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311號
TPHM,109,聲,2311,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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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家嫻(原名翁明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
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家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家嫻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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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