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瀚棋(原名石東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瀚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瀚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