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士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士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6月2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31 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葉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