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字,88年度,131號
TPHV,88,重上更,131,20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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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游啟璋律師
         張莉玉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默容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住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訴訟代理人 李傑         住台北市○○路三0五號
   複 代理 人 張洪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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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