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9年度,1032號
TPHM,109,抗,1032,202006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32號
抗 告 人即
受 刑 人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即 受刑人呂學全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受 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經核自屬正當,乃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其所犯數罪屬同類型,犯罪時間相近,犯罪 動機均相似,並無對社會造成危害;且其獄友梁家源所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共12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至8月不等, 未定刑前之總刑期為6年4月,經原審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734號裁定合併定刑2年8月,其與梁員之案例雷同,原裁定 卻定刑3年,有違數罪併罰之規範及比例原則,爰提起抗告 ,請更為有利之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  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綜合評價犯  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  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 款規範其界限,有關衡酌之裁量因子  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  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  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始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  罪責相當原則。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



  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如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  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㈡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 罪於107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之前,原審以其已就得易科及 不得易科之罪請求合併定刑,乃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其次,原審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 (1年)以上,並於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總和(4年4月 )以下,參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等罪,曾經法院合併 定刑2年8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亦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 6所定刑期與編號7之宣告刑等合併之刑期總和3年2月,而在 此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換算執行徒刑之 比例約為百分之69(即定刑3年《即共36個月》÷全部刑期總和 4年4月《即共52個月》=0.692,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核屬原審裁量權之行使,未悖於法規範之內部界限與外部 界限,所定刑度適中,並無過重之處。而本院檢視抗告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為轉讓禁藥,侵害社會法益之效 應較大;編號6為持有第一級毒品,亦有害社會法益;而編 號2至5及編號7等5罪,則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係屬戕 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與上開轉讓禁藥及持有第一級毒品 罪之犯罪本質、類型不盡相同,是抗告人稱其所犯數罪屬同 類型云云,尚非真實。再者,觀之抗告人所犯施用毒品罪之 時間尚屬緊接一節,可見其毒癮甚深,自應透過較長期間之 徒刑,始足以幫助其隔離毒品、戒除依賴,俾達矯治之必要 程度。至於抗告意旨所舉其他定刑案例乙節,因每一受刑人 應受矯治之必要程度不盡相同,自難比附援引而謂本案有違 比例原則。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藥事法(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7月1日 107年8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偵(原裁定誤載為「毒偵」)字第1761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55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5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37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3日 108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5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3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7日 108年3月25日 備 註 1.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1.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7月1日 107年7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299、4878、5489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299、4878、54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備 註 1.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1.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8月14日 107年7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299、4878、5489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299、4878、54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備 註 1.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1.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0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69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6月17日 備 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