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081號
TPHV,108,上,1081,2020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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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方淑惠
吳朝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8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用,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第46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 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27日對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8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限期命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 有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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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