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865號
TPHV,107,重上,865,2020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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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65號
上 訴 人 許淑燕


被上訴人 隆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65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 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自 明。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對於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65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 9200元,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同年5月4日裁定限其於 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2日寄存送達於基 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373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 查詢、收狀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 第377至38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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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