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12號
TPHM,109,聲,2512,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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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22號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3 6號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 151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送監執 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31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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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