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906號
TPHM,109,上易,906,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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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906號
上訴人 黃益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3498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614號)提起上訴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林國龍(另經不起訴處分)有 配偶,竟基於相姦犯意,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1日及10日, 在新北市三峽區汽車旅館,以性器接合方式與林國龍相姦。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二、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 釋違憲,失其效力,已於109年5月29日公布。三、被告甲○○被訴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經原審判處罪 刑,被告不服於109年5月12日上訴於本院。行為後,法律已 廢止其刑罰,原判決未及審酌,故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 決,諭知被告免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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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