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313號
TPHM,109,聲,2313,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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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問問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問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問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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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