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0號上 訴 人 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承隆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承隆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彥 訴訟代理人 邱敏鐘 陳振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陳芃諭律師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劉書宏 林傳源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李宗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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