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7年度,134號
TPHV,107,重上更一,134,2020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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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周漢威律師
宋一心律師
孫則芳律師
李秉宏律師
趙珮怡律師
曾彥傑律師
李艾倫律師
張譽尹律師
蔡晴羽律師
朱芳君律師
王誠之律師
薛煒育律師
蔡雅瀅律師
張靖珮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

訴訟代理人 范 鮫律師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劉怡莎律師
簡維克律師
李念祖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志鈞律師
上 訴 人 Technicolor(即Technicolor S.A.,原名Thomson
S.A.)

法定代理人 Frédéric Rose

上 訴 人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Bermuda) Ltd.

Street,PO Box HM1179,Hamilton HM EX,B
ERMUDA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énahèz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林元祥律師
被 上訴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年3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08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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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