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2號
ULDV,109,補,132,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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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林永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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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