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楊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承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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