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高麗慧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昌裕、柯承宗、柯淑芬、柯琬琴、柯卉婧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
明係請求被告五人自民國109 年1 月20日起至系爭房屋滅失之日
止,按年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56元。因系爭房屋滅
失之日無從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
間為10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30,560 元(計算式:
63,056元×10年=630,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