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一號 上 訴 人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游啟璋律師 張莉玉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默容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住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訴訟代理人 李傑 住台北市○○路三0五號 複 代理 人 張洪昌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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