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承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3號
ULDV,109,補,123,2020061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楊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承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
豐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