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329號
TPHM,109,聲,2329,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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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國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陳國京(下稱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期
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
有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
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
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三、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
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
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
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而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
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
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
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
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
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罪、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妨害公務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
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
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之前,有上開刑事
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如附表所示之數
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6至11)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4、5、12),固合於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
上開定應執行刑調查書附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
定,自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
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1
年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前以①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判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②1
08年度審易字第608號、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
、第857號、第907號判決就其所犯附表編號4、5、編號6至9
,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6月,而其所犯如附表
編號1、3、5、7至9、11、12之罪均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罪,各罪犯罪時間接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
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以及審酌其他各罪之法律
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
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8年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1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12月5日 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2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1月23日晚間11時30分至翌日凌晨1時50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1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12月5日 審訴字第15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108年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1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 108年12月5日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有期徒刑7月 107年12月3日某時許至同日晚間7時55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附表編號4、5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 5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7年12月11日晚間8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8年2月25日晚間10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6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107 年11月13日晚間9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附表編號6至9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1月14日晚間6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7年9月23日下午2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11日晚間8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8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7年11月1日晚間11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7年12月10日晚間8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7年12月16日晚間7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8年1月6日晚間11時51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8年3月10日晚間8時30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9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1月2日某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10日晚間8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19日晚間某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6日晚間11時51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 108年3月10日晚間8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第618號、第695號、第857號、第907號 108年12月19日 10 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6月 108年3月27日凌晨3時31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9號 108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9號 108年12月30日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8 年4月17日晚間6時30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109年3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 109年3月18日 1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8 年4月17日晚間6時許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109年3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 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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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