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三希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慈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