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林進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錕、陳致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於起訴狀載明雲林縣斗六市
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8 年斗地普字第098570號抵押權登記之擔
保債權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雲林縣○○鄉○○段
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5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鄉○
○村○○0 ○0 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
權利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