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良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良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良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