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792號
TPHV,106,上,792,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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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鄧仁傑

鍾春香
曾廖繡雲
黃林土
彭雲青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上訴人 魏雲秀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4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9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 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2、3項另有明文。且核定訴訟標的,應以原告 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 而所有歧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 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為許松貴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通行地役權人,系爭土地供伊 所有附表一所示14筆土地及其上建物作為聯外道路通行之用 ,因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部分,爰起



訴請求上訴人移除該部分之障礙物或妨害伊通行之物品,並 不得在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為妨害伊通行之行為。依上 開說明,應以附表一所示14筆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價 額,為本案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查,附表一所示14筆土地因 通行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所增加價額,合計共 新臺幣(下同)652萬7,314元,有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 15日向本院提出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足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2萬7,31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萬5,647元、第二審裁判費9萬8,470元,扣除被上 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6,0 02元(見原審卷第5頁、本院卷㈠第20頁背面之收據),被上 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8,312元(計算式:6萬5,647 元-1萬7,335元=4萬8,312元)、第二審裁判費7萬2,468元( 計算式:9萬8,470元-2萬6,002元=7萬2,468元),另應徵第 三審判費9萬8,47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萬6 ,002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萬2,468元(計算式 :9萬8,470元-2萬6,002元=7萬2,468元)。茲限兩造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分別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正
附表一(被上訴人所有需役地均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湧光段):編號 需役地地號 因通行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增加之價額(新臺幣,下同) 因通行系爭土地如附表二欄所示範圍增加之價額 1 190 22萬0,848元 31萬0,475元 2 190-1 3 191 25萬1,235元 35萬3,194元 4 195 24萬3,910元 34萬2,896元 5 196 24萬0,383元 33萬7,937元 6 199 34萬7,551元 48萬8,598元 7 200 22萬9,801元 32萬3,062元 8 201 22萬6,274元 31萬8,104元 9 206 21萬9,763元 30萬8,950元 10 207 25萬2,863元 35萬5,483元 11 208 12 212 25萬3,677元 35萬6,627元 13 213 14 214 22萬6,817元 31萬8,866元 小計 ⑴271萬3,122元 ⑵381萬4,192元 ⑴+⑵合計 652萬7,314元 附表二:
編號 上訴人 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範圍(下附圖指本院判決附圖) 被上訴人請求防止妨害通行範圍 1 鄧仁傑 A部分 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⑹部分面積15.08平方公尺 附圖所示編號121⑴部分面積39.96平方公尺 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⑺部分面積2.46平方公尺 2 鍾春香 B部分 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⒀部分面積4.23平方公尺 附圖所示編號121⑷部分面積26.36平方公尺 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⒁部分面積4.89平方公尺 ③附圖所示編號121⒂部分面積4.86平方公尺 ④附圖所示編號121⒃部分面積8.32平方公尺 3 曾廖繡雲 C部分 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⒄部分面積2.20平方公尺 附圖所示編號121⑸部分面積8.31平方公尺 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⒅部分面積1.85平方公尺 ③附圖所示編號121⒆部分面積1.56平方公尺 4 黃林土 D部分 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⑻部分面積8.42平方公尺 附圖所示編號121⑵部分面積32.59平方公尺 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⑼部分面積7.77平方公尺 5 彭雲青 E部分 ①附圖所示編號121⑽部分面積7.47平方公尺 附圖所示編號121⑶部分面積10.75平方公尺 ②附圖所示編號121⑾部分面積8.18平方公尺 ③附圖所示編號121⑿部分面積6.57平方公尺 A+B+C+D+E 面積共83.86平方公尺 ⑴+⑵+⑶+⑷+⑸⑴⑸ 117.97平方公尺 +=201.8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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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