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72號
TPHM,109,聲,2272,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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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永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永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永松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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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