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更一字,107年度,3號
TPHM,107,金上更一,3,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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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登廷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陳逸杰



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
蘇隆惠律師
簡靜雅律師
被 告 湯小玲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蘇隆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金訴字第5號、第15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2454號、103年度偵字第16782號
、第18997號、第18998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3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被訴對許婉菁簡明長吸金及追加起訴部分外,均撤銷。
陳登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逸杰、湯小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登廷陳逸杰之弟,陳逸杰與湯小玲則為夫妻。陳登廷在 大陸地區經營「電子垃圾回收處理」事業(下稱:回收事業



)。陳登廷陳逸杰、湯小玲等3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 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 酬;仍共同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 一犯意聯絡,且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 務之限制,假借以投資回收事業計畫之名義,在臺北市萬華 區等地,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投資款),約定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紅利,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渠 等3人共同自民國99年6月間起至101年5月間止,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陶建宇等不特定多數人招攬吸收資金;經營方式為先 由陳逸杰或湯小玲出面向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陶建宇等人稱 :陳登廷專門在大陸地區從事回收事業(即拆解可用IC零件 加以變賣,其餘鎔成黃金出售),現有之電子垃圾回收處理 專案計畫以每30至40天為一週期,每週期之投資報酬率為2 至5%,渠等自身亦有投資,獲利可觀,且如需取回本金,於 7日前提出即可等語。如附表一所示之陶建宇等人,即陸續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透過陳逸杰、湯小玲交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投資款項;陳登廷陳逸杰及湯小玲等3人則約於每30至4 0天依關係親疏及投資金額高低,發放固定利率2至5%之紅利 ,亦即投資人交付投資款項後,可按期領取固定紅利,並可 隨時解約取回本金,名為收受投資款,實為對不特定多數人 收受存款,並按期支付紅利,而給付參加投資之人相當五大 銀行支付利息23倍之紅利;迄101年5月間止,陳登廷、陳逸 杰及與湯小玲等3人總計吸金達新臺幣(下同)8,591萬元; 期間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共贖回796萬元,尚餘7,795萬元以 大陸管制電子垃圾進入為由,停止發放紅利。
二、案經陶建宇馬吳碧珠馬嘉歡申瑞娟范于飛尹順和張駿綸、楊雅婷、楊聲威黃玉華蘇麗華吳建華、林 佳憓、許婉琪邱家妍黃素麗黃秀卿趙君怡、呂美玲 、邱俊榕簡明長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 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及中壢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登廷於109年4月15日審理期日請假不合法;被告陳登 廷經合法傳喚,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不待其 陳述,逕行判決:




㈠按刑事被告享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之權利,此乃憲法 保障人民訴訟權之實質內涵,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4 條第3項第1目之規定亦明文揭櫫斯旨。惟為保護被告利益, 使被告得依其自由之意思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1項、第2項亦明文規定「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 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 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是依該條規定停止審判者,須被告 對於外界事務已喪失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達心神喪失之 程度,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自由陳述者為要件。惟被告是否已 達「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或係藉故託 詞意圖延滯訴訟,法院除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外,依職權調查之。
㈡本件於109年1月8日審理期日,因案情複雜未能審結,改109 年2月12日續審;於同年2月6日被告陳登廷之辯護人致電本 院隆股書記官表示,被告陳登廷這兩天會從香港回台,但依 據現行規定要居家隔離14天,若不遵守要處行政罰鍰10萬元 ;本院基於當時行政命令及從香港回台居民確有隔離必要, 立即取消109年2月12日庭期;嗣本院定審理期日,避免被告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有事不能到庭,故請本院書記官一一 電話詢問,被告陳登廷之辯護人明確告知109年4月15日被告 陳登廷可以出庭;惟被告陳登廷之辯護人於109年3月27日致 電本院隆股書記官及於109年4月1日具狀表示被告陳登廷已 有初步武漢肺炎症狀,尚待釐清檢驗,請求109年4月15日庭 期延後;本院基於被告陳登廷之請求延期,並無任何證明, 本院書記官於109年4月8日電話通知被告陳登廷之辯護人請 提出相關符合請假正當理由之文件,若無本院依法處理;被 告陳登廷之辯護人於109年4月14日所提出之深圳華杏診所劉 和翰醫師於109年3月30日開立之急性腸胃炎診斷證明書及香 港聯合醫務中心曾志香醫師於109年4月14日開立之「URTI」 證明書,均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該等文件不能作為訴訟 上使用;另本院為求慎重於109年4月13日查詢被告陳登廷之 出入境資料,被告陳登廷於109年1月26日出境後,即未有入 境資料;於109年4月15日審理期日,審判長諭知被告陳登廷 未提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合法證明文件,請假未准,被告陳 登廷經合法傳喚,於109年4月15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而 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但如被告陳登廷事後提 出合法請假證明文件,被告陳登廷部分會再開辯論;惟迄10 9年6月17日宣判日,被告陳登廷未提出合法請假證明文件, 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並作為證據使用;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均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 查,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3人答辯要旨:
陳登廷
⒈否認有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之行為。
⒉答辯要旨:
⑴被告陳登廷辯稱:我自96、97年開始從事電子垃圾回收處理 事業,卡關之前賺了不少錢;那時一直想擴張,也跟二哥二 嫂開口,剛開始只我二哥、二嫂及三哥做資金調度,很多證 人或受害人他們都不認識我,不知陳逸杰及湯小玲夫妻持我 的名片向外招攬投資等語。
⑵辯護人為被告陳登廷辯稱:
參酌當時的經濟狀況及事業獲利程度,提供百分之20到40之 利潤沒有顯不相當,且陳登廷沒主動廣泛收受資金與銀行法 吸金要件不符;證人范于飛張駿綸、楊雅婷、陶建宇、尹 順和、吳建華趙君怡等人在原審作證都說不認識陳登廷; 本件僅因101年間起,大陸管制電子垃圾進入,致陳登廷的 電子垃圾無法回收處理繼續支付利潤,本件純為投資糾紛等 語。
陳逸杰
⒈否認有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之行為。
⒉答辯要旨:
⑴被告陳逸杰辯稱:
  投資我弟弟電子垃圾,我跟太太都是最大投資者,我們錢到 現在都沒拿回來,我的角色跟陶建宇等人沒不一樣(祇是投 資人),唯一不一樣就是陳登廷的哥哥等語。
⑵辯護人為被告陳逸杰辯稱:
  本件電子垃圾投資是以一個投資專案,認定週期約三十至四 十天獲利是百分之2到5的範圍,投報率沒構成顯不相當;本 件投資損失最大的是被告陳逸杰與他配偶湯小玲,被告陳逸 杰基於親戚關係投資本案,與大部分投資者不認識,這些投 資人都是基於其他親友或友人知道投資才參與投資,不符合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所謂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要件;本案只是單 純投資糾紛,投資有風險,不能以投資無法回收,就認為被 告有構成刑事犯罪。
㈢湯小玲:
⒈否認有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之行為。
⒉答辯要旨:
⑴被告湯小玲辯稱:有些投資人是告訴人自己找的,錢都是匯 款到陳登廷戶頭,利息是他們自己處理,這些人為何算在我 頭上等語。
⑵辯護人為被告湯小玲辯稱:
  銀行法顯不相當這部分要參酌當時社會情狀判斷;被告陳逸 杰、湯小玲與被告陳登廷犯意聯絡何在?重金案件要看錢流 到哪裡去,本件所有的錢流入陳登廷帳戶;被告湯小玲僅是 被陳登廷利用傳遞訊息給陳登廷指示的對象,是被陳登廷拿 來做為工具人使用等語。
經查:
㈠被告等3人有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金額: ⒈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人確有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 示金額投資陳登廷經營之回收事業等情,為被告3人於原審 及本院均不爭執(原審金訴5號卷㈠第69頁及本院卷㈠第191頁 背面及192頁)。另如附表一編號16黃秀卿部分,告訴人黃 秀卿於108年11月27日以證人身分至本院作證,就投資金額 陳述完畢後,被告3人均稱: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5 0至253頁)。
陶建宇於105年3月25日原審證稱:我自100年4月間向陳逸杰 投資,陳逸杰交給弟弟陳登廷作電子事業(電子垃圾);陳 逸杰保證絕無風險,並開立本票保證。投資方式為:一單位 100萬元,40日可拿回本金及2.8%之利潤即28,000元;如投 資超過500萬元,利潤為3%;投資超過1,000萬元,利潤4%; 超過1,500萬元,利潤5%;又稱:從100年開始把錢交給陳逸 杰,到後來報案是101年6月,最後投資金額是1,820萬元。 陳逸杰有給陳登廷之樺欣環保有限公司之名片,並稱陳登廷 係該公司之業務,該公司專門承攬電子垃圾之買賣,進價可 以很低,沒有任何風險,貨也不會賣不出去等語(原審金訴 5號卷㈠第87頁背面至第112頁)。
黃玉華投資及饒俊芳黃玉枝黃玉琴邱家妍黃素麗、 蔡雲蛾等人藉由黃玉華投資之經過:
黃玉華於102年10月28日調查站指稱: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 間,匯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金額入湯小玲所指定帳戶;另 黃玉華於103年10月6日偵訊時指稱:我投資總金額是670萬



元,裡面包括饒俊芳黃玉枝黃玉琴邱家妍黃素麗; 670萬元有包括蔡雲蛾50萬元,我交給湯小玲,利息40天2% 。投資都是他們交給我,我再轉交給湯小玲;湯小玲給我的 利息是40天左右3.5%(102偵22454卷㈠第53、54頁)。 ⑵邱家妍於102年10月1日調查站指稱:我是透過黃玉華去投資 ,我只出資20萬元。我從101年2月投資,因只20萬元,就跟 黃玉華等人合資湊成100萬元,匯給湯小玲所指定銀行帳戶( 102他6022卷第171-173頁)。黃素麗於102年10月1日調查站 指稱:我是從101年5月間,投資50萬元,把50萬元匯給黃玉 華,再由黃玉華匯給湯小玲所指定銀行帳戶(102他6022卷第 174-176頁)。黃玉琴於102年10月2日調查站指稱:我只有65 萬元,先匯給妹妹黃玉華,再轉交給湯小玲(102他6022卷第 177-179頁)。黃玉枝於102年10月4日調查站指稱:我的薪水 全部轉給黃玉華,讓黃玉華湊成一筆50或100萬元的整數再 交給她(湯小玲)。總共投資了10次共50萬元(102他6022卷第 180-182頁)。饒俊芳於102年10月30日調查站指稱:我在100 年12月間投資5萬元;於101年5月間,又投資10萬元。是透 過媽媽黃玉華去匯給湯小玲的;看媽媽(黃玉華)有固定領到 利息,知道大約3.5%(102他6022卷第204-206頁)。 ⒋范于飛於103年10月6日偵訊時指稱:我開國術館,湯小玲遊 說我投資等語(102偵22454㈠第51-55頁)。於原審證稱:因 從事推拿而認識湯小玲,經湯小玲告知有不錯賺錢機會,就 是電子垃圾回收;並表示此投資沒風險,40天有2%至3.5%之 獲利,如要拿回本金,提前一星期告知即可;伊因相信湯小 玲,約在99年6、7月左右,拿出第一個50萬元投資款匯給湯 小玲指定之帳戶,剛開始有準時收到獲利,中間也曾拿回本 金;到101年5月底左右,湯小玲表示電子垃圾遭大陸卡關, 本金無法歸還,101年6月陳登廷開協調會之前,伊沒看過陳 登廷等語(原審金訴5號卷㈠第126-150頁背面)。 ⒌尹順和於原審證稱:於77年間大學時即認識陳逸杰,相識30 年;99年間陳逸杰來電表示:看我當記者養家辛苦,要我相 信他能讓我致富;多次炫耀因投資該事業,45歲即準備退休 ,更保證該事業完全沒風險、保證獲利,營運合法,出事他 負責,投資本金保證返還,每35至40日就發放投資本金2%至 3%之紅利;我雖然不認識陳登廷,但信任陳逸杰,故自99年 6月至101年4月30日間,陸續將1,250萬元匯給陳逸杰指定之 湯小玲等人帳戶作為投資款;當時陳逸杰有給一張陳登廷名 片,我相信陳逸杰才投資,只跟陳逸杰接觸投資事宜;投資 過程中,陳逸杰有匯幾次利潤給我,也跟他提過要取回本金 ;但在101年6月時,陳逸杰傳一封簡訊給我,表示大陸對香



港的海關查緝作業嚴格而「卡關」,暫時無法出貨,因此暫 時無法給付本金及利潤等語(原審金訴5號卷㈠第102-112頁 )。
吳建華於原審證稱:我係珠寶業者,與湯小玲及陳逸杰夫妻 係鄰居,100年6、7月間湯小玲向我買珠寶,後來向我提議 投資回收事業,同時又向我買了一些珠寶;湯小玲表示30日 至40日為一期,投資100萬元獲利3%,保證獲利,零風險, 到期7日前告知,可取回本金及獲利;又說假如虧損,願還 我等值珠寶;我於100年9月間先投資100萬元,之後陸續以 珠寶價金轉為投資款及開立支票等方式投資,都以我配偶蘇 麗華之名義投資,迄101年2月15日共投資500萬元,中間領 過5、6次紅利;我媳婦林佳憓也於3月份投資100萬元(即如 附表編號10所載28萬元及72萬元),並拿過兩次紅利。過程 中未曾接觸陳登廷,都與湯小玲及陳逸杰夫妻接觸,投資利 潤也由湯小玲的帳戶匯給我等語(原審金訴5號卷㈠第164頁- 175頁)。
張駿綸、楊雅婷藉由林志成投資之經過:
張駿綸於原審證稱:我和林志成、楊雅婷是英迪氏公司從事 美髮業的同事;於100年7月間,林志成在公司內介紹我及楊 雅婷投資,但未具體說明投資標的,只說有3%利潤。我不認 識湯小玲、陳逸杰陳登廷林志成表示每投資30至45天, 利潤為本金之3%,後來改為2%。我因相信林志成這個人才投 資,沒有人請我鼓吹他人投資;100年11月4日林志成陪我去 銀行,將投資款100萬元匯給湯小玲,林志成再去電湯小玲 確認收到款項;投資獲利也是湯小玲等人透過林志成交給我 現金,我從匯款的11月4日後約30至40日後開始領獲利,一 開始是投資本金之3%即17萬元,最後2次獲利改為本金之2% 即15萬元;我沒調查也沒去大陸看過,對投資何等事業不清 楚。後來林志成口頭向我表示,因大陸發生「卡關」,本金 拿不回來;我都是與林志成接觸談論投資事宜,不曾與湯小 玲或陳逸杰談論投資事宜,於101年6月協調會,才第一次看 到陳登廷各等語(原審金訴5號卷㈠第138-143頁)。 ⑵楊雅婷於原審證稱:我藉由同事林志成之引介而投資;林志 成一開始沒說是投資回收事業,只說投資他的阿姨即湯小玲 ,又表示投資每30至40日可拿到利潤即本金之3%,但到最後 兩次的利潤減為本金之2%。投資前沒評估風險,林志成也沒 保證獲利,知道投資有賺有賠,但我相信林志成這個人,所 以投資,我個人投資5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萬元 );公司投資100萬元(即英迪氏公司),另一位同事鄭欣 瑩投資10萬元。陳逸杰、湯小玲、陳登廷均未曾出面與我接



觸投資事宜,湯小玲雖曾至我們店裡做頭髮,但不曾向我們 鼓吹過電子垃圾回收處理之投資,陳登廷我不認識。後來利 潤減為本金之2%後,才知道投資回收事業,林志成後來說其 阿姨湯小玲表示因香港卡關,沒辦法再拿回本金及利潤等語 (原審金訴5號卷㈠第143頁反面至第149頁背面)。另楊雅婷 於102年7月2日調查時指稱:投資的120萬元,有取回等語(1 02他6022卷第59、60頁)。
林志成於原審證稱:我是英迪氏公司之合夥人及美髮設計師 ,湯小玲是我阿姨,湯小玲常到我店裡做頭髮,我看湯小玲 賺錢很有一套,生活過得很不錯,閒聊中經湯小玲告知,他 在投資陳登廷的回收事業。後來我們公司在開會時,我跟大 家討論要不要拿公司款項來投資,經過大家同意,以公司名 義投資約10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志成以個人名義投 資);後來收到利潤,其他設計師也有興趣,向我表示也要 投資。楊雅婷、張俊綸以及楊聲威鄭欣瑩、張雅琴等人, 都經由我引介才知本投資案,湯小玲並沒主動遊說我加入投 資。我將投資款匯至湯小玲告訴我的聯邦銀行大業分行帳戶 ,我同事投資前會問要匯款到哪裡,我就告訴他們匯款到上 開湯小玲指示之帳戶,我再向湯小玲確認是否收到款項。湯 小玲表示我的利潤是本金的3%至5%,她會把我的利潤及我同 事利潤匯到我帳戶,由我決定同事的利潤後,再將款項匯給 他們;湯小玲沒保證固定獲利,有告訴我投資有風險,我也 有告知同事投資有風險,由他們自行決定是否投資。投資過 程中,我只跟湯小玲接觸,並未接觸陳逸杰陳登廷等語( 原審金訴5號卷㈡第84頁至第93頁背面)。 ⒏趙君怡藉由湯小玲投資之經過:
  趙君怡於原審證稱:我在聯邦商業銀行大業分行擔任財富管 理部門襄理,湯小玲係我以前在台北地區分行服務的尊榮客 戶,認識近10年,她從事廣告業及人力派遣業,會協助她匯 款;有一陣子湯小玲有頻繁的大額匯款,我好奇問她從事何 種投資,湯小玲一開始沒講;因我希望增加收入,一再追問 ,她才透露她透過她先生陳逸杰投資陳登廷在大陸之回收事 業。她一直提醒投資有風險,並表示投資期限係30日至45日 ,利潤不一定,可能為本金之2%、2.5%或3%。我一開始係小 額投資,利潤、本金都很順利地拿到,就慢慢增加投資,集 合我自己、我先生、公公、大姑等人資金,前後共計890萬 元。這當中我透過陳逸杰認識陳登廷陳登廷表示他人幾乎 在大陸,請我幫他匯款,他會來電告知,哪一個帳戶會有錢 進來,依其指示匯入指定帳戶及款項,再依指示分匯到指定 之帳戶。迄101年6月利潤停發,陳登廷表示遭「卡關」等語



(原審金訴5號卷㈡第49頁至第65頁、第78頁反面至第82頁背 面)。
⒐此外,並有陶建宇馬吳碧珠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投資契約、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楊雅婷於聯 邦銀行存款憑條、張駿綸於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楊聲 威於第一商業銀行聯行往來明細帳、匯款申請書、黃玉華於 聯邦銀行存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黃玉華銀行存摺 、投資契約、范于飛於聯邦銀行大業分行綜合存款存摺、聯 邦銀行存款憑條、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 款申請書、尹順和於土地銀行存摺、聯邦銀行永吉分行活期 儲蓄存款存摺、聯邦銀行存款憑條、匯款通知單新光銀行支 票號碼GC0000000號、面額5萬元支票、支票號碼GC0000000 號、面額72萬元支票、蘇麗華存摺存款對帳單、林佳憓、邱 俊傑新光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投資契約、許婉琪於 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呂美玲於匯豐 銀行新臺幣國內跨行電匯申請書、大台北銀行匯款申請書、 呂美玲聯邦銀行綜合存款存摺、邱俊榕之銀行存摺、趙君怡 分別匯款至湯小玲、張蘭芬聯邦銀行大業分行帳戶之匯款單 2紙、許婉琪林志成蘇麗華之投資及領息清單表、鄭欣 瑩立具之投資及領息明細資料、湯小玲聯邦銀行大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 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張蘭芬聯邦銀行大業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資料在卷可佐。再衡諸 上述證人所述其投資之過程,互相勾稽以觀,足認陳登廷透 過陳逸杰及湯小玲夫妻分別或共同以前述直接或間接方式, 邀集、招攬,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投資陳登廷經營之回收 事業;而有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投資及取得投資報酬之情形, 可以認定。
趙君怡於原審及本院雖證稱:共投資890萬元云云;惟趙君怡 僅提出其分別匯款至湯小玲、張蘭芬聯邦銀行大業分行帳戶 之匯款單2紙、金額總計250萬元(見102他4491卷第22、23 頁);本院基於資金流動都有相關書面可查,要求證人趙君 怡整理投資等相關資料陳報法院;證人趙君怡於109年1月6 日呈報本院稱:相關單據已銷燬,偵查庭已提供資料,故本 院認定趙君怡投資之金額仍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250萬元, 併予指明。
㈡被告等3人有約定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分述如下:姓名 未收回之本金 受害者取得利息之計算方式 陶建宇 1,820萬 陶建宇於105年3月25日原審證稱:40天100萬元,40天後就可以拿到2.8%的利潤,也就是28,000元及取回本金100萬元。投資的金額愈多,超過500萬元,他願意給我3%利潤;超過1,000萬元,就有4至5%的利潤。再講仔細一點,就是超過1,000萬元就有4%,超過1,500萬元就有5%。(104金訴5號卷㈠第87-112頁背面) 依陶建宇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25.55%至45.63%之間,計算方式(365/40X2.8%及365/40X5%)。 40日,100-500萬元2.8%;000-0000萬元3%;1,000-0000萬元,4%;超過1,500萬元5% 黃玉華 670萬 黃玉華於103年10月6日偵訊時指稱:湯小玲給我的利息是40天左右3.5% 。(102偵22454卷第53-54頁)。 依黃玉華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為31.94%,計算方式(365/40X3.5%)。 40日,3.5% 范于飛 100萬 范于飛於105年3月25日原審證稱:40天左右,有3.5%的獲利(104金訴5號卷㈠第126-150頁背面)。 依范于飛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為31.94%,計算方式(365/40X3.5%) 40天,3.5% 張駿綸 100萬 張駿綸於105年3月25日原審證稱:我只知道每個月有3%可以拿,不論投資多少金額。(104金訴5號卷㈠第126-150頁背面) 依張駿綸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為36%,計算方式(365/30X3%) 30天,3% 楊雅停 50萬 楊雅婷於105年3月25日原審證稱:利潤是約定說30至40天可以拿到利潤3%。(104金訴第5號卷㈠第126-150頁背面) 依楊雅婷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27.38%至36.5%之間,計算方式(365/40X3%及365/30X3%)。 30至40天,3% 楊聲威 20萬 楊聲威於於102年10月29日調查筆錄指稱:林志成告訴我是大約是40天1期,每一期利息3%(102他6022卷第200、201頁)。 依楊聲威之指稱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27.38%,計算方式(365/40 X3%)。 40天,3% 鄭欣瑩 10萬 林志成於105年4月22日原審證稱:支付利息先是從湯小玲那邊再匯給我;投資的利潤每期約是30至40天左右,投資的利潤約3至5%。(104金訴5號卷㈡第78-106頁背面) 依林志成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27.38%至60%之間,計算方式(365/40X3%及12X5%)。 30至40天,3%至5% 林志成(以公司名義投資) 100萬 林志成於105年4月22日原審證稱:投資利潤每期約是30至40天左右,投資的利潤約3至5%。(104金訴5號卷㈡第78-106頁背面) 依林志成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27.38%至60%之間,計算方式(365/40X3%及12X5%)。 30至40天,3%至5% 吳建華 500萬 吳建華於105年4月8日原審證稱:湯小玲說保證獲利,30至40天為一期,投資100萬元有3%的紅利,零風險(104金訴5號卷㈠163-177頁)。 依吳建華之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27.38%至36.5%之間,計算方式(365/40X3%與365/30X3%)。 30至40天,3% 許婉琪 200萬 許婉琪於103年11月6日偵訊問指稱:利息,30至45天可以獲得5%(102偵22454卷㈡第11-14頁)。 依許婉琪之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40.56%至60%之間,計算方式(365/45X5%與12X5%)。  30至45天,5% 呂美玲 160萬 呂美玲於102年7月23日桃園地檢署刑事告訴狀:40天為一期投資利潤3% (102他4491卷第1-3頁)。 依呂美玲刑事告訴狀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為27.35%,計算方式( 365/40X3%) 40天,3% 邱俊榕 135萬 邱俊榕於103年11月6日訊問筆錄證稱:利息大概2至3%,一個月到45天可以拿一次(102偵22454卷㈡第11-14頁)。 依邱俊榕之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16.2%至36%之間,計算方式(365/45X2%與12X3%)。 30至45天,4% 尹順和 1,250萬 尹順和於105年3月25日原審證稱:利潤部分,陳逸杰說是35至40天之間會有2至3%的利潤(104金訴5號卷㈠第87-112頁背面)。 依尹順和之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18.25%至27.38%之間,計算方式(365/40X2%與365/40X3%)。 35至40天,2%至3% 趙君怡 250萬 趙君怡於105年4月19日原審證稱:湯小玲表示投資期限係30日至45日,利潤不一定,可能為本金之2%、2.5%或3%(104金訴5號卷㈡第49-50頁)。 依趙君怡之證詞一期利息分別是30天及45天,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16.22%至36%之間,計算方式(365/45X2%與12X3%)。 30-45天,2%、2.5%或3% 黃秀卿 2,330萬 黃秀卿於105年4月22日原審證稱:投資一期是30至45日,利潤約2至4%( 104金訴5號卷㈡第78-106頁背面)。 依黃秀卿之證詞計算,一年獲利之利率介於18.25%至48%之間,計算方式(365/40X2%與12X4%)。 30-45天,2%至4% ㈢被告等3人有以借款或投資為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前述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



息,已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非銀行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分述如下:
⒈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 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 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 項處罰。又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 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 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 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 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 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 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 開法律規範之意旨。衡量多年來世界各國之社會經濟及社會 實況,各國中央銀行等金融主管機關多採行寬鬆貨幣政策, 頻頻降息,使得市場游資氾濫,只需高於金融機構定期存款 之利率,即極易吸引資金,此情廣為報章披露,係眾所週知 之事實;是以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應參酌當時一般銀行等金 融機構關於存款利率之水準,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 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而「民間借貸」利率之高低 ,既係立於私人或與商業間等「特定人」之間的「借貸」契 約,揆諸首揭說明,與上揭銀行法所規範是向「不特定多數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存款」或「準存款」行為,非 能等同視之。又民間借貸行為,著重於借貸雙方、限於特定 少數人間之信任關係,尤以借貸利率因有無擔保及個人信用 狀況不同,致個案利率水準均有差異,且多是因借款金額較 小,以致平均處理成本較高,或是因為信用條件較差、風險 成本較高,而未能獲得正式金融體系融通。換言之,借款者 若非付出足以彌補處理成本與風險成本之較高利率,即無可 能吸引任何資金供給者予以融通的,因此「民間利率」較高 ,應屬社會經濟關係運作下之正常現象,是以投資報酬之非 法吸金行為當不能僅與一般「民間借貸」債務之利息相較, 而以後者作為認定是否有前揭「顯不相當」情形之依據。再 參照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範意旨,同係在於「特定人」間 發生的借貸行為,並在保護個人在發生「急迫、輕率或無經 驗」時,不必面對「顯不相當利率」之不平等契約,遭致財 產上損害,則其借貸之利率有無「特殊超額」之情形,始參



酌一般「民間借貸」之利率以為判斷。從而,銀行法第29條 之1在立法時,雖如前述有參酌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顯不相 當」之用語,然其意旨應僅在於表明使用「顯不相當」之不 確定法律概念,從刑法第344條之立法及司法實務經驗觀之 ,仍可「適用明確」,應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但是, 銀行法第29條之1與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範意旨並不相同 ,前者側重於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重利罪係專為保護 個人財產法益,在判斷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本金是否「顯不 相當」時,其間準據自然亦有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524號判決意旨參照),與銀行規範目的既殊途有別, 當不能與一般「民間借貸」債務之利息相較,作為認定是否 有違反銀行法「顯不顯當」情形之依據。又上開所稱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 。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資 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1、613號判決 意旨參照)。而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 或其他報酬」,應依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 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 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6 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本案被告等3人自99年6月起至101年5月間止吸收資金 期間,我國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所揭露臺灣銀行、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第一商銀、華南銀行等「五大銀行存放款利率 歷史月資料」之活期存款、活儲存款、定存利率(一個月、 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等資料列式如下:
①臺灣銀行
年月 活期存款 活儲存款 定存利率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099/06 -- 0.110 -- 0.250 0.650 0.650 0.690 0.690 0.850 0.840 0.970 0.960 099/07 -- 0.110 -- 0.250 0.650 0.650 0.690 0.690 0.850 0.840 0.970 0.960 099/08 -- 0.110 -- 0.250 0.650 0.650 0.690 0.690 0.850 0.840 0.970 0.960 099/09 -- 0.110 -- 0.250 0.650 0.650 0.690 0.690 0.850 0.840 0.970 0.960 099/10 -- 0.120 -- 0.270 0.700 0.700 0.740 0.740 0.910 0.900 1.030 1.020 099/11 -- 0.120 -- 0.270 0.700 0.700 0.740 0.740 0.910 0.900 1.030 1.020 099/12 -- 0.120 -- 0.270 0.700 0.700 0.740 0.740 0.910 0.900 1.030 1.020 100/01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50 1.080 1.070 100/02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50 1.080 1.070 100/03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50 1.080 1.070 100/04 -- 0.160 -- 0.310 0.820 0.820 0.870 0.870 1.050 1.040 1.170 1.160 100/05 -- 0.160 -- 0.310 0.820 0.820 0.870 0.870 1.050 1.040 1.170 1.160 100/06 -- 0.160 -- 0.310 0.820 0.820 0.870 0.870 1.050 1.040 1.170 1.160 100/07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0/08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0/09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0/10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0/11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0/12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1/01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1/02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1/03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1/04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101/05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25 1.115 1.240 1.230 ②土地銀行
年月 活期存款 活儲存款 定存利率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099/06 -- 0.110 -- 0.250 0.54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07 -- 0.110 -- 0.250 0.54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08 -- 0.110 -- 0.250 0.54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09 -- 0.110 -- 0.250 0.54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10 -- 0.120 -- 0.27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95 1.030 1.020 099/11 -- 0.120 -- 0.27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95 1.030 1.020 099/12 -- 0.120 -- 0.27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95 1.030 1.020 100/01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45 1.090 1.070 100/02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45 1.090 1.070 100/03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45 1.090 1.070 100/04 -- 0.160 -- 0.310 0.750 0.750 0.870 0.870 1.050 1.035 1.180 1.160 100/05 -- 0.160 -- 0.310 0.750 0.750 0.870 0.870 1.050 1.035 1.180 1.160 100/06 -- 0.160 -- 0.310 0.750 0.750 0.870 0.870 1.050 1.035 1.180 1.160 100/07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08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09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10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11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12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1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2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3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4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5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③合作金庫
年月 活期存款 活儲存款 定存利率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099/06 -- 0.110 -- 0.250 0.58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07 -- 0.110 -- 0.250 0.58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08 -- 0.110 -- 0.250 0.58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09 -- 0.110 -- 0.250 0.580 0.640 0.640 0.680 0.790 0.835 0.920 0.960 099/10 -- 0.120 -- 0.27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95 1.030 1.020 099/11 -- 0.120 -- 0.27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95 1.030 1.020 099/12 -- 0.120 -- 0.27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95 1.030 1.020 100/01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45 1.090 1.070 100/02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45 1.090 1.070 100/03 -- 0.130 -- 0.28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45 1.090 1.070 100/04 -- 0.160 -- 0.310 0.820 0.820 0.870 0.870 1.050 1.035 1.180 1.160 100/05 -- 0.160 -- 0.310 0.820 0.820 0.870 0.870 1.050 1.035 1.180 1.160 100/06 -- 0.160 -- 0.310 0.820 0.820 0.870 0.870 1.050 1.035 1.180 1.160 100/07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08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09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10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11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0/12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1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2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3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4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101/05 -- 0.170 -- 0.330 0.880 0.880 0.940 0.940 1.130 1.115 1.250 1.230 ④第一商銀
年月 活期存款 活儲存款 定存利率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099/06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50 0.940 099/07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50 0.940 099/08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50 0.940 099/09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50 0.940 099/10 -- 0.120 -- 0.26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70 1.010 1.000 099/11 -- 0.120 -- 0.26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70 1.010 1.000 099/12 -- 0.120 -- 0.26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70 1.010 1.000 100/01 -- 0.130 -- 0.270 0.750 0.750 0.790 0.790 0.950 0.920 1.070 1.040 100/02 -- 0.130 -- 0.270 0.750 0.750 0.790 0.790 0.950 0.920 1.070 1.040 100/03 -- 0.130 -- 0.270 0.750 0.750 0.790 0.790 0.950 0.920 1.070 1.040 100/04 -- 0.160 -- 0.300 0.820 0.820 0.870 0.870 1.040 1.010 1.160 1.120 100/05 -- 0.160 -- 0.300 0.820 0.820 0.870 0.870 1.040 1.010 1.160 1.120 100/06 -- 0.160 -- 0.300 0.820 0.820 0.870 0.870 1.040 1.010 1.160 1.120 100/07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0/08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0/09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0/10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0/11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0/12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1/01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1/02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1/03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1/04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101/05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100 1.090 1.220 1.200 ⑤華南銀行
年月 活期存款 活儲存款 定存利率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固定  機動  099/06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30 0.920 099/07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30 0.920 099/08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30 0.920 099/09 -- 0.110 -- 0.240 0.560 0.640 0.655 0.680 0.820 0.810 0.930 0.920 099/10 -- 0.120 -- 0.26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70 1.010 0.980 099/11 -- 0.120 -- 0.26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70 1.010 0.980 099/12 -- 0.120 -- 0.260 0.660 0.700 0.740 0.740 0.900 0.870 1.010 0.980 100/01 -- 0.130 -- 0.27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20 1.070 1.030 100/02 -- 0.130 -- 0.27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20 1.070 1.030 100/03 -- 0.130 -- 0.270 0.750 0.750 0.790 0.790 0.960 0.920 1.070 1.030 100/04 -- 0.160 -- 0.300 0.820 0.820 0.870 0.870 1.010 1.010 1.120 1.120 100/05 -- 0.160 -- 0.300 0.820 0.820 0.870 0.870 1.010 1.010 1.120 1.120 100/06 -- 0.160 -- 0.300 0.820 0.820 0.870 0.870 1.010 1.010 1.120 1.120 100/07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0/08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0/09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0/10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0/11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0/12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1/01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1/02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1/03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1/04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101/05 -- 0.170 -- 0.320 0.880 0.880 0.940 0.940 1.090 1.090 1.200 1.200 ⒊綜上,被告等人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約定利息支付期間介 於30至45天,而上開「五大銀行存款利率歷史月資料」利息 支付期間介於30至45天之存款利率以「定存利率」三個月之



期間最為可相比較之對象。而依「五大銀行存款利率歷史月 資料」「定存利率」三個月之存款利率介於0.68%至0.94%之 間;然此「定存利率」三個月之存款利率介於0.68%至0.94% 係為年利率,折算存款三個月之實際利率為介於0.17%(0.68 %/4)至0.235%(0.94%/4)之間。舉例而言,99 年6月至101 年5月間,100萬元在五大銀行辦理定存,期間三個月,到期 時所能取得之利息介於1,700元至2,350元之間。而本案被告 等人支付利息期間介於30至45天,利率介於2%至5%,同樣以 100萬元為例,99年6月至101年5月間,期間三個月,被害人 到期時所能取得之利息介於40,000元至100,000元之間(100 萬元*2%*2及100萬元*5%*2),被告等人支付利息期間介於30 至45天,三個月期間至少必須支付2次(此對被告有利,如採 30天應計支付3次利息,本院採2次計算)。是以,被告等人 以相同金額、於相同期間支付利息為同樣條件下五大銀行之 支付利息之23倍(4萬元/1700)至42倍(10萬元/2350)之間; 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年化或期待報酬率, 已有顯著之超額,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受此優厚利息所 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非銀行之被告等人,已該當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 。被告等3人均辯稱並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云 云,顯不可採。故被告等人以投資為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前述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利息;陳登廷縱有經營回收事業(理由詳後述),惟 依陳登廷於偵查中所述其回收事業之經營方式係購入電子事 業廢棄物料、零件後,再行加工而變賣。其獲利與否及利潤 高低,與進料成本費用、成品品質、市場價格波動狀況、銷 貨能力等諸多因素相關,縱可事先預期獲利高低;惟並非當 然即有獲利保證、無風險,被告等3人以事先允諾、且顯不 相當之紅利報酬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即與銀行法第29條 之1「以收受投資,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之構成要件相符,已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
其他被告3人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
陳登廷雖辯稱:不知陳逸杰及湯小玲夫妻有招攬其他人參與 投資云云。惟查,陳登廷於偵查中曾稱:投資的利率是我決 定的,我只跟陳逸杰講利潤的情形,由陳逸杰自己去找願意 投資的人等語(見103偵8829號卷第16、17頁);於原審則 稱:我早知有另外投資人時,大約是100年,當時陳逸杰及 湯小玲夫妻帶黃秀卿到工廠參觀,湯小玲有說黃秀卿投資50 、60萬元等語(原審金訴5號卷㈡第312頁)。足見陳登廷



陳逸杰及湯小玲夫妻有招攬他人投資其回收事業。且陳逸 杰於原審證稱:陳登廷每次跟我講投資時,都會先跟我講投 資的期間、投資金額及利潤。陳登廷說有多少資金就作多少 ,自己如沒辦法,就想辦法,意思是找尋投資人;又稱:在 每個人投資前,都會告訴陳登廷陳登廷都沒反對等語(見 原審金訴5號卷㈡第202頁背面、第210頁背面)。而陳登廷係 負責給付約定報酬之人,投資之款項係匯予陳登廷,由其運 用資金,陳逸杰及湯小玲夫妻為確保陳登廷得以依允諾之報 酬率給付,事先向陳登廷詢問、告知有他人欲參與投資,於 事理上顯符合常情,陳登廷當無不知陳逸杰夫妻有招攬他人 投資之理。陳逸杰所述事先均有向陳登廷告知有他人參與投 資等語,應可採信。陳登廷辯稱:不知陳逸杰夫妻有招攬其 他人參與投資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如附表一所示交付款項參與本案回收事業之投資人多達10餘 人,縱其中有部分投資人係經由投資人另行向親友傳達而獲 知投資訊息;惟尹順和黃玉華范于飛吳建華林志成黃秀卿趙君怡等人均係由陳逸杰或湯小玲告知投資訊息 ;陶建宇原已知悉此回收事業投資案,張駿綸及楊雅婷原不 認識湯小玲,則經由林志成告知而參與投資,均已如前述。 再者,投資金額或投資人數之增加,所需給付之投資報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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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