結果須該時間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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