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宏甫(原名孟繁勳)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孟宏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孟宏甫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復經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經法務部 於民國109年6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 2292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