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04號
TPHM,109,聲,250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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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詩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詩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詩吉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3年1月,另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7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 006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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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