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上訴人 基隆市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4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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