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44號
TPHM,108,金上訴,44,20200602,6

1/6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黃鈺蘋(原名黃子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原選任辯護人莊秀銘
律師、徐紹鐘律師、楊鎮宇律師均於民國109年
3月5日具狀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翠峰




選任辯護人 彭彥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雪



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
參 與 人 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富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事成實業有限公司

新高點國際有限公司

上 四人之
代 表 人 黃鈺蘋(原名黃子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參 與 人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0樓之0
代 表 人 潘文生 住○○市○○區○○○路000號 參 與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雷隆程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592、16059、1
6383、16535、16536、196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事實欄編號一、(一)1、2;一、(一 )3;一、(二)1至8所示黃鈺蘋呂翠峰顏雪藝各行使 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等罪刑及 相關沒收,以及如其附表一事實欄編號一、(四)所示黃鈺 蘋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部分等均撤銷。二、黃鈺蘋呂翠峰顏雪藝各犯本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 事實欄編號一、(一)1、2;一、(一)3;一、(四)1至 7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 諭知。
三、黃鈺蘋如附表一事實欄編號一、(六)所示詐騙柯鈺亮、柯 伶蓉、柯惠馨等柯家人犯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所得新台幣一 百一十三萬八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其他上訴【即附表一事實欄編號一、(一)4詐騙游榮聰出 資二億元參與牯嶺街都更案、一、(二)向游榮聰行使變造 之存摺影本、一、(三)損害游榮聰債權、一、(五)詐騙 陳福堂黃美玉王月容抵押貸款、一、(六)詐騙張哲嘉 之罪刑及相關之沒收、一、(六)詐騙柯鈺亮柯伶蓉、柯 惠馨等柯家人之罪刑及呂翠峰無罪部分】駁回。五、黃鈺蘋呂翠峰顏雪藝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依序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四年。
六、參與人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富鉅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總事成實業有限公司新高點國際有限公司、台宇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均不予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鈺蘋(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改名前之原名為「黃子愛」, 下稱黃子愛)為新富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0號7樓之4,下稱新富鉅公司)、新高點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新高點公司)、總事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總事 成公司)、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石石材公司 )之負責人,並曾為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宇公司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正美石材公司)之負



責人;呂翠峰黃子愛之特別助理,協助黃子愛處理公司事 務;顏雪藝則為黃子愛綜理黃子愛個人及其經營公司之會計 、出納事務。黃子愛自100年間起至103年間止單獨或與呂翠 峰,或兼與顏雪藝或陳根恩為下列犯行:
黃子愛呂翠峰顏雪藝共同行使變造存摺共同詐騙陳根恩 本票3紙【各新台幣(下同)1億、2億、3億】、單獨以廈門 街都更實施權人名義詐騙新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陽 建設公司)負責人游博熙3120萬元、或與呂翠峰顏雪藝共 同利用廈門街都更實施權人名義詐騙游榮聰游榮久各1億9 50萬元、7502萬5000元、或與呂翠峰共同利用牯嶺街都更實 施權人詐騙游榮聰2億元:
黃子愛經他人介紹認識台亞公司負責人陳根恩,得知陳根恩 所負責之台亞公司曾進行臺北市中正區都市更新開發案( 即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分別位於台北市河堤段6小段之廈門街 都市○○○○○○位於○○段0○段000地號之牯嶺街都市更新開發案 ,下除分稱廈門街都更案、牯嶺街都更案外,合稱中正區 都更案),惟因遭暴力介入而未再繼續進行,為利用陳根 恩與住戶間長期建立之關係牟利,與特助呂翠峰、會計顏 雪藝基於變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先於100年8 月16日前不久,由黃子愛陳根恩佯稱:其為新北市長朱 立倫之金主,亦與朱立倫之岳父高育仁為世交,其所經營 之新高點公司為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倫飛電 腦公司)之法人董事,並曾為代表倫飛電腦公司為倫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倫翔科技公司)之董事且為倫翔科 技公司之經理人,另指示助理呂翠峰製作前開二公司之不 實之董事、經理人資料,乃由顏雪藝先行計算欲變造之存 摺內頁之不實數字並書寫於紙條上,交由呂翠峰以電腦修 圖方式變造新富鉅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 庫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有上億或數十億元 之餘額(見附表三「變造帳戶餘額整理表」編號1至40), 並於100年8月16日前未久由黃子愛持上開不實之董事、經 理人資料以及前揭已變造部分內容之存摺(詳附表三編號1 至20餘額為「766,222,547」)向陳根恩行使,足以生損害 於合作金庫對其存戶存摺登載管理之正確性及陳根恩,致 使陳根恩誤以為黃子愛之人脈廣、資力雄厚,而應黃子愛 之要求簽立「權利切結書」允諾協助黃子愛以新富鉅公司 名義取得中正區都更實施權人之資格,並依黃子愛之要求 開立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億元之本票3紙(面額分別 為2億元、3億元及1億元)供作擔保,使陳根恩說服原簽立 同意書予台亞公司之中正區都更單元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或



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下簡稱都更戶)重新簽立都更事業計 劃同意書予新富鉅公司。
黃子愛取得陳根恩前揭承諾之同時,明知廈門街都更戶因誤 信其資力雄厚才會簽立事業計劃同意書給新富鉅公司,以 新富鉅公司之財力不可能於3個月即完成土地更新事業計劃 及權利變換計劃案之審核程序,於100年8月16日前某日, 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新陽建設公司負責 人游博煕佯稱:廈門街都更案大約3個月即可經審核通過, 希望新陽建設公司投資該案並負責興建,其餘有關整合都 更範圍住戶、申請事業計劃、權利變換事宜、取得建照及 拆屋等事項,新富鉅公司會負責完成,獲利可期云云,致 游博熙因而陷於錯誤,於100年8月16日與黃子愛陳根恩 簽訂「都市更新『權利』買賣契約書」(新富鉅公司及台亞 公司共同為甲方,新陽建設公司為乙方,以下簡稱「三方 契約」),約明台亞公司之廈門街都更案之開發權利(指 將來分配取得之利益)已由新富鉅公司取得,且佯稱新富 鉅公司同意以1.56億元之代價將廈門街都更案將來可取得 之分配利益轉讓給新陽建設公司,新富鉅公司及台亞公司 仍負責整合都更專案至地上物拆除及國有或私有地依都更 案做產權分配為止,新陽建設公司游博熙即簽發發票日為1 00年8月18日、面額312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萬元)之 支票一紙,存入黃子愛所掌控之新富鉅公司合作金庫臺北 分行帳戶內,黃子愛因而再詐得3120萬元之犯罪所得。 ⒊黃子愛於100年8月至101年10月間之某日,與呂翠峰顏雪 藝,基於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由黃子愛利用其與高育仁熟識之機會,製造其黨 政關係良好的假象,同時向新陽建設公司負責人游博熙的 叔叔游榮聰游榮久佯稱,如渠等投資廈門街都更案,1戶 違章戶可換得新建物約36坪,每坪畸零地可換回5.12坪土 地,利益可期,明知附表四之一編號1及附表四之二編號7 、8之違章戶或畸零地地主尚未將前開編號之建物、土地讓 售與黃子愛,且附表四之一編號2至7、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 6及9至10之違章戶或畸零地地主係以上開附表編號「買入 價欄位」所示之代價將前開編號之違章建物及畸零地讓售 與黃子愛,竟向游榮聰游榮久分別佯稱其係以附表一所 示「轉售價欄位」之價格買入違章戶及畸零地,其願意以 前開「原價」出售給游榮聰游榮久,且指示呂翠峰將其 向原所有權人承買之違章戶及畸零地(即附表四之一編號2 至7、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6及9至10)之買賣合約中之買賣 價金變造為附表四之一及四之二「轉售價」欄位所示之價



格;復指示顏雪藝將前開出賣人簽收付款支票之文書上之 票面金額欄變造為 「轉售價」欄位所示之價格,另製作內 容不實之「台北市中正區廈門街房屋、土地買賣一覽表」 ,分別持向游榮聰游榮久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游榮聰游榮久及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違章戶及畸零地主, 使游榮聰游榮久均因此陷於錯誤,依序交付1億950萬元 、7502萬5500元給黃子愛,計詐得1億8452萬5500元之犯罪 所得。
  ⒋101年5、6月間,黃子愛呂翠峰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藉黃子愛高育仁熟識之機會,由黃 子愛向游榮聰佯以其曾為朱立倫之機要秘書,政商關係良 好云云,新富鉅公司擬進行之牯嶺街都更案中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有該都市更新案基地30% 以上之所有權,若華南銀行不同意進行都市更新,其他有 意進行都市更新之建築業者均無法將土地整合達75%以上以 符合都市更新成案標準,但因高育仁與華南銀行高層熟識 且有意投資此都市更新案,業經高育仁居中協調取得華南 銀行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並出售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295.8坪),以便完成上開都市 更新案,且除了高育仁之外,其他人均無法與華南銀行達 成共識,然華南銀行要求提供6億元之資力保證金,如能提 供,該行即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並折價讓售土地,而黃子愛高育仁已分別出資2億元,邀請游榮聰出資2億元,以促 成此都更案件,將來必有優渥獲利云云,因游榮聰在新富 鉅公司黃子愛辦公室中與黃子愛商談過程中曾經見到高育 仁進出黃子愛辦公室,高育仁經詢問得知正在洽談牯嶺街 都更案之事,更對游榮聰表示牯嶺街都更案「很好」,另 黃子愛曾出示高育仁係「新富鉅公司最高顧問」之名片, 致游榮聰不疑有他,誤信高育仁確已與華南銀行談妥牯嶺 街都更案之事,且高育仁黃子愛均已同意各出資2億元等 情,而同意投資2億元,並自101年8月27日分4次各匯款500 0萬元,共計2億元至黃子愛指定之新富鉅公司土地銀行萬 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子愛取得上開款項後 ,旋即將款項轉匯至其掌控之華南銀行臺北南門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中,而取得該犯罪所得2億元。 ㈡嗣黃子愛為避免游榮聰起疑,與呂翠峰顏雪藝共同基於行 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2年8 月間某日止,由顏雪藝先計算金額數字,再由呂翠峰以電腦 修圖方式共同接續變造新富鉅公司華南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及黃子愛個人之華南銀行臺北南門分行帳



戶各如附表三編號41、42、43、54至85變造金額欄所示之存 款餘額,接續將該等變造之存摺傳真給游榮聰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游榮聰及華南銀行對其存戶存摺管理登載之正確 性,以掩飾黃子愛已將前開2億款項用罄之情事,且於游榮 聰向黃子愛呂翠峰追問資金流向時,黃子愛乃向游榮聰謊 稱資金現由高育仁保管中,惟經游榮聰委託律師向高育仁查 證時,獲高育仁回應「其無參與華南商業銀行都市更新案權 利之買賣,高育仁及二十一世紀基金會並無投資2億元之情 事,其個人帳戶及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帳戶更無保管所謂6億 元之事實」等語,游榮聰始悉受騙。
黃子愛游榮聰同意投資上揭牯嶺街都更案2億元時,應游榮 聰之要求簽發發票日為101年8月22日,票號TH0000000號, 面額5億元之本票給游榮聰做為擔保。嗣游榮聰為確保其對 黃子愛之2億元債權,遂對於黃子愛所簽發交其收執之該張 本票,於103年8月22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3年度司票字第14751號裁定准許並 於103年9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9月5日)送達給黃子愛 ,詎黃子愛明知其將受強制執行,竟意圖損害游榮聰之債權 ,於103年9月5日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 銀行)申請將附表五所示其所有之土地及建物信託給土地銀 行,經土地銀行簽准後,黃子愛即於103年9月11日將受強制 執行之際,將附表五所示之不動產辦理信託給土地銀行之信 託登記完畢,致游榮聰無法再執上開本票裁定對黃子愛之附 表五土地及建物強制執行,損害游榮聰之債權。 ㈣黃子愛就新富鉅公司之興建投資案有決策、執行權,為新富 鉅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明知其個人或新富鉅公司因財務困難 ,其所有內湖安康路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號 及0000-000地號土地)並無興建計劃,且新富鉅公司並非銀 行,未經金融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 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其他報酬,竟自102 年11月起至103年8月25日止,與呂翠峰顏雪藝、陳根恩( 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 務、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即下述1、2 、3、5、6部分)或與呂翠峰顏雪藝基於共同詐欺取財及 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即下述7部分)或與呂翠峰陳根恩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即下述4部分),指 示呂翠峰製作「新富鉅公司內湖安康路董事長私人土地辦公 大樓興建案」(下稱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案)之文宣,自 102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3年8年25日止,分別以新富鉅公司



董事長之名義或由呂翠峰陳根恩,分別以董事長特助、總 經理之名義為新富鉅公司向多數人介紹、招攬投資新富鉅公 司之前揭興建計劃投資案,約定投資期間一年或三年,新富 鉅公司除保證到期返還投資本金外,另保證給付年利率約19 .76%至39.14%不等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詳細投資及獲 利報酬參見附表六所示),再由有犯意聯絡之新富鉅公司之 會計顏雪藝負責開立保證票據(含換票)予投資人並處理投 資款項之收受及報酬給付事宜,合計共同以新富鉅公司名義 收受五千一百九十五萬元之本金,約定給付與顯不相當之報 酬,並均由黃子愛取得前開不法所得,其詳情如下: ⒈附表六編號1之黃忠埜部分:
  緣黃忠埜為牯嶺街都更案之住戶,因而認識黃子愛黃子愛 因資金短缺乃將呂翠峰前開於100年間製作之新高點公司或 黃子愛擔任倫飛電腦公司、倫翔科技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等不 實之資料拿給黃忠埜觀覽以取信黃忠埜,並佯稱其父親為國 民黨金主,與高育仁熟識,與對詐欺情節不知情之陳根恩共 同向黃忠埜依序表示新富鉅公司多項投資案及建案正在進行 中,許多人都在排隊想加入投資團隊,該公司正在進行之台 宇大樓興建投資案位於臺北市政府規畫之市地重劃範圍內, 若參與專案投資600萬元,投資期間3年,投資期間屆滿除可 領回投資本金600萬元外,並可分配銷售所謂「完工利潤」5 69.62萬元及所謂「補償費」75.6萬元(即承租戶給付之租 金,按月支付6萬3000元),合計共可領回1245.22萬元(年 利率高達35.84%),且得以到期前領回本金,致黃忠埜因此 陷於錯誤,於103年6月16日交付600萬元予黃子愛黃子愛 因而以新富鉅名義收受前揭本金而允以3年後給付與前揭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報酬率詳附表六編號1)。 ⒉附表六編號2邱小琪部分:
  邱小琪因透過黃良喜認識黃子愛黃子愛於103年7月18日在 新富鉅公司內,向邱小琪佯稱其財力雄厚,新富鉅公司有多 項投資案及建案正進行中,許多人都在排隊想加入投資團隊 ,而其正在進行之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案遠景可期、獲利 頗豐,若投資100萬元,投資期間3年,3年期滿保證可領回 所謂「參與分配房屋、車位共同銷售」之利潤共198.86萬元 (年利率高達32.95%),並由陳根恩負責解說前揭興建案之 細節且於專案投資契約內載明其為保證人,邱小琪因而陷於 錯誤,於103年7月18日與新富鉅公司簽訂「內湖安康路142 號董事長私人土地興建案」專案投資契約,並於同日匯款10 0萬元至黃子愛華南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共同以新富鉅公司名義收受前揭本金而允以3年後給付



與該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報酬率詳附表六編號2)。 ⒊附表六編號3.羅嘉文部分:
  羅嘉文透過邱小琪認識黃子愛黃子愛於103年8月25日前一 週之某日佯以其政商關係良好,財力雄厚,由黃子愛及陳根 恩向羅嘉文介紹台宇大樓興建投資案,約明投資300萬元,3 年或2年6月即可獲利177萬8000元,且保證3年內完成,若不 能完成,可以以自有資力返還本金,使羅嘉文誤以為新富鉅 公司確實計劃興建大樓,而同意投資並匯款300萬元至黃子 愛之陽信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次日與新 富鉅公司簽訂「內湖安康路142號董事長私人土地興建案」 專案投資契約,由黃子愛開立新高點公司名義、發票日為10 3年8月25日、面額為300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支票 作為擔保,共同以新富鉅公司名義收受前揭本金而允以3年 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報酬率詳附表六編號3), 嗣羅嘉文發現上開興建案毫無進展,且支票發票人與簽約對 象不同,羅嘉文乃向黃子愛追討,黃子愛復指示顏雪藝開立 新富鉅公司名義之支票擔保,惟迄今均未還款,亦未支付任 何投資報酬,始知受騙。
⒋附表六編號4.陳鴻偉部分:
  陳鴻偉黃子愛與林金龍買賣糾紛,黃子愛找媒體開記者會 而相識,黃子愛於103年3月7日向陳鴻偉表示要感謝其幫忙 而於新富鉅公司向陳鴻偉表示其所執行之台宇大樓興建投資 案已無投資額度,特意保留一部分額度給陳鴻偉,且佯稱呂 翠峰陳根恩亦分別投資650萬、2000萬元,並均已繳清前 開投資款,由黃子愛呂翠峰陳根恩陳鴻偉解說投資計 畫及招攬投資,約明其投資100萬元,每3個月即可領取6萬5 400元之報酬,並提出名單有陳根恩2000萬元及呂翠峰650萬 元之不實資料,共同使陳鴻偉陷於錯誤(約定投資期間、到 期返還本金及給付報酬之利率亦高達28.74%,詳附表六編號 4.所示),與新富鉅公司簽訂「內湖安康路142號董事長私 人土地興建案」專案投資契約,並於同年4月17日交付現金1 00萬元予呂翠峰,再由呂翠峰轉交給黃子愛黃子愛亦依前 述應允之報酬給付方式,分別於103年7月21日及103年10月2 0日指示顏雪藝各匯款6萬5400元予陳鴻偉。嗣陳鴻偉因認為 前揭投資案有到期無法贖回之風險,乃於103年12間黃子愛 復向其借款100萬元之同時向黃子愛表示要贖回上開投資款1 00萬元,並請黃子愛於104年2月12日屆期一併返還贖回款及 借款計200萬,惟黃子愛僅返還投資款20萬元,餘款迄今尚 未返還。
⒌附表六編號5.陳簡麗美部分:




  黃子愛因至聖天宮拜拜而認識陳簡麗美,於103年4月16日向 陳簡麗美招攬內湖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案,表示投資200 萬元,1年期滿後可以取得分配之利潤55萬元,由顏雪藝開 立以新高點公司名義之支票為擔保,使陳簡麗美陷於錯誤( 約定投資期間、到期返還本金及給付報酬之利率亦高達27.5 0%,詳附表六編號5.所示),而由黃子愛簽發「投資簽收證 明」給陳簡麗美(為期1年),復由在場之陳根恩於其上具 名為保證人,陳簡麗美因而陷於錯誤,即於同日匯款200萬 元至黃子愛指定之呂翠峰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惟於投資即將到期之時,陳簡麗美前往 新富鉅公司索討債務,經黃子愛指示顏雪藝換支票處理,然 屆期提示仍跳票。
⒍附表六編號6、7黃良喜陳俞蓁部分:
  黃子愛透過陳根恩認識黃良喜陳俞蓁夫妻,⑴於103年4月2 3日向黃良喜招攬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案,向黃良喜表示 投資該案100萬元保證3年可獲本利113萬9600元(報酬詳附 表六編號6),致黃良喜因而陷於錯誤,與新富鉅公司簽訂 「內湖安康路142號董事長私人土地興建案」專案投資契約 ,由在場之陳根恩擔任保證人,且由黃子愛指示顏雪藝簽立 新高點公司及陳根恩名義之支票1紙交付黃良喜供擔保,黃 良喜並於翌日匯款100萬元至黃子愛之陽信銀行溪洲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同以新富鉅公司之名義收受前 開本金而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⑵同日亦向陳俞 蓁表示投資該案200萬元保證3年可獲本利427萬8000元,使 陳俞蓁陷於錯誤,亦與新富鉅公司簽訂「內湖安康路142號 董事長私人土地興建案」專案投資契約,並於翌(24)日匯 款200萬元至黃子愛之陽信銀行溪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另再於103年7月11日以向陳俞蓁招攬加碼投資, 並表示連同前述之200萬元投資,倘再加碼365萬元,保證3 年可獲本利663萬5000元,致陳俞蓁接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再簽立契約增資365萬元,並於同日匯款365萬元至黃子愛之 陽信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同以新富鉅公 司名義收受陳俞蓁前開本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報酬率詳附表六編號7)。
 ⒎附表六編號8.陳福堂黃美玉部分:
  黃子愛為取得陳福堂黃美玉之信任伺機詐欺取財,於102 年11月間某時持前指示顏雪藝、呂翠峰共同變造之新富鉅公 司華南銀行台北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2年8 月5日存款餘額高達657,351,654元(如附表三編號41、42、 54至62、64至69、71、73、74、77至85)之存摺向陳福堂



黃美玉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福堂黃美玉及華南銀行對其 存戶存摺登載管理之正確性,並佯稱其資力雄厚,另指示呂 翠峰製作之不實「內湖安康路私人土地辦公大樓興建案」文 件暨專案加入名單,內容虛載建築師吳非士亦有投資1億元 等文,並於102年11月間某日透過呂翠峰邀請陳福堂到新富 鉅公司談投資之事,由黃子愛陳福堂佯稱其在臺北市內湖 區購買之台宇大樓廠房及土地,已規劃為「內湖安康路私人 土地辦公大樓興建案」遠景可期、獲利頗豐,投資3年,每 投資100萬元即可取得每年21萬9600元之報酬,且提出上開 文件暨加入名單佯以廈門街都更案之建築師吳非士亦投資1 億元,復向陳福堂黃美玉表示,若以黃子愛名下之新高點 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而以陳福堂黃美玉所有,坐落於臺 北市○○區○○街00○0號1樓之房地產設定抵押擔保,其貸得款 項除可返還陳福堂黃美玉其他不動產之價金外,餘款尚可 投資黃子愛在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案云云,致陳福堂、黃 美玉陷於錯誤,而願提供上開房地做為擔保,供黃子愛於10 2年11月20日,以新高點公司名義貸款1800萬元,並同意支 付該貸款之利息,經扣除償還陳福堂黃美玉其他不動產之 價金後,餘款120萬元用以投資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案; 並以同一方式於103年1月9日使陳福堂黃美玉提供其等所 有坐落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4樓之房產設定 抵押權擔保黃子愛以新高點公司之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之21 10萬元貸款,款項則全數交給黃子愛作為台宇大樓興建計劃 投資案之投資款;再於103年3月初,向陳福堂黃美玉訛稱 ,因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案由政府徵收重劃,與政府進行 會議後,政府要返還地主68%之土地云云,陳福堂黃美玉 復陷於錯誤,於103年3月3日、同月5日,各匯款50萬元、25 0萬元(共計300萬元)至新富鉅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投資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資 案,嗣於103年5、6月間,陳福堂黃美玉出售其臺北市○○ 區○○街00巷0號2樓之房產後,黃子愛再度要求陳福堂、黃美 玉投資,陳福堂又於103年5月15日、103年6月27日分別匯款 156萬元及544萬元(共計700萬元)至黃子愛之陽信銀行溪 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投資台宇大樓興建計劃投 資案,黃子愛總計收受陳福堂黃美玉合計3230萬元,約定 於3年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2128萬1000元之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報酬(報酬率如附表六編號8),並由有犯意聯絡之 顏雪藝處理後續之匯款金流(參附表二金流圖),共同以新 富鉅公司名義收受3230萬元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綜上,黃子愛呂翠峰顏雪藝共同非法吸收資金5195萬元




黃子愛為向民間貸款業者貸款,竟另於103年1月6日前之某日 ,向陳福堂黃美玉佯稱要為渠等做「理財規劃」,因此需 要陳福堂黃美玉名下3間房屋及所座落土地之不動產所有 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陳福堂黃美玉因而陷於錯誤,乃 將其等名下之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臺北市○○區○○街0 0巷00號1樓、新北市○○區○○○路00號1至5樓等不動產之所有 權狀及印鑑證明,均交付黃子愛黃子愛取得上開文件後即 持以向熟識之民間放款業者王月容(以其兄王志高為借款人 名義)申辦貸款後,陳福堂黃美玉復誤以為王月容為黃子 愛委請之處理前述於102年11月間申辦貸款之事之銀行行員 ,在不明就裡、陷於錯誤之情形下,先後於103年1月6日至2 月21日間,於申辦貸款文件上蓋章,待王月容將款項匯給陳 福堂、黃美玉後,黃子愛再向陳福堂黃美玉佯稱,該筆款 項是為了「節稅」所製作之金流,請陳福堂黃美玉匯回, 陳福堂黃美玉復信以為真,將該等款項分別匯至呂翠峰合 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黃子愛 陽信銀行溪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其利用陳福 堂、黃美玉之不動產,向民間借貸之詳情如下:①於103年1 月6日、8日及9日、2月21日,陳福堂名下臺北市○○街00巷00 號及新北市○○區○○○路00號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 王月容(以「王志高」為權利名義人),以擔保借款共2500 萬元,其中50萬元係王月容預扣利息,餘款2450萬元陳福堂 則依顏雪藝之指示,先後匯入呂翠峰之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 行帳戶後,再轉匯至黃子愛之陽信銀行溪洲分行帳戶或直接 匯入黃子愛之陽信銀行溪洲分行帳戶。②103年1月23日及24 日,以黃美玉之臺北市○○街00○0號1樓不動產,設定第二順 位抵押權給王月容,以擔保借款共800萬元,陳福堂、黃美 玉於103年1月24日取得款項後亦依指示匯至呂翠峰合作金庫 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再轉匯至黃子愛之陽信銀行溪洲分行帳 戶,黃子愛因此另詐得黃美玉陳福堂3300萬元之不法所得 。
黃子愛呂翠峰共同以「臺北市○○區○○○路○段00號建物」詐 騙柯鈺亮柯伶蓉柯惠馨(除記載其姓名外合稱柯家人) 及張哲嘉:
黃子愛因牯嶺街都更案得知華南銀行所有坐落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 號」之建物原於61年間,即因和平西路拓寬工程而經拆除, 嗣經重新興建,並由柯家人長年居住,但建物登記所有權人 為吳德恒,黃子愛於101年4月17日以李維倫名義向吳德恒購



入,而以該建物設定抵押向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 揚公司)借款,因柯家人長時間並未繳納租金給華南銀行, 柯家人遭華南銀行訴請拆屋還地,黃子愛見有機可乘,與呂 翠峰均明知華南銀行已因李維倫未繳納租金而要求柯家人拆 屋還地,如未經徵得華南銀行同意並繼續繳租金,柯家人將 無法在前開建物居住,黃子愛且無意願幫忙柯家人與華南銀 行協商,也不打算繳納地租,甚至沒有打算將前開建物過戶 給柯家人,竟與呂翠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指示呂翠峰於103年10月3日前之某日邀約柯惠馨柯伶蓉 稱要為渠等解決問題,並向柯惠馨柯伶蓉佯稱:該建物現 已由某「建商李維倫」買下,其等若要解決與華南銀行間之 租賃權糾紛,必須先以780萬元向「建商李維倫」買下建物 所有權,再由黃子愛代其支付土地租金給華南銀行並幫忙處 理拆屋還地事宜云云,致柯家人陷於錯誤,而於103年10月3 日由柯惠馨出面與黃子愛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當場支付 現金100萬元之頭期款給黃子愛,另約定尾款680萬元事後再 分期(每期2萬元)支付給黃子愛,並應允每月將26,000元 「土地使用租金」交給黃子愛再轉交華南銀行,未久黃子愛 竟又將前開建物賣給張哲嘉以抵償積欠統揚公司之債務,且 向柯家人託詞稱與柯鈺亮簽約的張哲嘉是黃子愛的人頭,必 須讓華南銀行不清楚真正所有權人為何人才不會被趕走,致 柯家人雖未取得建物所有權仍依約繳付「分期款」及「土地 租金」,總計柯家人交付「頭期款」100萬元及共3期之「尾 款」6萬元及3期之「土地租金」78,000元,合計黃子愛取得 該不法所得計113萬8000元,嗣因華南銀行仍不同意讓柯家 人居住上址,柯家人始知受騙。
黃子愛因於103年2月25日向統揚公司借款700萬元,於103年6 月30日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而積欠統揚公司本利共705萬2 ,500元。經統揚公司一再催討,黃子愛另基於行使變造私文 書及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03年10月間某 日,向統揚公司工務副理張哲嘉(係統揚公司負責人張銀河 之子)佯稱:其以「李維倫」名義長期支付基地租金給土地 所有權人華南銀行,而具有土地租賃權利,其願意將該建物 過戶給張哲嘉以抵償其對統揚建設公司之705萬2500元債務 ,且現住戶即柯家人亦同意給付每月地上物之租金26,000元 云云,另自行或指示他人變造之統一發票影本(即將原記載 係「吳為翰」支付101年10月至103年1月間「基地租金」共1 84,139元給華南銀行等內容之統一發票變造為記載「李維倫 」支付前開期間之基地租金)1紙持向張哲嘉以行使,足以 生損害於華南銀行對統一發票記載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哲嘉、



吳為翰、李維倫,致張哲嘉誤信黃子愛確有以「李維倫」名 義長期支付土地租金給華南銀行,而對華南銀行具有租賃權 之合法占用土地權源,乃同意於103年10月23日,與黃子愛 簽立系爭建物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代償黃子愛對統揚建設 公司所負之含本利共7,052,000元之債務,黃子愛因而取得 免除其所負前揭債務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陳根恩游榮聰游榮久、新陽建設公司、黃忠埜、邱 小琪、羅嘉文、陳福堂黃美玉陳鴻偉陳簡麗美、黃良 喜、陳俞蓁柯鈺亮柯惠馨柯伶蓉張哲嘉等人提出告 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大安分局、中山分局 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除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一事實欄編號一、(四)被告 顏雪藝被訴共同詐騙柯家人及張嘉哲部分經諭知無罪,因 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外,其餘原判決附表一認定 被告黃子愛呂翠峰顏雪藝(以下除分別記載其姓名外 ,合稱被告三人)所犯各罪,或犯罪所得之認定,或呂翠 峰無罪諭知等部分,經檢察官及被告三人分別提起上訴(

1/6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宙達光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事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高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