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801號
TPHM,109,上易,801,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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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禾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3月6日所為108年度易字第103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23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青航嘉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 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月至108年1月間,以1、2週1次 之頻率,與青航嘉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巷0號0樓住 處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為姦淫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略以:刑法第239條 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 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 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據 此,自本號解釋於109年5月29日公布後,刑法第239條規定 已失其效力,目前復無其他刑事處罰之明文,是原依上開規 定所處罰之通姦、相姦行為,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三、查被告甲○○因妨害婚姻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惟相姦行為,目前法律已廢 止其刑罰,揆諸上開說明,應為免訴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 上情,經實體審理後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難認允洽。檢察 官提起上訴,固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上揭未洽之處, 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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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