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周漢威律師
宋一心律師
孫則芳律師
李秉宏律師
趙珮怡律師
曾彥傑律師
李艾倫律師
張譽尹律師
蔡晴羽律師
朱芳君律師
王誠之律師
薛煒育律師
蔡雅瀅律師
張靖珮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
訴訟代理人 范 鮫律師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劉怡莎律師
簡維克律師
李念祖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志鈞律師
上 訴 人 Technicolor(即Technicolor S.A.,原名Thomson
S.A.)
法定代理人 Frédéric Rose
上 訴 人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Bermuda) Ltd.
Street,PO Box HM1179,Hamilton HM EX,B
ERMUDA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énahèz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林元祥律師
被 上訴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年3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8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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