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1號
TPHM,109,上訴,21,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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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笠民


選任辯護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255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84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笠民犯如附表所示肆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笠民明知其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及違規地點(共 計40次),所攝錄如附表所示被檢舉人騎乘機車(詳如附表 所示之違規車號)之原始影片,被檢舉人並無吐痰之違規行 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使用 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8.MOV」、「嵌套序列12」、「 嵌套序列13」及「口水.png」等素材(詳細內容如附表備註 欄所示)融合於上開原始影片檔案之巢狀階層中,後製為被 檢舉人違規吐痰之影片後,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檢舉日期 ,在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北市環保局)所建置之 新北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下稱本案檢舉系統 ),登載如附表所示被檢舉人、違規車號、違規時間、違規 地點及違規行為等資料,並上傳前揭變造影片,用以表示如 附表所示之被檢舉人均有隨地吐痰之違規行為,致使新北市 環保局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所示之被檢舉人 確有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所規定隨地吐痰之違規情節 ,而核發如附表所示之檢舉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1 520元】予劉笠民,並對如附表所示之被檢舉人處以罰鍰。二、案經新北市環保局函送及魏瑞萍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且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所 述,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如附表所示檢舉行為,均為其所拍攝影片 後檢舉,但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拍攝後沒有再後 製編輯影片,「Adobe Premiere Pro CS6」無法再修改或再 製任何格式的圖片;我電腦裡面有「口水.png」的檔案是因 為拍攝後要把所需要的秒數剪下來,但軟體沒有標記的功能 ,所以我就在網路上下載雙色格紋的檔案做為標籤,那是我 應用檢舉吐痰使用的標籤,是在網路上隨便抓的背景圖云云 。本院經查:  
㈠被告確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檢舉時間,在新北市環保局所 建置之本案檢舉系統,登載如附表所示被檢舉人姓名、違規 車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及違規行為等資料,並上傳前揭 變造影片,而檢舉如附表所示之被檢舉人均有廢棄物清理法 第27條第1款所規定隨地吐痰之違規行為,並領取新北市環 保局所核發如附表所示之檢舉獎金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見 本院卷第82、26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106 年10月2日新北環政字第1061935980號函暨附件、106年12月 7日新北環稽字第1062427112號函暨光碟、107年1月8日新北 環稽字第1070002385號函暨光碟、107年3月1日新北環稽字 第1070352111號函暨附件(即被告詐領檢舉獎金案55件案件 清冊、檢舉人及被檢舉人相關資料)及光碟(含影像及截圖 )、107年7 月24日新北環稽字第1071377529號函暨案件清 冊、光碟及新北市環保局環保稽查科科員蕭如瑾於106年12 月5日偵查時所庭呈之檔案光碟各1片(見偵卷一全卷;偵卷 二第3至260、275、277、365至368頁;偵卷三全卷;偵卷四



卷末光碟片存放袋)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陳嵩文於偵查中證稱:這影像我頭只有右偏一下注意右 後方車輛,我覺得沒吐(見偵卷二第446頁);證人林順於 偵查中證稱:我頭只是右偏一下並沒有朝地上,應該沒有吐 痰(見偵卷二第447頁);證人汪茂正於偵查中證稱:我並 沒有吐痰,我騎車從不會吐痰(見偵卷四第184頁);證人 林錦榮於偵查中證稱:我動作不像是吐痰,如果真要吐痰會 吐到衣服,我頭也沒有朝地板,只是要超車(見偵卷二第44 8頁);證人鄭程允於偵查中證稱:如果要吐痰應該頭會低 下來避免波及別人,我覺得這次我沒有吐痰(見偵卷二第44 8頁);證人李婉綾於偵查中證稱:我父親說沒有印象自己 有吐痰(見偵卷四第38頁);證人賴承澤於偵查中證稱:我 非常確定沒有在前揭時地騎乘機車吐痰(見偵卷四第43、44 頁);證人黃宗璘於偵查中證稱:我不可能在騎機車時做吐 痰的行為(見偵卷四第49、50頁);證人陳囿竣於偵查中證 稱:我絕對沒有影片中隨地吐痰之行為(見偵卷四第184 頁 );證人鄭坤松於偵查中證稱:一般來講我騎車是不會亂吐 痰的(見偵卷四第21頁);證人文金發於偵查中證稱:我同 事戴全罩式安全帽,不可能有吐痰行為(見偵卷四第10頁) ;證人葉宏凱於偵查中證稱:我完全沒印象有影片中隨地吐 痰行為,為了這筆罰單還要申訴,反而會浪費時間(見偵卷 四第11頁);證人黃俊傑於偵查中證稱:我無法確定,但以 影片中角度應該會吐到伊自己,而且也不應該飛那麼遠(見 偵卷二第531、532頁);證人雍嘉樸於偵查中證稱:我只是 在看旁邊,當天並沒有吐痰(見偵卷二第516頁);證人范 慶賢於偵查中證稱:我並沒有吐痰,當時是在看後方有無來 車,嘴巴有鼓鼓的是口中含著檳榔(見偵卷二第524 頁); 證人許忠智於偵查中證稱:我很少在吐痰,對於當時的情形 真的沒有印象(見偵卷二第537頁);證人李宗發於偵查中 證稱:我已經想不起來當時是否有吐痰,罰單來就繳了(見 偵卷四第3、4頁);證人陳啟仁於偵查中證稱:我不能確定 ,我頭只有偏一點點,應該只是在看方向,正常吐痰頭會轉 再多一點(見偵卷二第464頁);證人張佳宸於偵查中證稱 :我先生沒有騎車吐痰的習慣(見偵卷二第419 頁);證人 張偉信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吐痰,我騎車不會隨地吐痰( 見偵卷四第185 頁);證人沈澤芳於偵查中證稱:有貨車從 伊左側要超車,我就轉頭查看一下,並沒有吐痰(見偵卷二 第419 頁);證人白裕豊於偵查中證稱:我平常騎車沒有吐 痰之習慣(見偵卷二第433頁);證人張志誠於偵查中證稱 :我騎車沒有吐痰習慣,應該只是要擺頭左右查看路旁的店



家(見偵卷二第417頁);證人葉日芳於偵查中證稱:我平 常騎車沒有吐痰的習慣,我的工作是稽查有線電視,所以會 左右查看(見偵卷二第419、421頁);證人郭金生於偵查中 證稱:我不記得有影片中之隨地吐痰之行為,收到罰單就去 繳了(見偵卷二第433頁)。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渠等 在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確實並無被告所檢舉隨地 吐痰之違規行為。
 ㈢本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如附表所示 之影片是否經過變造,經該局鑑定人員楊孟娟使用ExifTool GUI v3. 38元數據檢視軟體讀取檔案資訊內容(XMP), 「OriginalDocumentID」、「InstanceID」及「DocumentID 」欄位之ID編號均不相同,顯示如附表影片經過「另存新檔 」等動作,非原始影片;另「HistorySoftwareAgent」軟體 歷史紀錄欄位,顯示該些影片採用「Adobe Premiere Pro C S6 」等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8.MOV」、「嵌套序列1 2」、「嵌套序列13」及「口水.png」等素材(詳細內容如 附表備註欄所示)融合於巢狀階層中,研判該些影片經過後 製變造處理,非原始拍攝影像,且鑑定人員楊孟娟針對如附 表編號10、11所示之影片為進一步之鑑定分析,其中如附表 編號10所示之影片,係由「PPG00009.MOV」、「嵌套序列07 」等素材所組成,「嵌套序列07」為一段動畫或影像,由4 個同樣命名為「嵌套序列06」之不同檔案製造而成,而「嵌 套序列06」均係使用「口水.png」可攜式網路圖形(PNG) 格式圖片編輯而成,「嵌套序列07」之時間長度,與該影片 中口水出現至完全消失之時間長度相同,且「口水.png」之 解析度為9(寬)X13(高)畫素,與該影片中所出現口水之 解析度大致相同;另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影片,係由「PPG0 0039.MOV」、「嵌套序列11」等素材所組成,「嵌套序列11 」為一段動畫或影像,由「口水.png」可攜式網路圖形(PN G )格式圖片編輯而成,「嵌套序列11」之時間長度,與該 影片中口水出現至完全消失之時間長度相同,且上開「口水 .png」之解析度為9(寬)×13(高)畫素,與影片中所出現 口水之解析度大致相同等節,有該局107年6月1日調科伍字 第10703163780號、107年12月11日調科伍字第10703412970 號函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二第287至345頁、偵卷四第207 至231頁)。
 ㈣鑑定證人楊孟娟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本件鑑定流程是 先讀取光碟,將要鑑定的檔案以AMPED FIVE及EXIFTOOL GUI 這兩個影像鑑識處理軟體做分析,主要分成四個部分,第 一個是在EXIFTOOL裡面看到INGREDIENTS ID這個部分,因為



裡面有使用到其他的素材,所以有不同的ID呈現在EXIF裡面 ,接下來就是INGREDIENTS FILEPATH的部分,有看到它有不 同檔案的呈現,比方像「口水.PNG」或「嵌套序列」等等相 關的FILE存在,再來就是分析它的內容,由INGREDIENTS的 部分可以看到有「口水.PNG」,它是一個實際佔有寬度9、 高度13(9X13)的畫素大小,在兩個鑑定檔案中都有存在, 對照這兩個大小出現的時間,與影片中出現白點的時間一致 ,所以可以推論這個白點9X13畫素的部分,有可能就是「口 水」的範圍,出現的時間跟伊看到畫面中白點的時間一致, 最後就是從歷史編輯(HISTORY )的軟體紀錄上面,看到有 使用ADOBE PREMIERE PRO影像編輯軟體,所以可以研判並不 是原始拍攝呈現的檔案,變造的過程應該是先從一個圖片檔 ,透過嵌套序列這個過程把它變成一連串的動畫,再將這個 動畫嵌入原始影片,完成影片偽造的過程。從「嵌套序列」 裡面看到被告有使用「口水.PNG」的檔案,而「嵌套序列」 本身是一個動畫,「口水.PNG」本身是一個圖片,所以可以 合理推斷「嵌套序列」裡面是含有「口水.PNG」這個圖片, 變成一個連續的動畫等語(見原審卷第339至340頁、第344 頁)。又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明確證稱:鑑定時是使用EXIFTO OLGUI 元數據檢視軟體及本局影像鑑識處理設備AMPED FIVE 內建的EXIFTOOL,讀取到的元數據資訊相符,進行元數據資 訊的分析,分成四大部分。1.第一部分是單一識別碼的部分 也就是ID,ID可以看到除了原本疑似是行車紀錄器的MOV 的 檔案外,還有其他的ID存在,這些ID有些是屬於Ingredient sInstanceID ,和PantryIngr edientsInstanceID ,讀到 的這些的欄位都有不同的ID編號,意思表示他有使用到不同 的素材素材就是指編輯時有使用到的影片或是圖片。 2. 第二部分是素材出現的時間分析,讀取資料裡面可以看到各 自素材插入的時間及持續呈現的時間,這些時間跟影片裡面 疑似口水出現的時間是一致的,我先讀到有使用不同的素材 ,這些素材是不是跟影片最後呈現的畫面吻合,也就是加入 素材是否在這個時間點出現在影片上,我想知道時間上是否 符合,所以我就分析素材出現的時間分析。3.第三部分是進 行口水.png素材的資訊,發現口水.png是一個實際占有9X13 畫素(也就是解析度)大小的圖片,檔案名稱就是口水.png ,畫素大小的圖片與有使用這個素材的影片中疑似口水的白 點大小一致,研判有可能口水.png這個素材就是做為疑似口 水的白點所使用。4.第四部分就是歷史軟體分析,Ingredie ntsInstanceID 、PantryIngredientsInstanceID 有使用到 的編輯軟體就是ADOBE PREMIERE PRO CS6,能確定有使用這



個編輯軟體等語(見本院卷第257至258頁)。由上述鑑定報告 及鑑定證人之證述可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中,均有將「口 水.png」之圖片檔插入「嵌套序列」而編輯成動畫影像檔, 該動畫影像檔之時間長度,與影片中口水出現之時間長度相 同,且「口水.png」圖片檔之解析度,與影片中所出現口水 之解析度大致相同,已堪認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均經影像編 輯軟體進行編輯及重新編碼,並非屬原始拍攝影像,且均有 崁入內含「口水.png」圖片之動畫影像檔甚為明確。被告及 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辯稱,「口水.png」圖片不是口水的圖片 ,那是雙色黑白格紋,網路上隨便抓的背景圖,也不是檢舉 影片中白點的圖片,引用這些標籤是軟體沒有標籤的功能, 檢舉影片沒有經過編輯云云,如果有變造的話,ID會呈現不 同的狀況,才是有變造的,顯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㈤被告上訴意旨雖又辯稱:「口水.png」只是做為標籤,且如 果是使用「口水.png」之單一圖像,無法作出動畫效果云云 。然鑑定證人楊孟娟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果被告是使用 「口水.png」做為標籤,會在「METADATA」欄位讀到像是「 MARKER」欄位,但是鑑定時讀到的檔案沒有「MARKER」欄位 ,所以應該是沒有使用標籤;而且「口水.png」插入「嵌套 序列」中,在每個FRAME 上的位置是不一樣的,有可能經一 些影像的處理,讓它變成有一點不太相似,在畫面中的位置 是不一樣的,各個FRAME連續播放,就會變成一連串的動畫 等語(見原審卷第344、345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略以 :「口水.png」是靜態的圖片檔案,要在影片中出現要變成 一個動態的序列,鑑定的過程中我看到他先把口水.png插入 嵌套序列裡面,嵌套序列就是經過編排的動畫的序列,也就 是可以變成一連串的動作畫面,嵌入到影像當中,才會呈現 出口水吐痰的動態等語(見本院卷第259頁)。是如附表所示 之影片既經鑑定均無使用標籤功能所會產生之「MARKER」欄 位,且該「口水.png」圖片檔可經由「嵌套序列」功能之調 整,而於影片中呈現不同位置及成像之動畫效果無疑,則被 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信。  
 ㈥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又辯稱,「Adobe Premiere Pro CS6」無法再修改或再製任何格式的圖片,證人楊孟娟所講 的都與事實有出入云云。「Adobe Premiere Pro CS6」為影 片編輯軟體,無法修改或再製任何格式之圖片,且無法對圖 片進行編輯或修改圖片之內容,固有荷蘭商奧多比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4月23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 01頁)。惟鑑定證人楊孟娟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略以:奧 多比公司回函的內容,依據發文的條件與本案的條件其實不



一樣,ADOBE PREMIERE PRO CS6這套軟體就是影片的編輯軟 體,他的編輯軟體的用意就是讓你可以使用多種素材做一個 影片編輯,作成一個影像,這是這套軟體的主要功能,問題 提到的是相同修圖的功能,因為ADOBE PREMIERE PRO CS6 沒有內建像PHOTOSHOP 裡面圖層、遮罩的功能,ADOBE PREM IERE PRO CS6主要針對是在影片上面,問的問題條件與本案 不一樣,問的問題是修圖、改圖、圖片編輯,與本案的影片 編輯是不一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58頁)。再上開函文亦明 確謂:「Adobe Premiere Pro CS6為影片編輯軟體」,已如 上述;被告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這個本身就是一套影像編 輯軟體轉出來的檔案本身就是後製」,足見「Adobe Premie re Pro CS6」確為影片編輯軟體,可以後製編輯影片,只是 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函詢之問題與本件待證事實之問題 不一致而已,是此部分自亦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又辯稱:新北市環保局107年7月24 日新北環稽字第1071377529號函所附之案件清冊編號17、18 、20、21所示之被檢舉人,於偵查中均證稱違規事實,然調 查局之鑑定報告卻認上開編號之影片均經變造處理而非屬原 始拍攝畫面,足認調查局之鑑定結果顯有違誤等語。然查證 人即上開案件清冊編號17所示之被檢舉人劉翠玉於偵查中證 稱:影像內的騎士不是我本人,看起來像是我先生或司機, 該司機於105年間曾經被處罰吐痰,我問司機有無亂吐痰, 司機說有,我才會去繳錢等語(見偵卷二第478頁),可知 證人劉翠玉並未能確認該影片中之人究係其先生或司機,且 未向其先生詢問有無吐痰之違規行為,而該司機雖表示有吐 痰之行為,亦未能確認是否即為影片所示之時、地所為。證 人即上開案件清冊編號18所示之被檢舉人傅宏光於偵查中僅 證稱:伊有於105年間收到違規吐痰之罰單,伊認為該次「 應該」有吐痰,影片「應該」不會造假等語(見偵卷二第48 2 頁),可知證人傅宏光係於觀看經鑑定確認為變造之影片 後,始陳述其應該有吐痰之行為,並未能完全確認其於影片 所示時、地,確有吐痰之違規行為。證人即上開案件清冊編 號20所示之被檢舉人張其南於偵查中則證稱:伊看完影片覺 得應該是真的有,但時間這麼久了,伊也忘記當時的情形, 但伊已經忘記有無吐痰,很難說影片有無造假等語(見偵卷 二第489頁),可知證人張其男未能確認其於影片所示時、 地,究有無吐痰之違規行為。證人即上開案件清冊編號21所 示被檢舉人之夫蔡建璋於偵查中雖證稱:影片中之人是伊本 人,當次伊真的吐痰,影片沒有造假等語(偵卷二第500 頁 )。惟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均係經過後製變造,業經本院認定



如上,上開證人顯然並不知道影片有經過變造之事實,而係 觀看影片後才為如上之陳述。再者,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亦未包含上開案件清冊編號17、18、20、21所示部分,自亦 無從依上開證人所證述之內容,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㈧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又辯稱:被告係使用行車紀錄器拍 攝,行車紀錄器內建PAPAGO時間之黃色浮水印於影片中恰與 違規人之吐痰重疊,被告若係利用「口水.png」圖片修改, 則浮水印會被遮蓋,但影片中痰的位置在浮水印之下,並無 被遮蓋,足證被告並無變造應片云云。然鑑定證人楊孟娟業 已明確證稱,附表所示檢舉影片檔案本身都會有獨立ID,這 個ID是一個UNIQUE的狀態,就是獨一無二,只有這個ID連結 到這個檔案名稱,可以看到鑑定報告中「口水.PNG」的ID都 是B31開頭的那一串(xmp .iid : B3179EC46BC8E21196D1BD 546EC69070),在鑑定的過程中,判斷被告上傳的每段影片 時間平均不超過一分鐘,大概幾十秒左右,看起來畫面是連 續沒有中斷的,就讀出來METADA TA元數據的資訊,被告在 不同的影片裡面,有些是有重複使用相同的「口水.PNG」檔 案,因為由ID對照,可以發現被告有使用這個相同ID的檔案 ,可研判被告是有使用到同樣的素材,例如偵卷四第220至2 23頁以鉛筆所勾的部分,是針對編號13.MP4檔案(即附卷編 號10),第230 頁部分是針對編號14.MP4檔案(即附表編號 11),會研判被告使用同樣檔案,是因為INGREDIENTS INS TANCE ID是相同的,也就是開頭是B31的這一串,它所對照 的FILEPATH,就是這個檔案實際存在路徑的名稱叫做「口水 .PNG」,而INGREDIENTS INSTANCE ID是一個獨一無二的編 號,就有點像是我們身份證的ID一樣,這個ID在這裡面就是 對應到「口水.PNG」,所以等於編號13跟編號14裡面都有相 同ID的檔案存在,這個檔案所對應到的就是「口水.PNG」, 如果被告只是分別剪輯,都沒有中斷,獨立上傳的話,應該 是不會有使用檔案相同這樣的情況等語(見原審卷第348至3 51頁)。依上開鑑定證人所證,若被告所上傳之檢舉影片均 係全程連續錄影而未經變造,應無可能於不同時、地所拍攝 之原始影片中,出現相同檔案ID之「口水.png」圖片檔,足 認附表所示之檢舉影片檔,確係均遭被告變造過無疑,否則 如果係原始錄影檔案,即不可能出現上開變造痕跡。是被告 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亦不足採信。
 ㈨綜上證據及理由,可證被告確係以上開方式後製被檢舉人違 規吐痰之影片,再上傳至本案檢舉系統而檢舉如附表所示之 被檢舉人,致使新北市環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各被 檢舉人確有隨地吐痰之違規情節,而領取新北市環保局所核



發如附表所示之檢舉獎金,事證明確,堪予認定,自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被告將自己拍攝變造過後不實之影片上傳至本案檢舉系統, 用以檢舉如附表所示之被檢舉人,而圖得檢舉獎金,核係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所示40次檢舉 被檢舉人而領取檢舉獎金之行為,各次行為之時間點均不同 、檢舉之對象亦不相同,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顯然 犯意各別,係數行為,均應分論併罰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為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 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既有違誤,自應予撤銷改判 。
 ㈡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被檢舉人並無隨地 吐痰之違規行為,竟變造自己所拍攝之原始影片並上傳至本 案檢舉系統,導致新北市環保局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而對 各被檢舉人裁處罰鍰,並核發檢舉獎金予被告之犯罪手段, 嚴重影響他人權益及我國公務機關審核檢舉案件之正確性, 所為殊非可取。再兼衡被告本案各次詐領檢舉獎金之金額, 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及自述之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審酌被告所犯如 附表各罪,犯意相同、行為態樣一致,但被害人不同,犯罪 時間相近,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 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 刑罰之社會功能。又上開數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甚高,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數罪併罰時對法益 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定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對 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法律恤刑之目的。
四、沒收部分:
刑法有關沒收之修正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關於沒收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亦即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沒收相關規定,合先 敘明。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共40次



之檢舉獎金(每件均為288元),屬被告從事違法行為之犯 罪所得,且並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於其所為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並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劉笠民亦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 ,自105年1間至同年4月間,先將其於如附表所示之「被檢 舉吐痰時間、地點」,攝錄而得之「被檢舉人」(如附表所 示、共40人)騎乘機車之原始影片(共40組),以「Adobe Premier Pro CS6」等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8.MOV」 、「嵌套序列12」、「嵌套序列13」及「口水.png」等素材 融合於影片檔案之巢狀階層中,變造完成如附表所示之被檢 舉人違規吐痰影片共40組,用以表示上開被檢舉人均有於被 檢舉之吐痰時間、地點為吐痰行為,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檢舉 日期,將該40組影片及截圖照片上傳至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建置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檢舉系統」,以檢舉如附表所 示被檢舉人於駕車時隨地吐痰,致污染環境,而有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違規情節,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 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
 ㈡惟按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以具備形式兼實質偽造為 必要,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 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任。亦即偽造文書,以無 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必要,如果行為人 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之權,縱令其不應製作而製作,亦 無偽造之可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係被告所拍攝後變 造,被告係拍攝及變造者,縱令其內容不實,但仍係自己所 拍攝變造之影片,並非冒他人名義而製作、變造,雖影片係 屬刑法第220第2項所定之準私文書,仍不該當刑法第210條 之偽造私文書,自亦無從構成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可言。惟此部分果成立犯罪,依公訴意旨所指,亦與被告 構成詐欺取財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 檢舉時間 被檢舉人 違規車號 違規時間及地點 檢舉獎金 備註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105 年1 月17日 陳嵩文 ○○○-○○○ 105 年1 月4 日下午3 時6 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1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8.MOV 」、「嵌套序列12」、「嵌套序列13」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與陽明街口 2 105 年1 月17日 梁陳念慈 ○○○-○○○ 105 年1 月4 日下午1 時37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2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20.MOV」、「嵌套序列08」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3 105 年1 月17日 林張淑玲 ○○○-○○○ 105 年1 月4 日中午12時24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5.MOV」、「嵌套序列12」及「嵌套序列06」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號 4 105 年1 月17日 汪茂正 ○○○-○○○ 105 年1 月4 日下午1 時24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7.MOV」、「嵌套序列07」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 5 105 年1 月17日 林錦榮 ○○○-○○○ 105 年1 月5 日下午3 時35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5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42.MOV」及「嵌套序列08」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 號 6 105 年1 月17日 洪承暉 ○○○-○○○ 105 年1 月5 日中午12時34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6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6.MOV」、「001.jpg」、「002.jpg 」、「003.jpg 」、「00 4.jpg 」、「005.jp g 」及「006.jp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新北市○○區○○路000號 7 105 年1 月17日 鄭程允 ○○○-○○○ 105 年1 月5 日中午12時27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7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5.MOV」、「嵌套序列05」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8 105 年1 月21日 李佳錡 ○○○-○○○ 105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36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9 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1.MOV」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9 105 年1 月24日 賴承澤 ○○○-○○○ 105 年1 月18日下午2 時58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11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7.MOV」、「嵌套序列09」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10 105 年1 月24日 黃宗璘 ○○○-○○○ 105 年1 月18日中午12時41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13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9.MOV」、「嵌套序列07」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0 號 11 105 年2 月8 日 陳囿竣 ○○○-○○○ 105 年1 月27日下午3 時23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14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9.MOV」及「嵌套序列11」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12 105 年2 月8 日 陳篔臻 ○○○-○○○ 105 年1 月27日下午3 時56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16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46.MOV」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號 13 105 年3 月4 日 鍾秋金 ○○○-○○○ 105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49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24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28.MOV」、「嵌套序列08」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號 14 105 年3 月6 日 鄭坤松 ○○○-○○○ 105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28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26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22.MOV」、「嵌套序列08」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15 105 年3 月14日 文金發 ○○○-○○○ 105 年3 月1 日下午1 時23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28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3.MOV」、「嵌套序列08」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16 105 年3 月14日 葉宏凱 ○○○-○○○ 105 年3 月1 日下午2 時52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29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1.MOV」、「嵌套序列10」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17 105 年3 月14日 陳淑鈴 ○○○-○○○ 105 年3 月1 日下午2 時14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0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23.MOV」、「嵌套序列13」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板橋區互助街與陽明街口 18 105 年3 月14日 黃俊傑 ○○○-○○○ 105 年3 月2 日下午1 時6 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1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4.MOV」及「嵌套序列05」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19 105 年3 月14日 魏瑞萍 ○○○-○○○ 105 年3 月2 日下午1 時27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2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8.MOV」及「嵌套序列06」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號 20 105 年3 月21日 王邇迪 ○○○-○○○ 105 年3 月7 日中午12時46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3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5.MOV」及「嵌套序列09」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21 105 年3 月21日 匡泰霖 ○○○-○○○ 105 年3 月7 日下午1 時3 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4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8.MOV」及「嵌套序列10」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22 105 年3 月21日 許忠智 ○○○-○○○ 105 年3 月7 日下午1 時27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5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3.MOV」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 23 105 年3 月22日 李宗發 ○○○-○○○ 105 年3 月8 日下午3 時1 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7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3.MOV」、「嵌套序列08」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24 105 年3 月22日 李美鈴 ○○○-○○○ 105 年3 月8 日下午1 時18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8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2.MOV」、「嵌套序列07」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25 105 年3 月31日 徐兆頫 ○○○-○○○ 105 年3 月18日下午1 時42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39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3.MOV」、「嵌套序列07」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26 105 年3 月31日 潘明文 ○○○-○○○ 105 年3 月18日下午1 時25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0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9.MOV」及「嵌套序列06」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27 105 年4 月5 日 湯士沖 ○○○-○○○ 105 年3 月22日下午1 時26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1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001.jpg」至「010.jpg 」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 號 28 105 年4 月5 日 洪常海 ○○○-○○○ 105 年3 月22日下午3 時7 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2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41.MOV」、「嵌套序列14」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號 29 105 年4 月5 日 張家榮 ○○○-○○○ 105 年3 月22日中午12時45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4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2.MOV」、「嵌套序列07」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30 105 年4 月5 日 蕭待安 ○○○-○○○ 105 年3 月22日下午1 時57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5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27.MOV」、「嵌套序列11」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 31 105 年4 月5 日 陳聖元 ○○○-○○○ 105 年3 月22日上午11時56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6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3.MOV」及「嵌套序列05」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32 105 年4 月5 日 張佳宸 ○○○-○○○ 105 年3 月22日下午2 時32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7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4.MOV」、「嵌套序列12」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 33 105 年4 月8 日 劉雪茹 ○○○-○○○ 105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35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8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010.jpg」、「011.jpg 」及「PPG00026.MOV」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34 105 年4 月11日 張美麗 ○○○-○○○ 105 年3 月28日下午2 時31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49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1.MOV」及「嵌套序列07」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 35 105 年4 月11日 張偉信 ○○○-○○○ 105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50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37.MOV」及「嵌套序列08」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 號 36 105 年4 月11日 沈澤芳 ○○○-○○○ 105 年3 月28日中午12時54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51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1.MOV」及「嵌套序列06」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37 105 年4 月11日 白裕豊 ○○○-○○○ 105 年3 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52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08.MOV」、「嵌套序列05」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38 105 年4 月29日 張志誠 ○○○-○○○ 105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1 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53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9.MOV」及「嵌套序列05」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39 105 年4 月29日 葉日芳 ○○○-○○○ 105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2 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54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19.MOV」及「嵌套序列08」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40 105 年4 月29日 郭金生 ○○○-○○○ 105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15分許 288元 即案件清冊編號55所示之影片,影片編輯軟體,將「PPG00022.MOV」、「嵌套序列11」及「口水.png」等素材融合於巢狀階層中。 劉笠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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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