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393號
TPHM,108,上易,393,2020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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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尉寧


選任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
許文彬律師
參 與 人 李國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
易字第981號、106年度易字第293號、第464號,中華民國107年1
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
字第8749號),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
5882號、106年度偵字第4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丙○○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關於丁○○部分)。
乙○○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被害人戊○○損害賠償。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參與人甲○○財產不予沒收。
事 實
一、乙○○因個人投資失利,急需資金,並需負擔其積欠銀行貸款 及家人房屋貸款利息等款項,經濟情況窘迫缺錢花用,遂思 利用加入行動通訊交友軟體「BEE TALK」網站,或以暱稱「 PHILIP LEE」或「李名菲」等名義,隨機搜尋加入女性為好 友後,進而談天、邀約見面或用餐或看電影,而具有一定情 誼,或與之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即進一步表示可以代 為投資,或要先清償原債務,以辦理增加貸款,或經營公司 亟需款項周轉等理由開口借款,並稱增加貸款或數日後立即 還款等,且如乙○○實際並無欲協助投資事宜,或借款後無能 力或無意願還款,則對方斷不可能同意交付或出借款項,竟 利用其與所認識女網友彼此間具有一定熟識、情誼關係,而



未如一般民間借款要求乙○○簽立借款書面資料或提供擔保之 情形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先 後為下列詐欺犯行:
(一)乙○○於104年8月份前利用行動通訊交友軟體「BEE TALK」 網站結識戊○○,經聊天、見面後,於104年8月間發展成為 男女朋友關係,在聊天過程中得知戊○○出售位於高雄房屋 得款約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而乙○○明知其並無協助 戊○○投資股票、期貨之意,且其個人亦無投資股票、期貨 之意,更無償還所借款項之意願,並因其個人工作不順, 負擔個人債務及家人房屋貸款尚待清償,需款孔急,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因而向戊 ○○吹噓其投資股票、期貨獲利甚高,並稱其有內線,並無 失利風險,穩賺不賠,致未曾從事投資股票、期貨之戊○○ 誤以為乙○○得以協助其投資股票、期貨事宜,且因乙○○有 熟識官員而有內線消息,不會虧賠,遂委託乙○○代其投資 股票、期貨,乙○○則虛偽應允同意協助投資購買股票、期 貨事宜,致戊○○陷於錯誤誤認乙○○確實願代其投資股票、 期貨,而委請乙○○代其投資200萬元款項購買股票、期貨 等,並於105年1月19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巿○○區○○路00 0 號松江郵局旁,而將其售屋款中之200萬元現金提領出 均交予乙○○,乙○○乃承上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向戊○○ 佯稱其亦欲投資股票而向戊○○借款150萬元,致戊○○陷於 錯誤,誤認乙○○確有投資之真意,同意借款150萬元予乙○ ○進行投資事宜,於翌日(20)下午5時許,利用保單貸款 100萬元之款項及前開售屋款中之50萬元,分別自郵局提 領出後,在新北巿永和區中興街1號處,將現金150萬元均 交予乙○○。詎乙○○取得上開款項後,不僅未協助戊○○投資 股票、期貨事宜,其個人亦未將該借款進行投資,而用以 清償其個人及家人之銀行債務合計200萬元,及其個人其 他債務近100萬元。嗣經戊○○多次向乙○○詢問投資情況如 何,乙○○為免其形跡敗露,則佯稱1日賺3萬,或稱跌,但 均未詳細說明,且未提出任何購買資料予戊○○,且戊○○多 次詢問,均消極多不予回應,致戊○○心生懷疑,即依投資 前所約定以1個月為期限結算,乙○○於105年2月18日聯繫 戊○○邀約其於20日洽談投資結算事宜,並訛稱投資失利, 於同年月23日中午12時3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戊○○ 稱因投資失利,投資款僅餘13萬元,於24日將返還該款項 ,之後乙○○不僅未依約還款,因而失聯,戊○○才知遭詐騙 。
(二)乙○○於105年3、4月間,仍自「BEE TALK」交友軟體以暱



稱「PHILIP LEE」結識丙○○,進而邀約外出,乙○○並向丙 ○○自稱其中文姓名為「李名菲」,二人因而成為男女朋友 ,詎其明知並未經營菸酒買賣經銷生意,亦無意向銀行辦 理增加貸款,可於一周內償還借款與丙○○之意,並隱瞞其 債築高台之真相,竟於105年6月30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丙○○佯稱其因經營菸酒買賣 經銷生意,需清償先前之銀行貸款,始可提高再次貸款之 額度為由,向丙○○借款40萬元,並表示增加貸款辦理程序 很快,將於一週內清償該筆借款,且需款甚急,使丙○○不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該日上午10時許,與乙○○相約在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信商銀)信義分行內,從其個人帳戶分別提 領出40萬元現金後,均借予乙○○,償還其該貸款。嗣丙○○ 向其詢問菸酒合約及增加貸款事宜等情形,乙○○均或以資 料不全、超額貸款審核較久,之後即稱病拖延,再來對丙 ○○之詢問則索性避不回應,丙○○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 乙○○,乙○○均已讀不回相應不理,丙○○始知受騙。(三)乙○○另於105年10月20日,透過前開「BEE TALK」交友軟 體認識丁○○,並加其為好友,即以暱稱「PHILIP LEE」與 丁○○聊天進而邀約丁○○用餐、看電影,使丁○○誤認乙○○係 誠意與其交友。詎乙○○仍因債務纏身,另需款甚急,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10月3 1日邀約丁○○一同吃早餐,早餐結束後約上午11時4分許, 行經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第一商銀)中山分行,即表示欲至銀行內處理 事情,丁○○不疑有他而陪同至銀行內,乙○○即向丁○○佯稱 其公司亟需資金周轉為由,開口借款1萬7千元,並表示一 定於一週內(約於同年11月4日)歸還該借款,使丁○○誤 認乙○○僅一時急需借款及確有還款之意,而陷於錯誤,經 查詢帳戶內餘額僅1萬餘元,丁○○表明僅得借款1萬元,乙 ○○仍收受之,並用以償還其個人信用卡債務。嗣因屆期丁 ○○詢問還款事宜,乙○○未依約定時間還款,丁○○即數次向 乙○○催討該借款,乙○○或否認借款,或稱為丁○○自願贈與 ,且避不出面,丁○○始發現遭詐騙。
二、嗣因戊○○、丙○○、丁○○發現詐騙後分別報警處理,由警方循 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戊○○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暨經丙○○訴請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分別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案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包括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 述、文書證據等),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均不爭執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且被告準備程序後委任之辯 護人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復無事證顯示是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被告未表示偵查或審理時有不法 取供或其他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而其不利於己 之供述內容與其他證據勾稽亦相符合;又卷內文書證據亦無 顯不可信之情況。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 8條之2第1項及第158條之4之解釋、第159條之4、第159條之 5等規定,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一(一)部分(被害人戊○○) 1、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經由交友軟體「BEE TALK」網站認識告 訴人戊○○,雙方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並於上述時間、地點 先後收受戊○○交付現金合計共350萬元之情不諱(原審105 年易字第981號卷第93頁,本院卷一第21至22頁),但否 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戊○○雖交付我200萬元,但 其中僅有100萬元部分要投資,但我實際上並未投資,另 交付給我150萬元部分,是要讓我清償我的債務,並不是 我個人要投資,所以沒有投資之事,我不會去買任何股票 、期貨云云,辯護意旨略以:被告收受戊○○交付350萬元 後,立即於105年1月21日至群益期貨公司開立「期貨」帳 戶,至群益金鼎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帳戶,作為股票與 期貨交易之用,被告即將250萬元存入彰化銀行敦化分行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該銀行帳戶並作為前開證券、期貨帳 戶之扣款帳戶,且被告為幫戊○○投資,而於105年1月22日 與熟悉金融投資產業友人黃紫怡簽訂授權委任書,授權操 作權限,但因戊○○所委託投資的1個月期間自1月21日起, 適逢全球經濟不景氣,金融投資市場暴跌,被告顧慮投資 風險,所以暫未進行交易,因此被告該月均未下單,並不 違常理,此可由被告將該投資款250萬元存在彰化銀行帳 戶逾2個月均未動用,如此可證被告確實沒有詐欺取財之 犯意,之後,被告取得戊○○同意,才將該未動用的投資款 借給被告,被告才於105年3月7日開始領用,另戊○○借給 被告150萬元款項,至於被告作何用途,為私人之事,縱 然被告因個人資金周轉,迄未償還,亦僅為民事債務糾紛



,與詐欺要件有間,且被告與戊○○於104年11月28日認識 開始,戊○○早已知被告有債務問題,基於情誼而主動表示 願意幫忙,此可由雙方LINE對話內容可見,且從LINE對話 內容中可見戊○○原委託被告投資的100萬元,於投資1個月 到期後就轉成借款,至此雙方合意,由戊○○借款250萬元 給被告,另有關100萬元部分,因被告認識戊○○後曾另幫 其相關投資,造成自己損失,雙方合意由戊○○給付被告10 0萬元作為賠償,被告於104年10月7日同意戊○○先償還60 萬元等語。
2、經查:
(1)被告就其透過網路通訊軟體「BEE TALK」網站認識戊○○ ,繼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被告於105年1月19日、20日 收受戊○○所交付200萬元、150萬元,被告收受該款項, 均無購買股票、期貨等投資事宜,之後則用以償還其個 人中信商銀之信用貸款163,867元、同年1月22日償還友 人劉俊良借款50萬元、並將其中160萬元部分均交予父 親,作為清償其向父親甲○○借款款項,甲○○即將其中約 130萬元部分,清償第一銀行貸款餘款1,297,940元(本 金:128萬7328元,利息:259元)、另償還友人借款8 萬元等情供承不諱,有被告於105年5月17日提出刑事答 辯狀記載明確(見原審易字第981卷一第158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戊○○之證述相符(105年偵字第8749號偵 查卷第5至6頁、82頁反面至第83頁,原審卷二第104頁 反面至105頁),並有戶名「孟郭秀麗」之存摺影本、 證人戊○○所提出保險單借還款明細(被保險人戊○○)、 被告申辦第一商銀第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信商銀股份有限公 司106年11月1日陳報狀所附被告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見105年度偵字第8749號卷〈 下稱偵8749卷〉第24至25、11頁,105年度偵字第5482號 卷〈下稱偵5482卷〉第26至35頁,原審易字第981號卷二 第29至36頁,本院卷一第227頁),上情堪以認定。 (2)上開被告詐騙戊○○之事實,業據證人證述: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證稱:我跟被告是在BEE TALK交友網 站上認識的,2人於104年8月間開始交往,被告跟我說 原在經營父母留下報關行,報關行結束,就被告自己跑 ,我因個人有資金問題,所以將我繼承父親房子出售, 在出售房子前2、3個月間,我就有跟被告說我要賣房子 ,被告就有跟我說他有投資股票、期貨,都有賺錢等語 ,我有問投資這些不是都有風險,被告就表示他因有內



線所以沒有風險,投資短期獲利很高,因此我主動提出 請被告代為投資,被告本來叫我自己學,但我表示沒有 時間,之後房子出售後,我詢問被告投資事情,被告就 有說可以幫我投資賺錢,在LINE對話中,他提到「我們 身邊都官員,哪需要看新聞」等語,是因我之前問被告 表示看新聞股票都一片慘綠很不好,我會擔心投資股票 賠本,被告就回我新聞都是給一般百姓看的,他說身邊 都官員,我認知被告的意思是他有內線交易,且被告也 表示不可能無償幫我做這些事情,所以我才同意被告所 要求第1個月獲利款項交給被告做為報酬,我當時賣房 子得款350萬元,另外還用保險單貸款100萬元,我當時 以200萬元作為投資,其中100萬元買股票,100萬元買 期貨,另外被告也說他要投資向我借款150萬元,所以 我才用保單借款100萬元,我有跟被告表示保單借款期 限9月份會到期,被告也承諾於9月份還我該筆借款,第 1筆於105年1月1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松江郵局將現金200萬元交給被告,第2筆於第2 天20日,我於當日下午2時10分許,先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領50萬元,及於當日下午5時許,在永和 區中興街1號提領100萬元合計150萬元均交給被告,我 當初與被告約定投資1個月,次月獲利錢就要還我,另 借款給被告,我沒有跟被告約定利息,但被告有說投資 獲利1個月會給我1萬元,但被告並沒有給我,這筆借款 被告也表示9月份會還我,我以前從來都沒有買過股票 、期貨,我並不知買賣程序如何,事後才請教朋友,朋 友才有跟我說正確買股票、期貨的程序要開戶之類的, 且之後我在跟被告LINE對話中,我一直追問被告買什麼 期貨或股票,因我也會上網查資料,被告就說那些訊息 都是假訊息,且被告一直沒有給我正面回答,一直推託 或將話題岔開,一直到2月18日被告主動以LINE聯繫我 說投資失利,並約2月20日要見面談投資事宜,於23日 又以LINE聯繫我說投資款僅剩下13萬元,並稱於2月24 日會還我13萬元,但到24日,被告並未出面依約還款, 且聯繫被告後,被告不僅不接電話,也不讀我傳送LINE 的訊息,實際上我於1月20日將150萬元交給被告後,就 沒有與被告見面,2人均是以LINE聯繫,但被告大部分 都沒有回應,在與被告LINE過程中我會表示算是借給被 告的話,是因為我擔心投資有風險,所以才會這樣跟被 告說,但傳送該訊息給被告後,被告也是沒有回應。在 我交付款項給被告之前,被告從未跟我說要將該筆款項



作為還他家人及他個人貸款債務,如果被告跟我說要把 錢拿去還之前他自己或家人跟銀行的貸款,我就不會把 錢交給被告,因為被告都在欠錢了,把錢交給他怎麼可 能還我等語(見偵8749卷第36至37、82至83、188至189 頁;原審易字第981號卷二第103頁反面至第112頁反面 )。
   ②證人即被告之父甲○○亦證稱:早於93年被告說要去美國 讀書,當時我就拿房子向銀行辦抵押貸款借款200萬元 ,被告在美國讀書這段時間,我花了約350萬元,之後 被告回國,當兵回來後,沒找到工作前都是我資助被告 ,每月給他2、3萬元,後來我介紹他去臺北港務工作, 地點在八里,1個月薪水3萬2000元,他在八里還要租房 子,生活開銷,幾乎沒存款,當時我每月還拿1萬元給 他做生活補助,所以他後來離職要跟朋友合夥做生意, 102年4月間跟我說要合夥做生意,跟我借60萬元,我就 向渣打銀行貸款60萬元,後來102年11月又說欠缺周轉 金,要向我借44萬元,我又另向澳盛銀行借款44萬元給 被告周轉使用,還有陸續拿我的存款15萬、20萬、30萬 給被告,被告平時也沒拿錢給我,只有過年時包個紅包 給我,這些款項一直到105年過農曆年時,被告才拿160 萬元現金給我,我才於3月8日到第一銀行高雄分行將貸 款結清,其餘作為自己日常生活使用等語(見原審易字 第981卷三第210至211頁反面),可見被告工作不順、 薪資不高,而其欲投資合夥公司之款項,均需向家人借 款始有該筆款項,可見被告經濟相當窘迫,且被告又未 經營公司,擔任管理階層者,而其於97年9月1日至104 年3月31日在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營運本 部現貨部管制課課員一職,月薪為本薪2萬7,000元,加 上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及全勤獎金部分合計為3萬1300 元,此有貨櫃碼頭公司106年10月23日台北港人字第106 1023001號函在卷可佐(見原審易字第981卷二第25頁) ,可認被告在案發之105年1月19日已自原有貨櫃碼頭公 司離職長近10個月,其無穩定之固定工作收入在先,且 被告之前於103年6月23日及104年3月3日分別向中信商 銀辦理個人信用貸款30萬、45萬元,亦有中信商銀函覆 被告信用貸款約定書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在卷可佐 (見原審易字第981卷二第31至36頁),且被告尚另負 有各為16萬餘元及41萬餘元之個人信用貸款尚未清償, 被告嗣後更將戊○○所交付之350萬元款項大半用以償還 其自身與家人之銀行貸款及私人債務近300 萬元,益徵



被告在本案案發當時確實資力不佳,需款孔急,日後並 無立即還款之資力及能力甚明。
 (3)復佐以告訴人戊○○與被告LINE對話內容所呈:   ①告訴人戊○○於交付350萬元款項予被告前之對話內 容:  戊○○(暱稱A ann,下稱戊○○)與被告(Philip Le e, 下稱被告)之對話
Ⅰ、戊○○:不管你有沒有要去美國,有我就要去送機 被 告:沒問題
  那你剛所說的,獲利後,首月的利潤、50家 餐廳(1500元以下)、我要的一只錶(5萬 內)以上
        這些我都要
  戊○○:前晚講完1個多小時的電話,我就已打算要     相信你跟信任你了
     什麼50家餐廳
      50家餐廳沒問題
     現在就開始吃吧
     ...
    被 告:那首月的利潤跟錶呢,這都是你剛親口說的      還是又要食言
   戊○○:有啊
     剛才不是說50家現在開始吃
     錶賺到錢就買
     被 告:那首月利潤?
     戊○○:不是50家餐廳嗎
     被 告:你說第一個月獲利全數歸我
     戊○○:喔,好
     我過的好不會忘記你
Ⅱ、104年11月14日:
   ...
   被 告:我有問題
   若你房子沒賣掉
   那你的承諾不是要拖很久
   因為你就沒錢買股
   影響到我的利潤
   沒錶
  戊○○:你就是要跟我算就是了
   那我就讓你永遠找不到我
    不過,我會在讓你找不到我前
   我會把電腦錢還給你




   ...
   被 告:你昨天說的利潤、錶
   戊○○:我昨天沒騙你
   被 告:到剛才你說都不給了
   戊○○:就都沒有了
    因為 是你要討的
   被 告:我問你何時會有也不對嗎
那萬一一直沒賣掉,不就一直拖
    這些是你昨天說好的
    現在又說不給了
    就因為我問何時,你就不給了,問時間也
        不對
     ... 
     由上開對話內容可見,在被告得悉告訴人戊○○有出售 房屋計畫,雙方顯已在討論出售房屋後款項之用途是 要做投資使用,因此被告提出投資股票首月獲利時, 要求告訴人戊○○請客、送錶外,並要求第1個月獲利全 部歸被告所有,如被告未主動提出投資股票會獲利並 同意協助告訴人戊○○投資股票事宜,為何會提出上開 要戊○○請客、送錶、首月獲利之要求?甚至談及房屋 未出售,這樣沒錢買股票,將影響被告的「首月獲利 」及「手錶」而一再要求告訴人戊○○提出給付時間, 可徵被告在得悉告訴人戊○○有售出房地計畫,即提議 其可協助購買股票投資,因此進而要求告訴人戊○○協 助投資其報酬除戊○○要請客、送錶外,且必然獲利, 首月獲利歸由被告取得該利益之情甚明。
  Ⅲ、104年11月25日:
   ...
戊○○:房子360成交,最快12月會下南部談,然後      股票一片慘綠,只有醫藥生技類股紅紅的          ,剛跟一個個案聊,他說現在國民黨在脫 產,建議不要玩股票,但是如果醫藥生技
,太陽能股價低的可以玩,中裕,他朋友
說未上市前買100張,結果本來說週三上櫃
,週一就上了,淨賺1000段,他因為懶得
辦為,所以錯失良機。
     被 告:那是一般百姓才有隱想(影響)。      戊○○:你是指???可玩
     被 告:一直都可玩
     你有聽沒懂 都黑箱作業怎不賺




     戊○○:如果這樣子,你是指丟大筆仍可鑽(賺)     就是看你昨天講電話表情不好,又叫我看     股市
     被 告:一直都是鑽(賺)啊
  那是客戶跳票融資贏了不給錢
      開張票結果跳了
      戊○○:好可怕
     被 告:所以輸是不致於
     擔心的是贏了不給錢
     ...
      戊○○:你說要幫我賺錢的事,我們等你回臺灣要      協商,因為我很怕血本無歸,除非你保證          ,否則我可能是以借給你投資為主吧我真 的超怕的。所以你說的那位融資人,也是
像你跟我說的那樣的合作模式的人嗎
     被 告:對
   Ⅳ、104年12月3日:
       ...
      戊○○:如果房子在第2個月過戶就350,超過就360     現金120萬放在身上會不會很危險
     被 告:沒差那10萬元
     不危險啊
     存戶頭先不要用,等錢齊再做打算
      戊○○:存你戶頭好不好
     被 告:隨你
      ...
      戊○○:你說投資是股票嗎?
300下去會賺多少    
被 告:那要看市價    
   Ⅴ、104年12月10日:
     ...
      被 告:進度呢
      戊○○:房子是確定賣了
      被 告:賣多少
     戊○○:錢就是2/5第3筆入
     350
     被 告:2/5不就付清
      戊○○:是
      被 告:過戶呢
      戊○○:就2/15是最後期限,因為卡過年



     貸款成功就過戶
     被 告:那時間點可以從選舉後切入。        ...
     戊○○:總之房屋尾款是2/5前付完,若2/15前沒跟     我拿印鑑證明,就是補10萬,但5/5就辦過     戶,因為延遲交屋是6個月期限
     被 告:所以對方願意先付錢,後交屋
      ...
      戊○○:換了政黨換了人,做了再看
      被 告:已經換了
     戊○○:少我一票沒差,你有看臺灣新聞嗎?     哪有,現在馬又在亂搞。
     股票一片慘綠也,很慘很慘
     現在全球都不好
   被 告:新聞是給百姓看的
   戊○○:哈哈哈
      沒關係,我靠你
      被 告:我們身旁都有官員,哪需要看新聞      戊○○:喔喔
     我先跟你說一件事,上週郵局行員跟我說     存款超過100萬就不計息
    被 告:當然 你要國家賠死喔
      戊○○:要我存定存每個月可以領幾千利息,我先     存200、存半年
     如果到時要投資,再從保險那邊抽吧
      你也還沒回來,我也不知道要怎辦
      我也怕投資太多,會怕怕的
      被 告:那怎買股票
      存多久
     戊○○:這樣還OK吧
     被 告:隨你
     你都做了
     戊○○:可以先從保險裡扣
      被 告:扣多少
      戊○○:你都不知道何時要回來
      我還可以1個月最少拿個2000補貼     我保額300
可借是200吧
...
被 告:你都相信些奇奇怪怪的然後對我都是質疑



     ,是很好笑啊

     那就去相信他們說
     還問我幹嘛
     戊○○:我認識你的管道跟時間都不一般跟不長,     如果我信你,豈不沒救
     現在不會啦
      100%相信
     被 告:那郵局解約呢
     戊○○:我又沒人可以問,朋友同事都說信的過解     約會賠掉本金
    被 告:多少
     我回去再算
      ...
     戊○○:我沒跟你說嗎
      我媽郵局還有90幾
     最後一筆已入
    被 告:回去再算
     那現在先都不用動
     戊○○:你說回去是回家還是回臺灣
     被 告:回臺灣
    (傳送比特幣投資網站訊息)
      像你可以買這個
     單只能在國外使用
     若你出國的話 旅費等於都是賺
    戊○○:要出去玩要賺到錢才可以出去 不能亂花錢
     我對這個太不懂
       無法自己操盤
      你幫我吧,只有靠你了
    被 告:那等我回去再用了     
      這些產品很多
      戊○○:我真的對投資跟金融一竅不通      被 告:是你顧慮太多,找個簡單適合妳的      戊○○:無法,我自己不會,你幫我倒是可以      你可以幫我嗎
被 告:哦
     戊○○:你OK嗎
     被 告:我都OK啊
      戊○○:那我錢都自己賺不給你也OK嗎



     被 告:有沒有你,我一直都是賺的阿
      我回去就可以開始了 
   從上開對話內容,經告訴人戊○○告知被告房屋成交     ,被告立即詳細詢問告訴人戊○○成交金額、過戶等事 宜,且在告訴人戊○○表示新聞股票一片慘綠,及朋友 建議目前投資股票行情不好,尚不要投資股票,而欲 將款項辦理定存,被告即有微詞,表示新聞僅是給一 般百姓看,進而稱「我們身旁都有官員,哪需要看新 聞」顯示其有特殊身分,認識特定官員,其具有一定 內線,投資均有黑箱作業,怎會不賺錢,不需看新聞 等不實言論勸誘告訴人戊○○將款項做投資股票使用, 並以微詞指責告訴人戊○○「相信些奇奇怪怪的,都不 相信我」等語,並傳送「投資比特幣」等網頁給完全 未購買股票、期貨等投資經驗之告訴人戊○○,果然告 訴人戊○○即回稱「不懂這些投資」、「無法自己操盤 」,而如被告所預期,提出協助投資事宜,並在告訴 人戊○○詢問可否代為協助投資事宜,先淡定回稱「喔 」,經告訴人戊○○再次詢問與確認協助投資股票事宜 ,亦僅稱「我都ok」等語,進而要求告訴人戊○○不要 動相關款項等其處理等語,可見,不僅無被告所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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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