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李振彬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被 上訴人 楊經財
楊經細
楊麗蓉
尹偉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㈢關於「系爭土地依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將附圖甲編號912①及913②地號土地分歸上訴人」之記載,更正為「系爭土地依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將附圖甲編號912①、913②及915地號土地分歸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