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易字,109年度,27號
TPHM,109,原上易,27,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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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枝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
簡上字第9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26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秀枝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28日凌晨1時 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二段與健行路口,見告訴人丁健 龍停放該處價值不詳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甲車)無人看管,徒手將該機車牽引竊得離去,嗣告訴 人查覺遭竊,旋向巡邏警員告知遭竊,後於同日凌晨1時5分 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前查獲,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甲車業已發還告訴人)、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徒手牽引甲車離去而為警 查獲之事實,惟否認犯罪,辯稱:我當時是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前往上址便利商店借用 廁所,故將乙車停放在該便利商店前,而與甲車停放位置接 近,因甲、乙兩車外觀相似,所以離開時將甲車誤認為乙車 ,才牽引甲車離去要回家等語。辯護人則以:甲、乙車無論 廠牌、出廠年份、外觀均相似,被告當晚又第一次服用「樂 必眠」藥物,而且超出醫囑用量,因而產生順行性健忘、無 意識之行為,確有可能誤牽甲車而未發覺等語。五、經查,被告有於107年7月28日凌晨1時許,徒手牽引告訴人 所使用停放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二段與同市區健行路口之 甲車離去,嗣經告訴人自健行路88號之統一超商健業門市購 物後走出店外,發覺該輛機車遭竊,即報請巡邏警員何宗耘 處理,旋為警員何宗耘於同日凌晨1時5分許,在大業路二段 220號前查獲被告坐在甲車上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 查時供陳明確(見偵字卷第6頁反面、第34頁反面筆錄), 核與告訴人丁健龍於警詢時之證述、查獲警員何宗耘於原審 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字卷第11至12頁、原簡上字卷第10 9至117頁筆錄),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3至17、 19至23、25頁),是被告客觀上確有前述未得告訴人同意便 牽引告訴人之機車離去而為警查獲之行為。
六、檢察官無法充分證明被告有主觀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㈠本案並無甲車所在位置附近之監視器畫面,告訴人亦未目睹 被告牽引甲車離去之經過,且無其他目擊證人等事證,是檢 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僅因上開客觀事實之存在,便認 被告辯稱牽錯車不足採信,針對被告主觀之竊盜犯意及為己 不法所有之意圖並無明確出證,其舉證已有不足之處。 ㈡被告於107年7月28日上午5時40分至同日上午6時8分止接受查 獲警員何宗耘之詢問並由警員製作筆錄(見偵字卷第6至7頁 ),經原審就被告警詢錄影光碟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 (僅擷取與本案有關部分),有原審108年10月8日準備程序 之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簡上字卷第158至168頁);又被 告於同日下午5時36分許接受檢察官內勤訊問並由檢察官製 作筆錄(見偵字卷第34至35頁),經原審就偵訊光碟勘驗結 果如附表二所示,有原審上開準備程序之勘驗筆錄存卷為憑 (見原簡上字卷第169至174頁),合先敘明。



 ㈢被告平日使用乙車並非臨訟杜撰,且與甲車外觀相似: ⒈證人即被告女兒林雅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母親許秀枝曾辛得因工作關係住在一起,且需要使用到乙車,但我母親 曾經酒後駕車,我父親不放心,在徵得曾辛得之同意後,將 乙車登記在曾辛得名下,而由我母親實際使用。我母親因本 案於107年7月28日下午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保釋出來後, 我們一起坐車回家,她在途中跟我說她的乙車停在便利商店 那邊,請我去把車騎回桃園市桃園區至善街的家,我就在同 市區大業路二段與健行路口的便利商店下車,而在便利商店 門口右邊靠近停車格的位置找到乙車,車鑰匙在車前置物籃 的手套箱裡,我發動乙車騎回至善街的家等語明確(見原簡 上字卷第212至216頁筆錄),並有乙車行照影本、照片及便 利商店街景圖存卷可憑(見原簡上字卷第57、59、231頁) ,而被告前於100年、106年間各因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見原簡上字卷第29頁之本院 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徵證人林雅玲所證乙車未登記在被告 名下之原由為真。
 ⒉依附表一編號㈣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詢問被告如何走到大業 路,被告表示「我騎我那台啊」、「771那個啊」等情,可 見被告於警詢時即已說出乙車之車牌號碼(BMW-771號)尾 數為「771」,並非於審理時始杜撰乙車之存在,益徵證人 林雅玲所證於案發當日下午,依被告之指示在上址便利商店 前,找到被告所停放之乙車等情屬實。
 ⒊對照甲、乙車之照片、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乙車行照影 本(見偵字卷第20、25頁、原簡上字卷第57、59頁),可知 甲、乙車無論在廠牌(均為「山葉」)、出廠年份(西元20 05年、2007年)、外觀(均為車頂黑車身銀),均相同或相 似,如一般人不特別留意車牌號碼,一時之間本難察覺兩車 之不同,客觀上已有誤認之可能。 
 ㈣被告離家前確有服藥並因此精神不濟、意識不清: ⒈被告辯稱其於107年7月28日凌晨0時因服用醫師所開立之「樂 必眠」膜衣錠(Zolnox Film Coated Tablets)藥物,產生 健忘、無意識之副作用,始誤牽甲車等語(見原簡上字卷第 93至94頁),且提出「樂必眠」膜衣錠藥品說明附卷(見同 卷第97至99頁),復經原審向新英診所調閱被告就診資料, 其於案發前(27)日確實有因長期失眠焦慮、頭痛等症狀至 該診所就醫,醫生開立ZOLNOX F.C.TAB.藥物20顆予以治療 等情,有被告門診掛號單在卷可查(見同卷第69頁),則被 告辯稱其於案發前曾服用「樂必眠」,並非虛妄。 ⒉證人何宗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日凌晨1時5分許查獲被告



後,先將被告帶回派出所,被告表示有服用安眠藥(即「樂 必眠」藥物,下同),故其先睡在居留室,白天再製作筆錄 (見原簡上字卷第111頁筆錄),而被告上開警詢筆錄之製 作時間為該日上午5時40分至同日上午6時8分止,可見被告 於案發後已經數小時之睡眠才開始製作警詢筆錄。 ⒊依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示之勘驗結果,被告表示「醒過來才知 道」為什麼事情在警局作筆錄,並表示「拿錯車啦,唉,丟 臉死了」、「我就是已經準備11點多要好好睡覺」、「我現 在吃個兩個安眠藥這樣,啊怎麼會這麼快就消,還暈暈的」 ,被告對於警員詢問其在案發地點被查獲時正在做何事,被 告亦表示「我不記得」、「我就沒有印象了(搖頭)」、「 我想睡了,我眼睛緊緊的」,警員再詢問被告在何地點竊取 甲車,被告表示「我不知道(搖頭)」,並閉上眼睛、頭輕 微搖晃後低頭用右手大姆指撐住眉心後又抬頭張開眼睛,又 再低頭用大姆指撐住眉心,再抬頭稱「我都已經,實在太想 要睡」,警員再問被告用什麼方式偷車,有無使用工具,被 告稱「用牽的」、「沒有(使用工具)。就是頭暈暈啊,奇 怪~我一直可能在想說,啊,離近一點家裡啦,也好」,警 員給被告觀看甲車的照片,被告表示「我沒有印象餒,沒有 啊」、「沒有印象(右手撐臉、搖頭),我在找我的車啊糊 里糊塗啊,頭很暈啊」,警員再問被告為何要偷甲車,被告 說「回家啊」,警員向被告確認其竊取甲車之目的係為返家 ,被告又答「對~到健行,那個至善街啊(笑),啊我這兩 天鑰匙另外一把鑰匙,無緣無故不曉給我掉到哪裡,我想說 啊又要掉一個,這樣(打哈欠)」,警員則認為被告供詞矛 盾,再問其有無以甲車另犯他案,被告稱「在走路都已經想 要睡覺的要死,還有還有精神想幹嘛幹嘛,只想回去睡覺。 (揉眼睛、打哈欠、右手撐頭、閉眼、輕微搖晃打盹)」, 可見被告即使在已補充數小時睡眠之情況下製作警詢筆錄, 其精神狀況仍然相當不佳,且一開始即表示睡醒才知道為何 會在警局製作筆錄,對於查獲經過並無印象,而警員詢問其 有關竊取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被告雖幾度為肯定之 陳述,看來似乎承認自己竊取甲車,然其餘回答之主軸,卻 仍圍繞在其當時因服用安眠藥導致頭很暈,非常想睡覺,是 在找自己的車,要牽車回家,也提到自己又掉鑰匙的事情, 並表示對甲車沒有印象,看似矛盾,但由被告回答警員之前 後內容以觀,應係其因精神不佳,並未注意到警員詢問其有 關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則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猶 如此精神不濟,其歷次辯稱因服用安眠藥,頭暈,很想睡覺 ,出於誤認始牽引甲車之辯解,已有相當之根據。



 ⒋依附表一編號㈢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問被告如何選中甲車, 被告表示「可能以為這是我的摩托車(右手撐頭)」,警員 向被告確認「你以為是你的摩托車」,被告答「是」,警員 再詢問被告牽引甲車之路線,被告回「往大業路就可以走啊 」、「為就我住的地方很近啊,那邊(揉眼睛右手撐頭、呈 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搖晃頭部)」、「我就是去餵雞 」、「我去那個大德街的菜園,菜園去去養那個兩個雞」。 再依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不斷向被告確認餵 雞後之路線,被告簡短回答後表示「我就不知道了,奇怪, 沒有印象」、「嘿啊,可能那個藥啦,一直想趕快回去睡覺 啦」、「矮優,才叫醫生拜託拜託醫生給我幾顆安眠藥」。 另依附表一編號㈥所示之勘驗結果,警員再次詢問被告「為 什麼要牽那台車?」,被告仍稱「就是不知道啊,就是不知 道咩,就以為是我自己的摩托車而已啦這樣,搞糊塗了」, 警員復詢問被告當時有無服用藥物,被告答「有~就醫生開 的讓我好睡覺的安眠藥,醫生就開吃一粒,可是我給他吃一 粒半啦(笑),難怪已經想要昏昏的」。末依附表一編號㈦ 之勘驗結果所示,被告表示自己所言實在,警員再詢問被告 有無意見要補充,被告方稱「就是因為一定是那個就是我吃 醫生昨天開的藥物給我吃,一開始有點昏昏沉沉想睡了,啊 我那個鑰匙時常掉,啊我還有摩托車的鑰匙掉在哪裡我才要 牽,用牽的比較離地方近,我是拿錯了。真的啦,有點想睡 了那時候」、「(我鑰匙常常掉)所以我才要用牽的,離地 方近一點(聽不清楚)那個鑰匙頭本來是要換了啦,什麼鑰 匙也是可以打開」等情,顯見被告在警員反覆詢問下,仍表 示因為服用安眠藥物而昏昏沉沉、迷迷糊糊,對於自己何以 牽引非自己所使用之甲車一事沒有印象,只能記得當時是騎 乘自己使用的乙車出門餵雞,將乙車停在商店後,本來是準 備要騎乙車離開,因為車鑰匙不見,加上離家不遠,就用牽 引的方式將車移置離自己住處較近之處,以被告警詢時如此 精神不濟之情況,回答警員時語句自然不假思索,已難認其 係臨訟杜撰找不到鑰匙、牽錯車之不實情節。
 ㈤查獲經過無法證明牽錯車之辯解不實:
  證人何宗耘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案發當日凌晨在上址便 利商店附近執行巡邏勤務時,告訴人跟我招手說他的甲車不 見了,我就在附近繞,至上開查獲地點看到被告坐在甲車上 ,用腳去推行機車前進,我當時有穿警察制服,便盤查她, 請她下車,但她堅持要離開,我就說如果她再這樣我就要用 強制力請她下車,她才下車,而我詢問她為何會坐在甲車上 ,她都回不知道、不清楚,並沒有提到牽錯車的事情,回派



出所時,她才提到牽錯車的事,我就用監理閘門去查詢她名 下的機車,有查到車牌號碼,但在現場附近沒有找到等語明 確(見原簡上字卷第109至111、114至117頁筆錄),則如被 告所辯其當時係誤認甲車為乙車,自被告之角度,其自認為 並無違法,故不理會著制服之警察何宗耘,堅持要離開,客 觀上確有可能,而被告下車後面對何宗耘提問為何坐在甲車 上,其第一時間發現其係坐在甲車而非乙車上,故回答不知 道、不清楚,直到回派出所,回想推斷自己可能牽錯車等情 ,實與附表一所示勘驗結果,即被告於警詢時與警員之詢答 內容相類似,均可見被告對於其當時因精神狀況甚差,如何 誤認甲車之過程並無印象,在其主觀認知上,其當時牽引者 為乙車,但實際上卻是甲車,再看甲、乙車之外觀相似,才 推斷自己認為可能是牽錯,而為上開辯解,自有其合理脈絡 可循;而警員何宗耘於案發後至甲車失竊地點找尋被告所使 用之車輛時,係以被告姓名檢索車牌號碼,故無找到被告名 下機車停放在該處,然乙車係登記在曾辛得名下,是警員何 宗耘斯時當然無法找到乙車,自不能以此認為被告未將乙車 停放該處,甚而逕認牽錯車之答辯不實。
㈥被告偵查中之陳述同無法排除牽錯車之可能:  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問:是否於107年7月28日凌晨1時, 在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二段與健行路口,竊取甲車?)是」 ,「(問:如何竊取上開物品?)我忘記怎麼偷了,我就是 因為騎這台車才被警察抓」等語,然依附表二之勘驗結果, 被告對於檢察官訊問其有關竊取甲車之事使用「偷」之字眼 ,雖一度肯定,然觀其回答內容,仍表示不知道、忘記騎乘 甲車之過程,並提到自己是騎乙車(「(問:那你被警察查 獲的時候你騎的是那台車?)不是,我的是771【乙車車牌 號碼尾數】餒~),可認被告於偵訊時並未自白竊取甲車, 該偵訊筆錄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㈦是依現有卷證,被告於案發當時已因服用安眠藥物而精神不 濟,甲、乙兩車停放地點又相當接近,其未預料到會有外觀 相似之兩車同時停放,而未在非常想睡覺之情況下打起精神 比對、確認,再因一時找不到鑰匙,未能即時發動車輛,以 為自己又把鑰匙搞丟,故誤牽甲車,欲牽往離家較近之不遠 處,實有相當之可能性及其佐證,自不能事後以意識清楚、 行事謹慎之人之角度觀察,認為被告如能仔細比對車牌號碼 或外觀,怎會沒發現甲、乙車之不同,而認其所辯不可採信 ;又雖被告曾自承患有腰椎疼痛之疾病,無法久站、久走, 難以牽引甲車行走,但查獲當時確為警發現其坐在甲車上用 腳推引甲車前進,惟依卷內事證,超商及甲車、乙車原本停



放之位置與被告至善街住處均相去不遠,被告即便患有腰疾 ,在誤認甲車為其所使用之乙車,又臨時找不到鑰匙,當下 精神很不好想趕快回家等情形下,仍有可能認為一下子就到 家了,因而選擇以上開為警員發現之方式牽引甲車,仍不能 以此原因排除其自始牽錯車之可能性。 
七、綜上所述,被告於原審辯稱其因服藥精神不濟而牽錯車,並 無竊盜之主觀犯意及不法意圖,依現有事證,確有相當之可 能性,公訴人無法舉證加以排除,又別無其他出證,依據首 揭證據法則,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諭知無罪。八、駁回檢察官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經詳細調查、審理後,同本院前揭認定,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撤銷原諭 知被告有罪之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諭 知被告無罪,經核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均已詳為敘明 ,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檢察官提起上訴認被告不可能對於甲、乙兩車座墊材質、有 無鑰匙等情形不同而未起疑,被告於警詢中仍不會對著甲車 照片說這是自己的乙車,顯見被告可以區別,不可能用會使 自己腰不舒服之方式牽引甲車回家,且被告明知自己服用超 過劑量之安眠藥,卻仍決定深夜出門餵雞,此舉與常理有違 ,顯見牽錯車之答辯不實,其主觀上確有竊盜犯意,原審諭 知無罪,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㈢然檢察官上開立論,仍建立在意識清晰、行事謹慎之人於行 為當下會如何分辨自己使用之機車、必不可能認錯之基礎上 ,但被告因服用安眠藥以致意識不清,經數小時睡眠後之警 詢仍有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回答,業經原審勘驗甚明,被告於 行為當時顯然處於意識混沌、迷迷糊糊之狀態,檢察官對此 無法提出明確反證加以駁斥,徒以被告深夜服藥後出門不合 理之臆測認定被告有主觀犯意,尚無法使本院對此形成確信 ,全案確實容有被告乃牽錯車之合理懷疑存在,而檢察官又 別無舉證,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宜均提起上訴,檢察官蔡名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附表一:被告之警詢光碟之原審勘驗結果
◎編號㈠ 警員:那個你知道你因為什麼事在這邊作筆錄嗎(打哈欠)   ? 被告:醒過來才知道。 警員:醒過來才知道,啊是什麼事情? 被告:是因為我這幾天都沒有什麼睡,又病痛啦。? 警員:啊是什麼事情? 被告:(停頓一下)拿錯車啦,唉,丟臉死了,這樣也要..    .(笑) 警員:(笑)所以你就是涉嫌竊取他人機車,被我們當場查 獲啦,對不對? 被告:嗯(笑),我就是已經準備11點多要好好睡覺,才吃 個... 警員:誰吵你睡覺? 被告:我現在吃個兩個安眠藥這樣,啊怎麼會這麼快就消, 還暈暈的(搖頭),我記得有... 警員:警員方在107年7月28號1點5分在桃園區大業路二段22   0號前(郭打哈欠)查獲你什麼事情,你那時候在幹   嘛?你有沒有記得你那時候在幹嗎? 被告:我不記得。  警員:不知道喔,你那時候在牽機車啊,你那時候用牽的啊 被告:我就沒有印象了(搖頭),我想睡了,我眼睛緊緊的 眼睛。 警員:沒有印象啦齁。 被告:那時候同(抓左耳)... 警員:啊現場查獲什麼東西? 被告:不知道啦。 警員:不知道啦齁。啊你知道你怎麼被我們查獲的嗎? 被告:不知道(搖頭)。 警員:不知道啦齁。我現在跟你講齁,我們那時候啦)    (被告閉眼睛、頭輕微搖晃後低頭用右手大姆指撐住 眉心後又抬頭張開眼睛、又再度低頭用大姆指撐住眉 心、又再抬頭)。 被告:可以了嗎?... 警員:你等下啦。(被告打哈欠、打字聲)我這邊跟你講一 下,我們告知你,我跟你講107年7月28號就是今天早 上凌晨1點5分的時候,我們在那邊巡邏,在大業路二 段跟健行路口巡邏,然後那時候兩個民眾跑過來跟我 們講說他的重機車K9Z-985號不見了,機車不見了, 我們在附近找,剛好看到你用手去牽那臺機車,齁, 這邊跟你告知一下,啊你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偷那部 車子? 被告:我不知道。 警員:不清楚啦。 被告:對啊,我都已經已經,實在太想要睡。 警員:啊你怎麼偷的? 被告:我,蛤~。 警員:怎麼偷那部車的?用什麼方式偷的? 被告:用牽的啊。 警員:用牽的啦齁。 被告:啊我...奇怪ㄟ(右手撐臉)。 警員:啊你有沒有共犯? 被告:(右手撐臉)沒有啦。 警員:沒有啦齁。 被告:我可能是有要去買什麼到SEVEN。 警員:你有沒有用工具? 被告:沒有啦。 警員:沒有啦齁。 被告:沒有。就是頭暈暈啊,奇怪~我一直可能在想說,啊 ,離近一點家裡啦,也好(聽不清楚)。   警員:那我們現場,齁我給你看一個照片,我們現場查扣的 這台車,這台車。 被告:我沒有印象餒,沒有啊。 警員:是不是你偷的沒有印象? 被告:沒有印象(右手撐臉、搖頭),我在找我的摩托車吧 啊糊里糊塗啊,頭很暈啊。 警員:我們攔查你的時候你車上有沒有人? 被告:沒有(搖頭)。  警員:沒有啦齁。啊你偷那台車要幹嗎?  被告:回家啊。 警員:你偷那台車要回家。  被告:對~到健行,那個至善街啊(笑),啊我這兩天鑰匙 另外一把鑰匙,無緣無故不曉給我掉到哪裡,我想說 啊又要掉一個,這樣(打哈欠)。  警員:你就是為了回家?  被告:對(打哈欠)。 警員:家就是至善街90巷那個喔? 被告:對,那邊。   ◎編號㈡ 警員:你講話怎麼這麼矛盾? 被告:怎麼講? 警員:啊你有沒有偷那台車之後有沒有借其他人使用?那台 車有沒有借給其他人使用? 被告:沒有,哪有可能。 警員:沒有,好。啊你那臺車有沒有犯其他刑案? 被告:什麼? 警員:就是你那台車,你騎那台車有沒有去犯其他的案件? 被告:沒有啦。 警員:沒有齁。 被告:在走路都已經想要睡覺的要死,還有還有精神想幹嘛 幹嘛,只想回去睡覺。(揉眼睛、打哈欠、右手撐頭 、閉眼、輕微搖晃打盹)      ◎編號㈢ 警員:啊你是怎麼過來的?怎麼去看那台車的? 被告:蛤?(被告睜開眼睛) 警員:你是怎麼看上那台車的? 被告:可能以為這是是我的摩托車啦(右手撐頭)。 警員:你以為是你的摩托車? 被告:對。 警員:啊你是怎麼走的?你的路線?你的路線?你是怎麼去 偷那台車的?怎麼牽那台車?你是怎麼走的?路線? 你的路線?你是從哪邊走到哪邊?再從哪邊走到哪邊 去牽那台機車? 被告:因為那個往大業路就可以走啊。 警員:你是大業路直走喔? 被告:嘿啊~ 警員:然後去大業健行那個SEVEN,是嗎? 被告:對對對對。因為就我住的地方很近啊,那邊(揉眼睛 右手撐頭、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搖晃頭部打 ) 警員:你是從家裡出發的嗎? 被告:對,對(被告睜眼、點頭),我就是去餵雞啦。 警員:蛤? 被告:我去那個大德街的菜園,菜園去去養那個兩個雞(雙 手摀臉)。 警員:嘿。 被告:這樣啊我可能回來。 警員:回來的時候走大業路喔? 被告:對對對。   ◎編號㈣ 警員:你是怎麼走走到大業路的? 被告:騎我那臺啊(右手遮臉)。 警員:騎你哪一臺?這臺喔? 被告:771那個啊。 警員:771?  被告:我就不知道啊。 警員: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先從至善街家中出發去大德三街 農場餵雞,餵完雞之後,怎麼離開的,路線?離開的 線,你是走哪條路?餵完雞之後。 被告:應該是往健行路吧,對啊。 警員:往健行路。 被告:對啊。 警員:啊你那時候在大德三街餒。 被告:我從那邊這樣。 警員:你從大德三街然後到大有路? 被告:不是大有路啦。 警員:啊不然呢? 被告:往下去那個健行路啦。 警員:你怎麼直接到,你是直接從大有路然後往健行路這樣 ? 被告:對啊。   ◎編號㈤ 警員:啊之後呢? 被告:我就不知道了,奇怪,沒有印象。 警員:你自己也覺得奇怪喔? 被告:嘿啊,可能那個藥啦,一直想趕快回去睡覺啦。 警員:好,沒關係。 被告:...矮優,才叫醫生拜託拜託醫生給我幾顆安眠藥。 警員:那個農場有沒有地址? 被告:沒有啦,菜園,這邊的人知道我以前住那裡啊,後來 公園啊(右手撐頭)。 警員:對啊。(被告呈現閉眼睛狀態、右手撐頭、頭部搖晃 打盹、低頭) 警員:啊你的逃逸路線?你牽那部機車是怎麼走的?你牽完 那部機車之後你是怎麼離開的?往哪個方向?(被告 抬頭睜眼) 被告:應該是往健行路。 警員:應該是往健行路?我是在大業路查獲你的餒。 被告:在大業路? 警員:對啊我在大業路上攔到你的餒。 被告:啊我就往那個啊,再轉回去啊,大業路再轉回去啊, 到那什麼嗯~向善街那邊SEVEN啊,左轉啊,向善街 的那個... 被告:那個,上面啊,左轉。 警員:你說大業向善喔? 被告:嘿嘿嘿。 警員:大業向善那間SEVEN,所以你是牽完那部機車就直直 地走,大業健行那邊?  被告:對對對(點頭)。 警員:所以你在那個,ㄟ~大業健行那間的SEVEN牽完那台 機車之後就往那那邊剛剛你講的那個大業向善的SEVE N。 被告:對,嘿,我想說走那邊比較快,那邊繞比較快。(東 張西望、打哈欠) 警員:啊你是用騎的還是用走的?應該說你是用牽的. . . 被告:用牽的啦。 警員:用牽的啦齁。 被告:我只是找不到鑰匙就給他牽到. . . 呵呵(笑)~SE VEN那邊,我還就(聽不清楚)這樣。 警員:啊你的機車車牌號碼叫什麼? 被告:臺灣... 我只知道77,3個7啦。 警員:3個7,好吧。   ◎編號㈥ 警員:啊你為什麼要牽那台車? 被告:就是不知道啊,就是不知道咩,就以為是我自己的摩 托車而已啦這樣,搞糊塗了。  警員:你有沒有服用藥物? 被告:什麼? 警員:當時你有沒有服用藥物? 被告:什麼藥物? 警員:你有沒有吃藥? 被告:有~就醫生開的讓我好睡覺的安眠藥,醫生就開吃一 粒,可是我給他吃一粒半啦(笑),難怪已經想要昏 昏的。      ◎編號㈦ 警員:好啦。那你以上所言是否實在?剛剛講的這些筆錄內 容。 被告:實實在在。 警員:實在啦齁。有沒有意見補充? 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意 見?譬如說你可能是不是不小心的啦,還是怎樣,是 吃藥想睡所以說牽錯車怎樣的。你剛剛不是這樣講? 被告:就是因為一定是那個就是我吃醫生昨天開的藥物給我 吃,一開始有點昏昏沉沉想睡了,啊我那個鑰匙時常 掉,啊我還有摩托車的鑰匙掉在哪裡我才要牽,用牽 的比較離地方近,我是拿錯了。真的啦,有點想睡了 那時候。  警員:所以我要幫你打。當時因為吃安眠藥所以迷迷糊糊的 ? 被告:對。 警員:而且我鑰匙經常掉。 被告:對對所以我才要用牽的,離地方近一點(聽不清楚)   那個鑰匙頭本來是要換了啦,什麼鑰匙也是可以打   開。
附表二:被告之偵訊光碟之原審勘驗結果
檢察官:...是否於107年7月28號凌晨1點,在桃園區大業路二 段與健行路口,竊取車號000-000重型機車一台?有 嗎?你有沒有偷? 被 告:有。 檢察官:有齁。你如何偷的? 被 告:7、8月吧。 檢察官:有。你怎麼偷? 被 告:蛤?檢察官:有你怎麼偷?你用什麼開開(聽不清 楚)偷? 被 告:我忘記了。 檢察官:蛤? 被 告:忘記了。 檢察官:我忘記我怎麼偷的。那你偷到的機車還給被害人了嗎 ? 被 告:我有收到啊。 檢察官:我說你偷到的那台車子呢?就是今天騎這台機車被警 察嗎? 被 告:對啊。 檢察官:我就是因為騎這台機車才被警察抓。竊盜罪承認嗎? 被 告:蛤? 檢察官:竊盜罪承認嗎? 被 告:我不曉得,昨天... 檢察官:就是你偷這台車,你剛才不是說你偷的? 被 告:不可能,我是在找... 檢察官:你剛剛不是問你有沒有偷這台車,你說對。 被 告:偷什麼,摩托車喔? 檢察官:這台機車,對。 被 告:我是在找摩托車。 檢察官:剛才,我剛剛問你,你說是你偷... 被 告:不是啦。 檢察官:不承認。 被 告:法官你能不能聽我講。 檢察官:我聽你講,我就是聽你講,你才跟我說是你偷的啊 被 告:不是,我現在頭很痛才(聽不清楚)... 檢察官:剛剛我問你的時候為何說是你偷的? 被 告:我聽不懂。 檢察官:你聽不懂,你聽不懂我的問題嗎? 被 告:要講明白一點我才聽得懂。 檢察官:蛤?我說這台機車是你偷的嗎? 被 告:不是啦。 檢察官:不是。為何我問你警詢時稱這台機車是你偷的? 被 告:不是。 檢察官: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騎的那台車? 被 告:不是,我的是771餒~ 檢察官:那你被警察查獲的時候你是不是騎了一台車? 被 告:我都不知道,因為慌慌張張的,昨天。 檢察官:你被警察抓的時候,你是不是騎了一台車? 被 告:我有車子啊,我有摩托車,不知道。 檢察官:那這台車是你偷的嗎? 被 告:我都不知道。 檢察官:不知道。 被 告:嘿啊(聽不清楚)。 檢察官:沒有偷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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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