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2號
ULDV,109,補,112,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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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林進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錕陳致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於起訴狀載明雲林縣斗六市
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8 年斗地普字第098570號抵押權登記之擔
保債權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雲林縣○○鄉○○段
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5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鄉○
○村○○0 ○0 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
權利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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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