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648號聲 請 人 金葉葦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麗姿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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